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进口许可:第 ҚР ДСМ-237/2020 号令下的通关路径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未取得哈萨克斯坦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无法走常规商业清关;用于注册目的的样品要依赖卫生部 第 ҚР ДСМ-237/2020 号命令(2020 年 12 月 8 日,司法部登记号 21749)确立的专门通道。该命令同时规定了药品与医疗器械的进出境规则,并提供一项国家服务:签发已注册与未注册药品及医疗器械进出口的许可(结论性文件)。样品清关与商业清关是两套文件体系,混用是样品被卡在海关的主要原因。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日期 | 条款 |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进出一国境规则并提供”签发已注册与未注册药品及医疗器械进出口许可(结论)”国家服务》 | 第 ҚР ДСМ-237/2020 号 | 2020 年 12 月 8 日(司法部登记号 21749) | 进口规则与国家服务程序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安全性、质量与有效性鉴定(专家审评)规则》 | 第 ҚР ДСМ-10 号 | 2021 年 1 月 27 日 | 样品在审评中的用途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为开展专家审评而采购药品与医疗器械的规则》 | 第 ҚР ДСМ-154/2020 号 | 2020 年 | 审评用样品的采购与处置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再注册及注册档案变更规则》 | 第 ҚР ДСМ-16 号 | 2021 年 2 月 9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75) | 样品与注册程序的关系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药品赋码与追溯规则及医疗器械赋码规则》 | 第 ҚР ДСМ-11 号 | 2021 年 1 月 27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46) | 进口环节的赋码衔接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进口许可是”国家服务”,有明确的程序与文件要求。第 ҚР ДСМ-237/2020 号命令提供的国家服务,其名称直接写明”签发已注册与未注册药品及医疗器械进出口的许可(结论)”。这意味着未注册器械的进口有法定通道,而不是只能”想办法”。按程序申请是唯一稳妥的做法。
看点二:样品进口与商业进口的文件体系完全不同。商业清关凭注册证与常规单证;样品清关凭进口许可与用途说明(用于专家审评、展览、研发等)。把商业单证套用在样品上,或者反过来,都会导致通关受阻。
看点三:样品的用途与处置方式要在申请时写明。申请进口许可时要说明样品用途(审评、展览、研发等)与数量;进口后的处置也要有记录。第 ҚР ДСМ-154/2020 号命令另外规定了为开展专家审评而采购样品的规则,两条规则衔接使用。
看点四:样品余效与运输条件要从进口环节就开始管理。审评对样品剩余有效期有要求(通常不少于六个月),从生产、发运、清关到入库的每一段都消耗时间。进口环节的延误会直接侵蚀余效,因此许可申请要预留时间。
看点五:进口环节的赋码衔接要提前确认。第 ҚР ДСМ-11 号命令规定了药品赋码与追溯规则及医疗器械赋码规则。进口环节是否需要提供标识代码,应在发运前向主管机关确认,避免到港后补件。
四、实务建议
- 样品进口一律走第 ҚР ДСМ-237/2020 号命令的许可通道,不与商业清关混用文件。
- 申请时写明样品用途、数量与处置方式,并留存处置记录。
- 许可申请提前启动,为生产、发运、清关各环节预留时间,保护样品余效。
- 发运前确认进口环节是否需要提供标识代码(第 ҚР ДСМ-11 号令衔接)。
- 样品运输与贮存条件全程记录,作为审评材料的一部分。
五、核验清单
- □ 样品进口已取得第 ҚР ДСМ-237/2020 号令下的进口许可
- □ 申请材料中已写明样品用途、数量与处置方式
- □ 样品处置记录已留存
- □ 许可申请时间已考虑样品余效(建议不少于六个月)
- □ 进口环节的赋码要求已确认
- □ 样品运输与贮存条件记录完整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篇所引法规为卫生部部长令第 ҚР ДСМ-237/2020 号(2020 年 12 月 8 日,司法部登记号 21749)、第 ҚР ДСМ-10 号(2021 年 1 月 27 日)、第 ҚР ДСМ-154/2020 号(2020 年)、第 ҚР ДСМ-16 号(2021 年 2 月 9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75)与第 ҚР ДСМ-11 号(2021 年 1 月 27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46)。文中未标注官方法定出处的判断为实务口径,已在文中标注。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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