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在审申请迁移 DINAVISAPy:30 个工作日窗口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 第 32 条:以纸质形式递交且仍在审理中的注册证申请,可通过 DINAVISAPy 继续办理,但须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满足决议要求并缴纳相应规费。
- 逾期后果:未在期限内完成的,未完成审理的案卷视为驳回并依法归档(denegados y archivados de pleno derecho)。
- 第 33 条:生效前已通过 DINAVISAPy 递交的在审申请,须调整至符合本决议的技术与法律要求。
- 上述窗口以第 36 条规定的生效日 2024 年 9 月 16 日起算。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编号/文号 | 日期 | 条款号 |
|---|---|---|---|
|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要求决议 | Resolución DINAVISA N° 226/2024 | 2024-08-27;第 36 条:2024-09-16 生效 | 第 32 条、第 33 条、第 36 条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这是一条已经关闭的历史窗口,但它的规则逻辑仍然有效。 30 个工作日窗口以 2024-09-16 起算,早已届满。今天读这条的价值不在于补救,而在于理解 DINAVISA 的程序刚性:过渡安排给的是有限窗口,逾期即「de pleno derecho」(依法当然发生),没有恢复机制。
看点二:第 33 条对电子在审案件的要求是「适配」,不是「重新递交」。 与第 32 条不同,第 33 条要求已在平台上的在审案件调整技术与法律要求,未设定天数,也未规定逾期后果。两条的差别说明监管对「已电子化」与「仍纸质」的案件采取了不同处理。
看点三:迁移须「满足条件 + 缴费」双要件。 第 32 条把「满足本决议要求」与「缴费」并列,缺一不可。这与此后所有程序的要求一致——形式要件与财务要件是并列门槛,不是先后关系。
四、实务建议
- 存量在审案件按第 33 条完成要求适配,逐项对照第 6 条与操作说明的字段要求。
- 若存量案件已因第 32 条被归档,按第 26 条重新申请并缴纳规费,不寻求恢复原案。
- 新项目一律从 DINAVISAPy 电子递交起步,不保留纸质路径。
- 把「形式要件 + 缴费」的并列门槛写入项目检查表,避免只完成其一。
五、核验清单
- □ 存量在审案件已按第 33 条完成要求适配
- □ 已归档案件按第 26 条重新申请(不寻求恢复)
- □ 新项目全部走 DINAVISAPy 电子递交
- □ 已确认「满足条件 + 缴费」双要件全部完成
- □ 过渡窗口(30 个工作日,自 2024-09-16 起算)状态已确认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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