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撤销:5 项情形与 2 日送达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345 号规则第 12 部分规定:除《许可与许可证法》第 26.1 条规定的情形外,药品、药物物质与器械的国家注册在下列情形下也被撤销(第 12.1.1 至 12.1.5 条):
12.1.1 持证人违反《药品警戒规则》规定的警戒领域义务;
12.1.2 依《药品警戒规则》要求进行的获益/风险评估结论为负面;
12.1.3 依《企业家领域检查的调节与企业家利益保护法》对生产场地进行检查时,机构就药品与药物物质不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出具最终意见;
12.1.4 已注册的药品、药物物质与器械有三个批次的质量指标出现不一致;
12.1.5 已注册产品的实际成分与注册文件所载成分不同。
第 12.2 条规定,撤销由卫生部决定作出,自作出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提交或挂号寄送持证人;第 12.3 条规定撤销在定期刊物上公布;第 10.6 条要求注册簿记载撤销事实与撤销日期。
二、法规依据
-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 2024 年 7 月 18 日第 345 号决议《药品、药物物质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纳入国家注册簿与国家注册簿维护规则》(2024 年 7 月 19 日生效;《Xalq qəzeti》2024 年 7 月 20 日第 151 期;《立法汇编》2024 年第 7 号第 906 条;自 2024 年 7 月 20 日起废止 2007 年 7 月 13 日第 108 号决议):第 12.1.1 至 12.1.5 条(5 项撤销情形)、第 12.2 条(卫生部决定,2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挂号寄送)、第 12.3 条(定期刊物公布)、第 10.6 条(注册簿记载撤销与撤销日期)、第 11.2 条(中止时依第 460 号决议决定召回)。
-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 2019 年 12 月 25 日第 503 号决议《药品警戒规则》(药品警戒规则)、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 2019 年 11 月 27 日第 460 号决议《药品撤回规则》(药品撤回规则)。
- 《阿塞拜疆共和国许可与许可证法》(“Lisenziyalar və icazələr haqqında” 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nın Qanunu,2016 年 3 月 15 日第 176-VQ 号)第 18.2.1–18.2.3 条、第 19.9 条、第 25 条、第 26.1 条:第 26.1 条(撤销的其他法定情形)、第 25 条(中止的其他法定情形)。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第 12.1.4 条把”三个批次质量指标不一致”写成了撤销事由——这是器械最可能触碰的一条。 条文的表述是”已注册的药品、药物物质与器械的三个批次的质量指标中发现了不一致”。三个批次是一个很低的门槛:只要连续三批出现质量指标偏差,就可能触发撤销。建立逐批质量档案与偏差台账,是防这一条的唯一办法。
看点 2:第 12.1.5 条的”成分不同”对器械同样适用。 条文覆盖”药品、药物物质与器械”,判断标准是”实际成分与注册文件所载成分不同”。对器械而言,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替换、关键零部件换供应商、软件版本实质变更。任何影响”成分”的变更都要走第 1.5 条的变更国家注册,否则直接落在第 12.1.5 条上。
看点 3:第 12.1.1 条与第 12.1.2 条把警戒义务上升为撤销事由。 持证人违反警戒义务、或获益/风险评估为负面,即可撤销。这两条建立在第 503 号决议《药品警戒规则》之上——器械目前没有独立的警戒规则,却要承担以药品规则为基准的撤销后果(详见第 44 篇)。
看点 4:第 12.2 条的 2 个工作日送达,与中止的”立即通知”是不同强度。 第 11.3 条要求中止时”立即”向持证人发送书面信息;第 12.2 条给撤销决定留了 2 个工作日。两者都以挂号邮件为方式之一,持证人的收件能力直接决定救济窗口。
看点 5:撤销是终局性的,与中止的”可恢复”不同。 第 11.4 条明确中止持续至情形消除(可恢复);撤销则依第 12.2 条由卫生部决定、第 12.3 条在定期刊物公布、第 10.6 条在注册簿记载,规则未规定撤销后的恢复程序。实务上应按”重新申请国家注册”规划救济路径(待核验:具体救济途径建议个案咨询当地律师)。
四、实务建议
- 建立逐批质量档案与偏差台账,把”三个批次不一致”作为内部红线(第 12.1.4 条)。
- 任何材料、关键零部件、软件版本的实质变更,先走第 1.5 条变更国家注册,不留”成分不同”的口子(第 12.1.5 条)。
- 建立警戒义务的履行证据链(不良事件收集、评估、报告记录),防第 12.1.1、12.1.2 条。
- 确保持证人能实际收到挂号信,地址与联系人变更同步通知卫生部与 AEC。
- 撤销情形一旦出现,按”重新申请国家注册”规划救济路径,并同步准备渠道与库存方案。
- 关注注册簿与定期刊物的撤销记载,出现后 48 小时内向渠道方书面说明。
五、核验清单
- □ 已建立逐批质量档案与偏差台账。
- □ 材料/零部件/软件实质变更已纳入变更国家注册流程。
- □ 已建立警戒义务履行证据链。
- □ 持证人收件能力已确认,地址变更已纳入同步通知机制。
- □ 已规划撤销后的救济路径(重新申请)。
- □ 已建立撤销记载的 48 小时渠道说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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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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