注册证遗失与副本签发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注册证遗失或损坏时,可应申请人请求签发副本;副本的签发规费按受理费的半额计收(第 213 号决议确立的规则)。但副本只解决”证书载体缺失”的问题——证书所记载的注册状态、有效期与登记簿条目不受影响。企业在处理副本申请时,应当同步核对国家登记簿条目是否与实际一致,因为登记簿才是流通环节真正的核对对象。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日期 | 条款 |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医疗用途制品与医疗技术设备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已被第 738 号决议取代) | 第 213 号 | 2018 年 3 月 23 日(2023 年 12 月 7 日修订) | 副本签发规则:注册证遗失或损坏时应申请人请求签发副本;副本规费按申请递交当日受理费的半额计收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医疗用途制品与医疗技术设备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已被第 738 号决议取代) | 第 213 号 | 2018 年 3 月 23 日(2023 年 12 月 7 日修订) | 中心维护已签发证书登记簿并在官网公布;登记簿信息对法人与自然人公开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 | 第 738 号 | 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 | 注册证有效期 5 年;登记簿维护与公开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药品与药剂活动法》 | 第 ЗРУ-399 号(新版) | 2016 年 1 月 4 日 | 第 14 条:国家登记簿信息在卫生部官网公开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副本与延续共用”半额”规则,但性质完全不同。 副本解决的是证书载体问题(遗失或损坏),延续解决的是有效期问题(5 年届满)。二者都按半额计费,但延续需要重新审评,副本只需核验原件记录。把副本当成”简化延续”是概念混淆。
看点二:登记簿的公示效力高于纸质证书。 第 213 号决议要求中心维护已签发证书的登记簿并在官网公布,登记簿信息对法人与自然人公开;第 14 条亦要求登记簿信息在卫生部官网公开。进口商、医院与监管在核对时,实际比对的是登记簿条目,而不是企业出示的纸质证书。
看点三:证书保管责任应当落在代表,而不是制造商。 由于代表负责受领中心来文与决定,证书的原件保管自然由其承担。协议中应当写明保管的份数、存放方式与遗失时的报告与补办时限——把”谁去补办、多久补办”写清楚,比事后追责更有用。
看点四:补办期间的市场活动不受影响,但要能证明注册状态。 副本签发需要时间,但注册状态在登记簿上是连续存在的。企业在此期间若需要证明注册状态,可以引用登记簿条目,而不必等待纸质副本。这也是为什么登记簿条目的截图与存档应当作为常规动作。
四、实务建议
- 在代表协议中写明证书的保管份数、存放方式与遗失报告时限。
- 获证后立即留存登记簿条目的存档(含查询日期),作为注册状态的证明。
- 副本申请与登记簿核对同步进行,确认有效期、制造商与代表信息一致。
- 副本规费按半额测算,以当期费率表为准。
- 建立证书原件的电子化存档,减少实体证书的使用频率。
五、核验清单
- □ 代表协议已写明证书保管份数、存放方式与遗失报告时限
- □ 登记簿条目已存档并含查询日期
- □ 副本申请已同步核对登记簿的有效期、制造商与代表信息
- □ 副本规费已按半额规则测算
- □ 证书原件已完成电子化存档
- □ 已确认登记簿公示效力高于纸质证书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篇所引法规为内阁决议第 213 号(2018 年 3 月 23 日,2023 年 12 月 7 日修订)、内阁决议第 738 号(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药品与药剂活动法》第 ЗРУ-399 号(2016 年 1 月 4 日,第 14 条)。副本签发的半额规则出自已被取代的第 213 号决议,第 738 号决议下的当期口径须在 uzpharm-control.uz 复核。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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