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号决定通用安全有效性要求与第 63 项除外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吉尔吉斯斯坦对通用安全与有效性要求,明文转致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6 年 2 月 12 日第 27 号决定《医疗器械安全与有效性通用要求、对其标记与操作文件的要求》,但排除第 63 项。这一转致写在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第 2 项。实务含义是:符合性证据表必须按第 27 号决定的条目体系编制,并单独标注第 63 项不适用——沿用欧盟 MDR 附录 I 或本国标准的条目编号,会造成对应关系混乱。

二、法规依据

  1. 内阁第 513 号决议,2024 年 8 月 27 日,第 2 条第 2 项:安全与有效性要求依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6 年 2 月 12 日第 27 号决定批准的《医疗器械安全与有效性通用要求、对其标记与操作文件的要求》提出,第 63 项除外。
  2. 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第 1 项:分类依执委会 2015-12-22 第 173 号决定。
  3. 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第 3、4、5 项:生物效应、技术试验、临床与临床实验室试验分别转致第 38、28、29 号决定。
  4. 内阁第 513 号决议附件 1第 2 条:定义验证与确认。
  5. 主管机构官网公开的联盟文件:第 27 号决定(2016-02-12)全文。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27 号决定同时管”安全有效性”与”标记与操作文件”,是一份双内容文件。

文件全称为《医疗器械安全与有效性通用要求、对其标记与操作文件的要求》。这意味着标签与说明书的技术要求也在同一份文件里,而不是散落在多份文件中。企业在编制标签与说明书时,应当回到第 27 号决定查找对应要求(详见第 30 篇),而不是参照欧盟或本国习惯。

看点二:排除第 63 项,是转致中的一个”保留动作”。

第 2 条第 2 项在转致时明确写明”第 63 项除外”。立法技术上,这类排除通常意味着该项要求在吉国的适用条件尚不具备,或与本国其他规定存在冲突。在编制符合性证据表时,须逐条列出第 27 号决定的条目,并对第 63 项单独标注”不适用(依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第 2 项排除)”。 这样做既避免遗漏其他条目,也避免为不适用的条目准备无用证据。

看点三:符合性证据表的编制,是这一篇最实用的产出。

我们建议的证据表包含五列:① 第 27 号决定条目号;② 要求摘要;③ 适用/不适用判定;④ 符合方式(标准、试验、设计特性);⑤ 证据文件索引。这张表是评审专家与企业的共同语言——它把”我们符合要求”这句话,拆解成可逐条核查的证据链。

看点四:验证与确认的定义,决定了符合方式的写法。

内阁第 513 号决议附件 1 第 2 条定义了 verification(确认规定要求已实现)与 validation(确认特定用途或使用要求已满足)。符合性证据表中”符合方式”一栏,应当明确区分这两种方法:通过检验/测试证明规定要求已实现,属于验证;通过临床或模拟使用证明特定用途要求已满足,属于确认。 混写会让评审难以判断证据强度。

看点五:五项技术规则转致的整体性,是”可迁移性”的来源。

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一口气转致了第 173、27、38、28、29 号五项决定。这意味着按本国轨编制的技术文件,其底层规则与联盟轨同源。这正是我们在第 11 篇强调的:走本国轨准备的技术证据,在 2028 年后迁移到联盟轨时大部分可以复用。 企业在编制证据时就应当考虑到这一层,把证据做成”规则导向”而非”个案导向”。

四、实务建议

第一,取得第 27 号决定现行文本,按条目编号编制证据表。 建议不沿用欧盟 MDR 附录 I 或 GB/T 系列标准的编号体系,直接以第 27 号决定条目为行。

第二,对第 63 项单独标注不适用,并注明法律依据。 建议在证据表中注明:”依内阁第 513 号决议(2024-08-27)第 2 条第 2 项,第 27 号决定第 63 项不适用。”

第三,符合方式一栏区分验证与确认。 建议在表格中增加一列标注方法类型,提升证据表与程序定义的咬合度。

第四,标签与说明书要求回到第 27 号决定查证。 建议把第 27 号决定中关于标记与操作文件的条目单独摘出,形成标签检查清单(详见第 30 篇)。

第五,证据表做成”规则导向”文件。 建议在表格中同时标注所引用的联盟决定编号,为 2028 年后的迁移预置接口。

五、核验清单

  • □ 取得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 27 号决定(2016-02-12)现行全文;
  • □ 符合性证据表按第 27 号决定条目编号编制,含五列(条目号、要求摘要、适用判定、符合方式、证据索引);
  • □ 证据表中已单独标注第 63 项不适用,并注明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第 2 项为依据;
  • □ “符合方式”一栏已区分验证与确认两种方法;
  • □ 标签与说明书要求已回到第 27 号决定查证,形成独立检查清单;
  • □ 证据表已标注引用的联盟决定编号,为 2028 年后迁移预置接口。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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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为国瑞中安基于公开渠道获取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法规资料所作的整理与专业解读,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在规划市场准入时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产品注册结论的承诺,亦不作为法律意见。第 27 号决定的具体要求须以其现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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