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典》第 111 条逐项拆解:a) 至 g) 七项义务与末段费用条款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卫生法典》第 111 条是智利器械监管的总开关,现行文本由 2014 年 2 月 14 日 公布的 第 20.724 号法 确立,共 a) 至 g) 七项 加一段费用条款。国瑞中安把它压缩成企业可执行的两句话:生产、进口、销售、分销四类行为全部纳入(a 项);无证书即查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f 项与末段)。中间 b)、c)、d)、e)、g) 五项分别解决”谁来验证””按什么标准验证””怎么逐类启动””谁来处罚””怎么清关”。

二、法规依据

  • 《卫生法典》|DFL N° 725,de 1967|现行第 111 条文本经 Ley N° 20.724(2014 年 2 月 14 日) 修订|第 111 条 a) 项:生产、进口、销售、分销须在 ISP 明确授权的机构完成质量控制与认证;条例应规定机构条件与授权申请方式;申请被拒或在第 7 条第二款期限内未获答复者,可向卫生部长申诉。
  • 同前|第 111 条 b) 项:ISP 授权并稽查控制与认证机构;无私营机构时由 ISP 自行实施。
  • 同前|第 111 条 c) 项:控制与质量检验依智利国家标准化机构(INN)经卫生部批准的智利官方标准;无此类标准时,依卫生部根据 ISP 提议、并基于国际组织或外国专门机构信息批准的标准。对不合格结论可向 ISP 主任申诉,被申诉机构须在 10 个工作日 内答复。
  • 同前|第 111 条 d) 项:本条对各类别器械的适用,由卫生部根据 ISP 提议以说明理由的法令(decreto fundado)逐类实施;该法令应列明控制所依据的技术规范,以及具备官方授权可执行控制的机构,或说明无机构申请该授权。
  • 同前|第 111 条 e) 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SEREMI 立案并处罚。
  • 同前|第 111 条 f) 项:未按本条规定取得质量证书即销售或分销的器械,予以查封(decomiso),不影响卫生主管机关采取其他措施。
  • 同前|第 111 条 g) 项:此类器械的海关用途依 第 18.164 号法 办理,其使用与处分须经 ISP 授权。
  • 同前|第 111 条末段:认证费用由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担。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a) 项覆盖四种行为,没有”只在国内销售”的例外。

生产、进口、商业化、分销四个动词并列,意味着智利本地组装、跨境直发、样机赠送都可能落入监管。企业常见的误解是”我们不做分销,只供货给医院”——在第 111 条的行文下,这仍属于 comercializar 或 distribuir 的射程。

看点二:c) 项确立了”智利标准优先”的证据顺序。

质量控制首先适用 INN 智利官方标准(NCh),没有时才适用卫生部依 ISP 提议批准的标准,且该标准须以国际组织或外国专门机构的信息为基础。这条直接解释了为什么第 25/2026 号豁免令会点名 NCh-ISO 16142-1/2、NCh-ISO 13485、NCh-ISO 14971——它们是 c) 项标准顺位的具体化。

看点三:d) 项是智利”轻监管史”的法律根源,也是扩围的法律依据。

控制制度不会自动适用于所有器械,而必须由卫生部逐类、以说明理由的法令启动。这解释了为什么长达二十余年只有约 10 类 器械受控,也解释了 2026 年为何能通过一部豁免令一次性纳入 39 类——立法者不需要修法,只需要再发一个”说明理由的法令”。

看点四:f) 项的查封不以”造成损害”为前提。

无证书销售或分销即查封,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这比罚款更直接:货物在仓库、在海关、在经销商货架上都可能被取走,且不影响另行处罚。

四、实务建议

  1. 把第 111 条做成一页对照表,七个字母对应七个内部责任岗位:a) 申报、b) 证据、c) 标准、d) 清单比对、e) 稽查应对、f) 存货风险、g) 清关。
  2. c) 项证据顺位要写在技术文件目录里:先列 NCh 标准,再列国际标准,说明为何前者缺失时后者可作为替代。这一句能显著减少技术问询轮次。
  3. f) 项风险要前置到商务条款:在经销协议中约定”未取得卫生注册证前不得铺货”,并约定查封损失的分担。
  4. 费用条款要进预算:认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是法定原则,申请人通常是智利持证人,成本最终如何分摊须在制造商与持证人的协议中写明。

五、核验清单

  • □ 已取得第 111 条现行文本,逐项核对 a)–g) 与末段费用条款
  • □ 已按 c) 项建立”NCh 标准优先”的证据顺序说明
  • □ 已按 d) 项比对产品所属类别是否有对应纳入令
  • □ 已在经销协议中写入 f) 项查封风险的分担条款
  • □ 已确认认证费用的承担方与分摊方式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如需针对具体产品做智利准入可行性评估,请联系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截至核验日的智利官方法规文本编写,仅供医疗器械与 IVD 制造商在准入决策中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替代智利主管机构的个案裁定。法规文本、程序与收费标准可能变动,具体项目请以智利公共卫生研究院(ISP)现行技术指引与个案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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