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医疗器械分类制度详解:A/B/C/D四级风险,没有”Class II”
更新时间:2026-10-22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Q:马来西亚分几类?
A:四类:A(低)、B(中低)、C(中高)、D(高)。注意:马来西亚**没有”Class II”**这一档,与欧盟I/IIa/IIb/III、美国I/II/III不能直接映射,必须按马来西亚自己的规则重新判。
Q:依据什么规则分类?
A:MDR 2012第一附表(第二部分)的分类规则,考量因素包括:预期用途、使用时长(短时/短期/长期)、与人体的侵入程度及部位(体表、体腔、手术侵入、中枢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IVD适用第一附表附录2的专用规则。
Q:谁负责分类?
A:制造商负责分类(第一附表;Act 737第3条),并在注册申请中提交分类依据;与CAB有争议时由MDA裁决。
Q:四类长什么样?
A:典型对照——A类:压舌板、体温计、简易伤口敷料、听诊器;B类:皮下注射针、吸引设备、呼吸回路、助听器;C类:呼吸机、骨科植入物、培养箱、除颤器;D类:心脏起搏器及导线、植入式除颤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宫内节育器。
Q:分类错了有什么后果?
A:分类直接决定符合性评估路径与官费档位(A/B/C/D官费递增),错分会导致退件、补费甚至被要求重新申报;保守策略是拿不准时按高档准备证据。
实务提示:分类分歧在马来西亚有法定解决路径——Act 737第3(2)条规定,企业与CAB对分类有争议时,提交MDA裁决,不要自行妥协。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 MDA 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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