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没收与销毁:第 26 条第 4、6、10 款的口岸逻辑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塔吉克斯坦的口岸监管有一条清晰的逻辑链:海关通报 → 监督机关核验 → 不合规范者没收销毁。第 1893 号法第 26 条第 4 款规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关向药品活动国家监督机关通报药品与医疗用品的输入与输出情况;第 26 条第 6 款规定,禁止输入假冒药品、不符合既定标准要求的药品以及有效期届满的药品与医疗用品;第 26 条第 10 款规定,输入塔吉克斯坦的不符合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的药品、医疗用品与准药品,应依既定程序没收与销毁。国瑞中安提示:没收与销毁是法定后果,不是裁量结果——条文使用的是「应」而非「可以」。
二、法规依据
| 项目 | 内容 |
|---|---|
| 法律依据 |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药品、医疗用品与药品活动法》第 1893 号,2022 年 7 月 19 日(经 2025 年 5 月 14 日第 2181 号法重新颁布) |
| 海关通报 | 第 26 条第 4 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关向药品活动国家监督机关通报药品与医疗用品的输入与输出情况 |
| 进口禁令 | 第 26 条第 6 款:禁止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输入假冒药品、不符合既定标准要求的药品以及有效期届满的药品与医疗用品 |
| 没收销毁 | 第 26 条第 10 款:输入塔吉克斯坦的不符合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的药品、医疗用品与准药品,应依既定程序没收与销毁 |
| 注册前置 | 第 26 条第 2 款:未经国家注册的药品与医疗用品禁止输入输出,但第 7、8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 撤市机制 | 第 21 条第 1 款:十二项撤出流通的法定情形 |
| 销毁程序 | 第 27 条第 3 款:有效期届满的药品与医疗用品应当销毁;销毁程序由卫生部确定 |
| 储运要求 | 第 27 条第 1 款:运输与储存中保障质量与安全的要求与规则,由国家标准与塔吉克斯坦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 |
| 污染责任 | 第 47 条第 4 款:因违反药品、医疗用品与准药品销毁规则造成人体健康与环境损害的,由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人员赔偿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26 条第 4 款的信息流设计,使口岸成为监管体系的传感器。 条文要求海关向监督机关通报进出口。这一设计的实务后果是:监督机关掌握每一批次的进出记录,并可与第 17 条第 8 款的登记册、第 13 条第 1 款的批次质量证书做交叉核验。国瑞中安建议企业在发运前完成三项文件的一致性检查,任何一个环节不一致都可能在口岸暴露。
看点二:第 26 条第 6 款的进口禁令涵盖三类,其中「不符合既定标准要求」对器械意义最大。 条文禁止输入假冒药品、不符合既定标准要求的药品、以及有效期届满的药品与医疗用品。结合第 16 条第 7 款(质量要求依注册时所依据的文件),「既定标准」的指向是注册档案中被接受的质量规范文件与技术条件。其含义是:口岸检验的基准是企业自己在注册时提交的文件,自设标准过严会成为自己的障碍。
看点三:第 26 条第 10 款的没收与销毁是法定后果。 条文使用「应依既定程序没收与销毁」的表述,属于强制性规范。国瑞中安提示:一旦货物被认定不符合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企业没有「退运」或「整改后放行」的法定选项。这条风险应当在物流与合同设计中前置考虑,而不是等到口岸处理。
看点四:第 27 条第 3 款与第 26 条第 10 款构成两套销毁场景。 第 27 条第 3 款针对「有效期届满的药品与医疗用品」,销毁程序由卫生部确定;第 26 条第 10 款针对「输入的不符合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的产品」。两者的触发场景不同:前者是境内流通中的自然到期,后者是口岸环节的不合格。企业在处理销毁时应当区分,分别适用对应的程序。
看点五:第 47 条第 4 款把销毁环节的环境责任单独列出。 条文规定因违反销毁规则造成人体健康与环境损害的,由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人员赔偿。这一条与第 1 条第 16 项(包装定义包含防止环境污染)呼应,共同构成了塔吉克斯坦在医疗产品环境维度上的责任体系。国瑞中安建议在处理销毁时,选择符合塔方环保要求的机构,并留存处置凭证。
四、实务建议
- 发运前完成三项文件的一致性检查。 依据第 26 条第 4 款,建议建立发运前检查表,核对注册证(第 17 条第 6 款)、批次质量证书(第 13 条第 1 款)、有效期(第 26 条第 6 款)三者的一致性。
- 注册阶段的技术规格设定要兼顾口岸可达成性。 依据第 26 条第 6 款与第 16 条第 7 款,口岸检验基准是注册时提交的质量文件。建议在设定技术规格时同步评估批批可达成的稳定性。
- 在物流与合同中前置考虑没收风险。 依据第 26 条第 10 款,不合规范货物应被没收销毁,无法定退运或整改选项。建议在贸易术语与合同条款中明确风险分担与文件责任。
- 区分境内到期销毁与口岸不合格销毁两套程序。 依据第 27 条第 3 款与第 26 条第 10 款,分别建立对应的处理流程,并向卫生部索取各自的程序文件。
- 销毁环节留存环保处置凭证。 依据第 47 条第 4 款与第 1 条第 16 项,选择符合塔方环保要求的销毁机构,留存处置凭证与环保证明。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第 26 条第 4 款的海关通报机制
- □ 已建立发运前注册证、批次质量证书、有效期三项一致性检查表
- □ 已评估注册阶段技术规格在口岸的批批可达成性(第 26 条第 6 款、第 16 条第 7 款)
- □ 已在物流与合同中前置考虑第 26 条第 10 款的没收风险与责任分担
- □ 已区分第 27 条第 3 款(境内到期销毁)与第 26 条第 10 款(口岸不合格销毁)两套程序
- □ 已索取两套销毁程序的卫生部文件
- □ 已在销毁环节留存环保处置凭证(第 47 条第 4 款、第 1 条第 16 项)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在中亚市场,国瑞中安的核心能力集中在三点:一是区分各市场在欧亚经济联盟中的不同法律地位——哈萨克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为正式成员国,存在本国轨与联盟轨的双轨选择;乌兹别克斯坦为观察员国,仅有本国轨;塔吉克斯坦与土库曼斯坦不在联盟框架内,须完全按本国程序办理。二是本地授权代表服务,可作为制造商在上述国家的法定代表,承担注册递交、监管沟通与上市后报告义务。三是质量体系与检验检测支持,协助建立符合 ISO 13485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衔接本地认可的实验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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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所有法规结论均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文本、政府决议及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为依据,并标注核验日期。文中标注「实务口径」的数字、周期与金额,系国瑞中安基于项目经验整理,用于内部排期与预算测算,不构成法定要求,实际以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通知与缴费单据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就具体产品作出的合规安排,应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卫生与社会保障部及药品活动国家监督机关的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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