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本主题速查表
| 关键结论 | 说明 |
|---|---|
| 持证主体 | 依附件 2a,境外制造商可保留持有人身份,但注册证以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名义取得,其税号、法律地址与联系方式须载入说明书与标识 |
| 认证前置 | 中文委托书须依次完成境内公证、乌兹别克语译文准确性公证(第 3888 号登记令)与海牙或领事认证,顺序不可颠倒 |
| 规费口径 | 规费按基准计算值 BCV 计收,自 2025-08-01 起为 412 000 苏姆;延续与副本按半额计收,递交后撤回不予退还 |
| 证书周期 | 注册证有效期统一 5 年,既往无期限证书自 2025-08-19 起折算;延续申请须于到期前 3 个月提出,延续规费按半额 |
| 通关关卡 | 第 738 号决议下未注册器械不得清关、储存、分销与销售;报关单、发票与登记簿条目须三单一致,赋码须在进口前完成 |
本主题全部 10 篇按页面顺序排列
01
授权代表的资格与责任边界
02
委托书的公证、海牙认证与领事认证
03
注册证持有人能否是境外制造商
04
国家规费:基准计算值 BCV 与费率结构
05
延续注册:3 个月窗口与半额规费
06
变更管理:什么必须申报变更
07
注册证遗失与副本签发
08
进口与清关:注册证与报关节奏的衔接
09
增值税 12% 与营业额税:2026 税制下的器械经营主体
10
Asl belgisi 数字赋码:2026 年 3 月 1 日起的追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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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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