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的分析性能与临床性能证据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体外诊断器械在吉尔吉斯斯坦有独立的法律定义,与治疗类器械并列。其证据体系围绕分析性能与临床性能两条线展开:分析性能通过技术试验(第 28 号决定)与临床实验室试验(第 29 号决定)证明;临床性能主要通过临床实验室试验证明。IVD 系统由仪器、试剂、校准品、质控品与专用软件共同构成,不能只注册仪器而漏掉试剂与软件。

二、法规依据

  1. 第 216 号法律第 3 条: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独立定义,覆盖器械、装置、设备、材料、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及其他产品,含专用软件,以及关于生理或病理状态、先天病理、易感性、组织相容性的信息。
  2. 内阁第 513 号决议,2024 年 8 月 27 日,第 2 条第 4 项:技术试验依理事会 2016-02-12 第 28 号决定执行。
  3. 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第 5 项:临床与临床实验室试验依理事会 2016-02-12 第 29 号决定执行。
  4. 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第 1 项:分类依执委会 2015-12-22 第 173 号决定;器械与 IVD 均按 1、2a、2b、3 四级划分。
  5. 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第 3 项:生物效应评价依理事会 2016-05-16 第 38 号决定执行。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216 号法律对 IVD 的定义,比常规理解更宽。

定义覆盖五个层次:① 器械、装置、设备、材料;② 试剂;③ 校准品;④ 质控品;⑤ 专用软件与相关信息。这五个层次是一个整体。 企业在编制 IVD 注册档案时,应当按”系统”而非”单机”组织:仪器 + 试剂 + 校准品 + 质控品 + 软件,缺一不可。

看点二:第 29 号决定标题中的”临床实验室”,是 IVD 的主要证据通道。

第 29 号决定的全称是《医疗器械临床与临床实验室试验(研究)实施规则》。其中”临床实验室试验“对应的是在实验室条件下对样本进行检测的性能验证,这正是 IVD 证明其分析性能与临床性能的主要路径。IVD 企业应当明确走这一通道,而不是套用治疗类器械的”临床试验”框架。

看点三:IVD 同样按 1、2a、2b、3 分级,判据包括”是否作用于生命器官”。

第 173 号决定项下的分类判据包括:预期用途与使用条件、使用时长、侵入性、与人体接触方式,以及是否作用于生命器官。对 IVD 而言,检测项目的临床意义(例如是否用于筛查重大疾病、是否用于血型与组织配型)会显著影响等级判定。建议在分类论证文件中逐条比对判据,而不是按产品类别粗略归类。

看点四:简化通道对 IVD 的价值,体现在免交的临床试验报告上。

简化通道可免交”临床试验报告”与”有效性与安全性试验方案”。对 IVD 而言,这两份文件通常是证据包中最厚、准备周期最长的部分。持有八国批件的 IVD 企业,其时间优势比治疗类器械更为明显。

看点五:试剂与仪器的组合,决定了档案的容量规划。

按第 23 篇的型别—型号结构,IVD 系统通常按”一个型别、内含多个型号”组织。试剂的规格差异(包装规格、反应体系)通常构成”型号”层面的差异,可纳入同一份档案;但检测项目不同(例如从甲型抗体扩展到乙型抗体),则可能构成不同的预期用途,需要单独评估是否属于同一型别。

四、实务建议

第一,IVD 档案按”系统”组织,列出全部组件。 建议在档案开头给出系统构成表:仪器型号、试剂清单、校准品、质控品、软件名称与版本,并标注各组件的注册状态。

第二,明确走”临床实验室试验”通道。 建议在证据方案中明确试验类别,并按分析性能与临床性能两部分分别编制方案与报告。

第三,分类论证逐条比对第 173 号决定判据。 建议特别标注”是否作用于生命器官”这一判据,并在文件中说明检测项目的临床意义。

第四,规格与项目分开管理。 建议把”同一检测项目下的不同包装规格”纳入同一档案的型号清单;把”新的检测项目”作为独立的预期用途评估,必要时单独建档。

第五,为试剂的运输与储存准备证据。 建议准备运输稳定性与储存稳定性数据,这既是档案要求,也关系到进口环节的合规(详见第 37 篇)。

五、核验清单

  • □ IVD 档案已按”系统”组织,系统构成表覆盖仪器、试剂、校准品、质控品与软件;
  • □ 证据方案已明确走临床实验室试验通道(第 29 号决定),并按分析性能与临床性能分别编制;
  • □ 分类论证已逐条比对第 173 号决定判据,并特别说明”是否作用于生命器官”;
  • □ 已区分”同一项目的不同规格”(纳入型号清单)与”新增检测项目”(单独评估);
  • □ 已准备运输稳定性与储存稳定性数据;
  • □ 若持八国批件,已评估简化通道下可免交的临床试验报告范围。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我们的服务涵盖:上市前路径选型与可行性评估、注册档案编制与递交、授权代表安排、本地检测与临床试验组织、生产现场检查协调、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辅导、上市后监测与器械警戒体系搭建、进口与流通合规、规费测算与项目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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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为国瑞中安基于公开渠道获取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法规资料所作的整理与专业解读,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在规划市场准入时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产品注册结论的承诺,亦不作为法律意见。IVD 证据要求须以第 28、29 号决定现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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