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储存、销毁与有效期延长禁令:第 27 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塔吉克斯坦对运输、储存与销毁采取标准—程序—责任三层结构:第 27 条第 1 款把运输与储存的质量安全要求交由国家标准与规范文件规定;第 27 条第 2 款禁止延长药品有效期,仅药用物质可在监督机关完成全面专家审评后延长使用期;第 27 条第 3 款要求有效期届满的药品与医疗用品必须销毁,销毁程序由卫生部确定。国瑞中安提示:「禁止延长有效期」是硬性规定,且条文未对医疗用品设置例外;器械企业若存在「延期放行」的习惯做法,在塔吉克斯坦不可沿用。

二、法规依据

项目内容
法律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药品、医疗用品与药品活动法》第 1893 号,2022 年 7 月 19 日(经 2025 年 5 月 14 日第 2181 号法重新颁布)
运储要求第 27 条第 1 款:保障药品、医疗用品与准药品在运输与储存中的质量与安全的要求与规则,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其他规范文件确定
延期禁令第 27 条第 2 款:禁止延长药品有效期。药用物质的使用期可由药品活动国家监督机关在完成全面专家审评后延长
销毁义务第 27 条第 3 款:有效期届满的药品与医疗用品应予销毁;失效、有效期届满及质量不符合现行标准的药品与医疗用品的销毁程序,由卫生部确定
准药品程序第 27 条第 4 款:准药品的运输、储存与销毁程序与条件,由卫生部批准
撤市情形第 21 条第 1 款第 11 项:药品标明的有效期届满
进口禁令第 26 条第 6 款:禁止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输入假药、不符合既定标准要求以及有效期已届满的药品
损害归责第 47 条第 2 款:因违反储存、运输、批发与零售规则致产品失效造成损害的,由实施批发与零售的主体赔偿
销毁归责第 47 条第 4 款:因违反药品、医疗用品与准药品销毁规则致人体健康与环境损害的,由违反者赔偿
配套文件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2011 年 6 月 2 日第 279 号决议(医疗废弃物相关程序);卫生防疫规则与规范 SanPiN 2.1.7.033-21(2021 年 5 月 14 日,医疗废弃物 A–E 类分类)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27 条第 2 款的禁止对象是「药品有效期」,延长通道仅对「药用物质使用期」开放。 条文区分了两个概念:有效期(срок годности)与使用期(срок использования)。禁止延长的是前者;后者可在监督机关完成全面专家审评后延长。 对医疗器械而言,条文未设置延长期通道,因此器械不存在合法的延期路径。

看点二:第 27 条第 3 款把销毁义务与第 21 条第 1 款第 11 项衔接。 有效期届满既是撤市情形,也直接触发销毁义务。二者结合后,有效期届满的产品不得继续存放待处理,而应进入销毁程序。

看点三:第 26 条第 6 款把禁令前置到进口环节。 禁止输入有效期已届满的产品,意味着效期管理须在发运前完成核对,而非到港后补救。这与第 21 条第 1 款第 3 项(注册期限在输入前届满)共同构成进口环节的两道时点关卡。

看点四:第 47 条第 2 款与第 4 款分别规定了储运违规与销毁违规的损害赔偿。 第 2 款的责任主体是实施批发与零售的主体;第 4 款的责任主体是违反销毁规则者,且赔偿范围含环境损害。这一设计把环保责任直接写入产品责任条款。

看点五:销毁相关的技术程序分散在政府决议与卫生防疫规范中。 第 27 条第 3 款仅作授权,具体程序由卫生部确定;医疗废弃物分类另有政府 2011 年 6 月 2 日第 279 号决议与 SanPiN 2.1.7.033-21 规定。企业在执行销毁时须同时满足三层要求。

四、实务建议

  1. 不设置任何形式的效期延长流程。 依据第 27 条第 2 款,禁止延长有效期,且医疗用品无延长期通道,应在内部质量体系中明确禁止延期放行。
  2. 把效期核对前置到发运环节。 依据第 26 条第 6 款,在货物发运前完成效期核对,杜绝到港后补救。
  3. 为有效期届满产品预设销毁通道。 依据第 27 条第 3 款与第 21 条第 1 款第 11 项,提前落实本地销毁资源与程序。
  4. 在经销协议中划分储运责任。 依据第 47 条第 2 款,明确批发与零售环节的储运规则与责任归属。
  5. 同时满足三层销毁要求。 依据第 27 条第 3 款、政府 2011 年 6 月 2 日第 279 号决议与 SanPiN 2.1.7.033-21,销毁方案须覆盖法律、政府决议与卫生防疫规范三个层级。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第 27 条第 2 款禁止延长有效期,且医疗用品无延长期通道
  • □ 已确认「有效期」与「药用物质使用期」为两个不同概念
  • □ 已在发运环节设置效期核对节点(第 26 条第 6 款)
  • □ 已为有效期届满产品预设本地销毁通道(第 27 条第 3 款)
  • □ 已在经销协议中划分储运责任(第 47 条第 2 款)
  • □ 已确认销毁方案覆盖法律、政府决议与卫生防疫规范三层要求
  • □ 已确认销毁违规的赔偿范围含环境损害(第 47 条第 4 款)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在中亚市场,国瑞中安的核心能力集中在三点:一是区分各市场在欧亚经济联盟中的不同法律地位——哈萨克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为正式成员国,存在本国轨与联盟轨的双轨选择;乌兹别克斯坦为观察员国,仅有本国轨;塔吉克斯坦与土库曼斯坦不在联盟框架内,须完全按本国程序办理。二是本地授权代表服务,可作为制造商在上述国家的法定代表,承担注册递交、监管沟通与上市后报告义务。三是质量体系与检验检测支持,协助建立符合 ISO 13485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衔接本地认可的实验室资源。

业务垂询:info@grzanglobal.com

免责声明

本文所有法规结论均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文本、政府决议及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为依据,并标注核验日期。文中标注「实务口径」的数字、周期与金额,系国瑞中安基于项目经验整理,用于内部排期与预算测算,不构成法定要求,实际以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通知与缴费单据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就具体产品作出的合规安排,应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卫生与社会保障部及药品活动国家监督机关的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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