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本主题速查表
| 关键结论 | 说明 |
|---|---|
| 持证责任 | 第 17 条第 6 款把质量、有效性与安全性责任配给注册证持有人,第 20 条第 2、3 款再加警戒与报告义务;赔偿另走第 47 条第 1 款。 |
| 变更重注 | 变更与重新注册程序由卫生部依第 17 条第 10、12 款制定,法律未设提前期;「到期前 3 个月提交」属实务口径,应按第 21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输入时点倒排。 |
| 官费口径 | 第 13 条第 2 款与第 9 条第 4 项均要求会同反垄断机关定价;第 17 条第 11 款是唯一法定免除,器械只能走人道主义援助路径。 |
| 进口门槛 | 第 26 条第 1 款要求个体企业家或法人并持外部贸易活动许可,第 3 款限 3 类有权主体,第 2 款禁止未注册品进出口(第 7、8 款除外)。 |
| 免注册进口 | 第 26 条第 8 款 13 项不论注册状态放行,且限于有限数量;第 5 项与第 17 条第 4 款第 9 项、第 26 条第 3 款第 3 项合为注册样品的完整依据链。 |
本主题全部 10 篇按页面顺序排列
01
注册证持有人的三项法定责任:质量、有效性与安全性
02
变更、重新注册与档案更新:第 17 条第 10、12 款的授权路径
03
注册费用体系与唯一有法律出处的免税条款
04
注册证的补发、注销与失效:第 21 条第 4 项的主动路径
05
进口与出口:第 26 条的三类有权主体与外部贸易许可
06
十三类免注册进口情形:第 26 条第 8 款的清单
07
海关、没收与销毁:第 26 条第 4、6、10 款的口岸逻辑
08
价格管控与报销:第 28 条与第 8 条第 13、14 项
09
药品与医疗用品经营活动许可:第 38、39、40 条的资格要求
10
广告合规:第 45 条的批准要求与未注册产品禁令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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