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 825/1998 第 28 条:医疗机构与进口商的双向报告义务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DS 825/1998 第 28 条 设定了智利上市后义务的双向报告结构:医疗机构须向 ISP 报告器械的缺陷、故障、性能退化,以及标签或说明书缺失导致或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健康损害的情形;进口商或制造商须报告导致”系统性召回”的技术或医学原因。
这一条自 1999 年 8 月 21 日 公布起施行,是现行有效的法定义务,与正在征求意见的技术警戒指南是并行关系,不是替代关系。
二、法规依据
- 医疗产品与器械控制条例|Decreto Supremo N° 825,de 1998|1999 年 8 月 21 日|第 28 条:医疗机构须报告器械的缺陷、故障、性能退化,以及标签或说明书缺失导致或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健康损害的情形;进口商或制造商须报告导致系统性召回的技术或医学原因。
- 《卫生法典》|DFL N° 725,de 1967|第 111 条 e) 项|SEREMI 的立案与处罚权;第 111 条 f) 项|无证书销售或分销的查封。
- 患者安全与医疗器械使用安全通用技术规范|Norma General Técnica N° 204|2019 年 1 月 16 日 公布|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与三级网络。
- ISP 公开征求意见|《国家技术警戒系统指南》|2026 年 8 月 27 日|拟议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义务(截至核验日尚未生效)。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28 条的两条线,触发条件不同。
医疗机构线触发于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患者损害(含标签或说明书缺失导致的情形);进口商/制造商线触发于系统性召回的技术或医学原因。前者是”事件导向”,后者是”原因导向”。
看点二:标签或说明书缺失被明确列为可报告情形。
条文把”标签或说明书的缺失(ausencia de rotulación o instrucciones)”与缺陷、故障、性能退化并列。这意味着标签合规不只是准入问题,也是上市后的持续义务——第 29 篇的标签要求在这里又出现了一次。
看点三:第 28 条是条例层义务,指南是操作层。
第 28 条自 1999 年起施行,是法定义务;技术警戒指南(含征求意见稿)是操作指引。两者并行:条例定义了”要报什么”,指南定义”怎么报、多久报”。 正式稿发布后,变的是后者。
看点四:制造商不能因为”医院会报”而不报。
条例给进口商与制造商设定的是独立义务(系统性召回的技术或医学原因)。指望医疗机构代报,会导致制造商侧义务落空,而后果由持证人与制造商承担。
四、实务建议
- 建立两类触发条件的判定清单:患者损害类(医疗机构线)与系统性召回类(进口商/制造商线)。
- 把标签与说明书合规纳入上市后持续检查,缺标即视为可报告情形。
- 制造商主动建立报告通道:不能依赖医疗机构代报。
- 在经销协议中约定信息回传时限,确保智利端能按时报告。
- 区分条例义务与指南操作要求:条例义务现在就要履行,指南时限按正式稿切换。
五、核验清单
- □ 已建立两类触发条件的判定清单
- □ 标签与说明书合规已纳入上市后持续检查
- □ 制造商已建立独立报告通道
- □ 经销协议已约定信息回传时限
- □ 已区分 DS 825/1998 第 28 条义务与技术警戒指南操作要求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如需针对具体产品做智利准入可行性评估,请联系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截至核验日的智利官方法规文本编写,仅供医疗器械与 IVD 制造商在准入决策中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替代智利主管机构的个案裁定。法规文本、程序与收费标准可能变动,具体项目请以智利公共卫生研究院(ISP)现行技术指引与个案批复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是一家专注医疗器械全球法规事务的咨询机构,不是分销商,不做渠道、不压货、不与制造商争夺终端客户。我们的服务覆盖欧盟 MDR、美国 FDA、东南亚、拉美与中东的器械与 IVD 注册、授权代表(持证人)架构设计、技术文件编写与本地化、临床评价、上市后警戒与召回支持。在智利市场,国瑞中安以制造商利益为唯一立场:注册证的控制权始终留在制造商手里,渠道可以更换,证不能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