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处分授权:注册证不等于每批可提货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使用与处分授权(Autorización de Uso y Disposición) 是《卫生法典》第 111 条 g) 项 与 DS 825/1998 第 27 条 的明文要求:受控器械进入智利后,其使用与处分须经 ISP 授权。它与 CDA 构成清关的两道关,缺一不能提货。
国瑞中安把它总结成一句话:注册证是”准入资格”,CDA 是”这批货可以进来”,使用与处分授权是”这批货可以用”。
二、法规依据
- 《卫生法典》|DFL N° 725,de 1967|第 111 条 g) 项|此类器械的海关用途依第 18.164 号法办理,其使用与处分须经 ISP 授权。
- 医疗产品与器械控制条例|Decreto Supremo N° 825,de 1998|1999 年 8 月 21 日|第 27 条:使用与处分授权。
- 同前|第 25 条|同一产品重复进口时,验证范围限于确认为已认证的同一产品。
- 同前|第 30 条|无符合性验证证书而销售或分销的,予以查封。
- 关于货物进口的海关用途证明制度|Ley N° 18.164,de 1982|1982 年|第 2 条:CDA 制度。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三道手续分属不同法律层级,不能互相替代。
注册证来自第 111 条 a) 项与 DS 825/1998 的验证制度;CDA 来自 Ley N° 18.164 第 2 条;使用与处分授权来自第 111 条 g) 项与 DS 825/1998 第 27 条。三条独立,缺一不可。
看点二:授权对象是”持证/进口主体”,这把持证架构直接绑到了物流。
如果持证人与进口商分离,使用与处分授权的申请人是谁、授权发给谁,就成为一个必须提前设计的问题。这正是第 31 篇建议”合一或绑定”的技术原因。
看点三:第 25 条的简化逻辑在这里同样适用。
重复进口同一已认证产品时,验证范围受限(除非纳入令要求逐批验证)。但简化的前提是产品信息完全一致——型号、包装、制造商任何一处变化都可能让 ISP 要求重新核查。
看点四:授权未完成即销售,触发查封。
DS 825/1998 第 30 条对无符合性验证证书而销售或分销的情形规定查封。货物在仓库里不等于可以销售——使用与处分授权未完成就发货,风险在流通环节即刻产生。
四、实务建议
- 把”三证齐全”作为放行前提:注册证 + CDA + 使用与处分授权,缺一不放货。
- 在 ERP 或 WMS 里设置放行拦截,授权未回传的批次不进入可销售库存。
- 保持进口产品信息与注册完全一致,以适用第 25 条简化。
- 逐批留档:授权编号、批号、放行日期、收货方,形成追溯链。
- 渠道变更时同步核对授权主体,避免持证人与进口商不一致导致授权卡住。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第 111 条 g) 项与 DS 825/1998 第 27 条的授权要求
- □ 放行流程已设置”三证齐全”拦截
- □ 进口产品信息与注册内容一致
- □ 已建立逐批授权留档与追溯链
- □ 渠道变更时已核对授权主体一致性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如需针对具体产品做智利准入可行性评估,请联系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截至核验日的智利官方法规文本编写,仅供医疗器械与 IVD 制造商在准入决策中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替代智利主管机构的个案裁定。法规文本、程序与收费标准可能变动,具体项目请以智利公共卫生研究院(ISP)现行技术指引与个案批复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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