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控与报销:第 28 条与第 8 条第 13、14 项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塔吉克斯坦对药品与医疗用品实行国家价格管控。第 1893 号法第 28 条规定:国家对药品与医疗用品价格调控与费用补偿的监督检查,依政府确定的程序实施。第 8 条第 13、14 项进一步规定:卫生部制定并批准列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主要药品清单的国产与外国制造商药品最终出厂价格的登记程序;并制定主要药品清单中国产与外国制造商药品极限出厂价格的国家登记册管理程序。国瑞中安提示:第 8 条第 13、14 项的适用对象在条文上表述为「药品」,医疗用品的价格管控依据落在第 28 条与第 6 条第 2 款第 6 项。

二、法规依据

项目内容
法律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药品、医疗用品与药品活动法》第 1893 号,2022 年 7 月 19 日(经 2025 年 5 月 14 日第 2181 号法重新颁布)
价格管控第 28 条:国家对药品与医疗用品价格调控与费用补偿的监督检查,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程序实施
价格登记第 8 条第 13 项:卫生部制定并批准列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主要药品清单的国产与外国制造商药品最终出厂价格的登记程序
极限价格第 8 条第 14 项:卫生部制定主要药品清单中国产与外国制造商药品极限出厂价格的国家登记册管理程序
主要药品第 1 条第 9 项:主要药品——满足居民在卫生领域优先需求的制剂
调节方式第 6 条第 2 款第 6 项:国家调节方式之一为对药品、医疗用品与准药品价格的国家调控
监督方式第 12 条第 4 款第 5 项:国家监督方式之一为从国家机关与流通主体获取关于药品、医疗用品与准药品价格与加价确定与使用的信息
国家原则第 4 条第 4 项:国家政策原则之一为药品与医疗用品的有效使用
优惠供应第 22 条第 4 款:享受药品与医疗用品优惠供应的类别、条件与程序由政府确定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28 条把「价格调控」与「费用补偿」并列,说明塔吉克斯坦的价格管控覆盖了支付端。 条文的表述是「国家对药品与医疗用品价格调控与费用补偿的监督检查」。其含义是:管控的不只是销售价格,还包括费用补偿(报销)环节。对器械企业而言,若产品拟进入公立采购或报销体系,需要同时关注价格登记与补偿程序。

看点二:第 8 条第 13、14 项区分了「最终出厂价格登记」与「极限出厂价格国家登记册」两套机制。 第 13 项是登记程序(企业申报、卫生部批准),第 14 项是极限价格的国家登记册管理程序(设定上限)。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申报—核定—上限管理」的闭环。国瑞中安提示:这两项的条文对象表述为「药品」,器械是否适用同样的价格登记程序,需要向卫生部确认;但第 28 条对医疗用品的价格管控是明确的。

看点三:第 6 条第 2 款第 6 项把价格调控列为十种国家调节方式之一。 该条列举的十种方式中,第 6 项是「对药品、医疗用品与准药品价格的国家调控」。这一条确认了价格管控适用于医疗用品,与第 28 条形成呼应。国瑞中安建议在进入塔吉克斯坦公立市场前,先确认产品是否落入价格管控范围。

看点四:第 12 条第 4 款第 5 项把价格信息获取列为国家监督的方式之一。 条文规定国家监督的方式包括从国家机关与流通主体获取关于价格与加价的确定与使用信息。其含义是:企业在塔吉克斯坦的定价与加价行为处于监督视野内。国瑞中安建议在制定价格体系时,留存定价依据与成本构成材料,以备可能的检查。

看点五:第 22 条第 4 款把优惠供应的类别、条件与程序交给政府确定。 该条规定享受药品与医疗用品优惠供应的人员类别与条件由政府确定。结合第 4 条第 4 项(药品与医疗用品的有效使用原则)与第 22 条第 3 款(偏远地区无药房时由医疗机构供应),可以看出塔吉克斯坦的供应保障体系是以政府主导、覆盖特殊地区与特殊人群的。

四、实务建议

  1. 进入公立市场前确认价格管控范围。 依据第 28 条与第 6 条第 2 款第 6 项,向卫生部与政府相关部门确认产品是否落入价格管控,以及是否需要办理价格登记。
  2. 区分「最终出厂价格登记」与「极限出厂价格登记册」两套机制。 依据第 8 条第 13、14 项,分别准备申报材料,并确认器械是否适用。
  3. 留存定价依据与成本构成材料。 依据第 12 条第 4 款第 5 项,建立价格与加价的文档台账,覆盖定价依据、成本构成与加价计算,以备检查。
  4. 同时关注价格登记与费用补偿两个环节。 依据第 28 条,若产品拟进入报销体系,应同步跟踪价格登记程序与费用补偿程序,两者由政府分别确定。
  5. 跟踪政府关于优惠供应类别的决议。 依据第 22 条第 4 款,关注政府关于优惠供应类别、条件与程序的决议更新,评估产品是否可进入优惠供应目录。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第 28 条把价格管控适用于药品与医疗用品
  • □ 已向主管部门确认产品是否落入价格管控范围(第 6 条第 2 款第 6 项)
  • □ 已区分第 8 条第 13 项(最终出厂价格登记)与第 14 项(极限出厂价格登记册)
  • □ 已建立价格与加价的文档台账,覆盖定价依据与成本构成(第 12 条第 4 款第 5 项)
  • □ 已同步跟踪价格登记程序与费用补偿程序(第 28 条)
  • □ 已跟踪政府关于优惠供应类别与条件的决议更新(第 22 条第 4 款)
  • □ 已评估第 1 条第 9 项主要药品清单的覆盖范围及对本产品的适用性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在中亚市场,国瑞中安的核心能力集中在三点:一是区分各市场在欧亚经济联盟中的不同法律地位——哈萨克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为正式成员国,存在本国轨与联盟轨的双轨选择;乌兹别克斯坦为观察员国,仅有本国轨;塔吉克斯坦与土库曼斯坦不在联盟框架内,须完全按本国程序办理。二是本地授权代表服务,可作为制造商在上述国家的法定代表,承担注册递交、监管沟通与上市后报告义务。三是质量体系与检验检测支持,协助建立符合 ISO 13485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衔接本地认可的实验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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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所有法规结论均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文本、政府决议及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为依据,并标注核验日期。文中标注「实务口径」的数字、周期与金额,系国瑞中安基于项目经验整理,用于内部排期与预算测算,不构成法定要求,实际以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通知与缴费单据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就具体产品作出的合规安排,应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卫生与社会保障部及药品活动国家监督机关的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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