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四级分类怎么判:第 21 条、第 22 条与分类冲突处理原则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厄瓜多尔风险等级为 I 级(低风险)、II 级(中低风险)、III 级(中高风险)、IV 级(高风险) 四级,分类依 ARCSA 发布的指示(instructivo) 执行,规则源自 GHTF(现由 IMDRF 承接)。第 22 条确立了 5 项判定规则,核心是组合使用时分别判级、取最高等级;独立商业化的 SaMD 按 IMDRF/N12 矩阵分类。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人用医疗器械卫生注册、控制与监督替代性技术卫生法规 | Resolución ARCSA-DE-2026-003-DASP | 2026-04-28 签署 | 第 21 条(风险等级与器械类型)、第 22 条(分类规则,5 项)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总则性条款第三条(TERCERA,分类采用 GHTF/IMDRF 规则)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第 20 条(规范性文件来源,4 类) |
第 21 条原文分级称谓:1. Nivel de Riesgo I(Riesgo Bajo);2. Nivel de Riesgo II(Riesgo Moderado Bajo);3. Nivel de Riesgo III(Riesgo Moderado Alto);4. Nivel de Riesgo IV(Riesgo Alto)。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四级的官方称谓是”低/中低/中高/高”,不是”低/中/高/极高”。 中文资料常把 IV 类译作”极高风险”,但原文为 Riesgo Alto(高风险),III 级为 Moderado Alto(中高风险)。这一差异在投标与技术文件翻译中会导致分类表述不一致,建议统一使用官方称谓。
看点二:分类依据是”ARCSA 指示”这一动态文件,不是某一部固定法规。 第 22 条开宗明义:ARCSA 将适用相应指示。总则性条款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分类采用 GHTF 制定、现由 IMDRF 承接的指南与规则,且 ARCSA 可依技术进步与国际组织建议更新分类规则。这意味着分类规则是动态文件,须跟踪指示版本。
看点三:第 22 条的 5 项规则覆盖了实务中最易争议的四种情形。
- (a)判定基准:风险等级依对患者的潜在危害确定,考量预期用途、对人体干预程度、所采用技术、体内停留时间四项因素;
- (b)附件:器械的附件可单独分类,按相应指示中的分类规则判定;
- (c)组合使用:器械预定与其他器械组合使用时,规则分别适用于每一器械,取最高风险等级;
- (d)随附软件:与其他器械组合使用的软件,自动纳入其所应用器械的同一风险等级,并因此纳入同一张注册证;
- (e)独立软件:单独商业化的 SaMD,按 IMDRF/N12 风险矩阵分类。
看点四:(c)与(d)的差别是”取高”与”跟随”,这是两条被频繁混淆的规则。(c)项对两个独立器械分别判级后取高;(d)项则是软件直接跟随主器械等级,不再单独判级。这一区分决定了软件是否需要单独提交分类论证。
看点五:组合器械涉及药品成分时的处理在第 24 条另行规定。 组合器械须提供活性成分的通用名(DCI)与定性定量配方,且仅对 DMI 与 DMNI 的 II、III、IV 级要求。
四、实务建议
- 为每份分类结论建立书面档案:载明适用的 ARCSA 指示版本与判定理由。
- 组合产品先拆件判级,再按”取高”原则确定整体等级,避免整体申报被退件。
- 随硬件销售的软件直接归入主器械等级与同一注册证,不单独提交分类论证。
- 独立商业化的 SaMD 按 IMDRF/N12 矩阵自评,并准备矩阵判定说明备查。
- IV 级与 I 级边界产品在申报前通过本地代表向 ARCSA 做书面预确认,避免资料按错误等级准备导致返工。
五、核验清单
- □ 已使用官方称谓标注风险等级(低/中低/中高/高)
- □ 已确认适用的 ARCSA 分类指示为最新版本
- □ 组合产品已完成拆件判级并取最高等级
- □ 随硬件销售的软件已归入主器械等级与注册证
- □ 独立商业化 SaMD 已完成 IMDRF/N12 矩阵自评
- □ 组合器械已准备 DCI 与定性定量配方(适用时)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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