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本主题速查表
| 关键结论 | 说明 |
|---|---|
| 持证主体 |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是受理前置条件 |
| 主体资格 | 境内企业法人含属地与组织形态两要件;自然人、代表处、分公司均不满足,个体工商户亦不可 |
| 官费梯度 | 境内三类首次注册 15.36 万元、进口二类 21.09 万元、进口三类 30.88 万元,延续注册统一 4.08 万元 |
| 省级口径 | 境内第二类注册费由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部分省份为 4.067 万元/注册单元(实务口径,须核验) |
| 转产复用 | 2025年第30号公告:进口转境内生产可沿用综述、非临床(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除外)与临床评价资料 |
本主题全部 10 篇按页面顺序排列
01
境外注册人指定的中国境内代理人:资质、授权与责任边界
02
原产国上市证明文件:三种情形处理、公证认证与豁免条件
03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层级与审评流程全景
04
进口转境内生产(2025年第30号公告):适用主体与资料复用边界
05
医疗器械注册收费全口径:境内三类与进口二、三类对照
06
小微企业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费减免:适用条件与申请路径
07
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实质性变化的判定标准与资料构成
08
登记事项变更备案:变化之日起 30 日期限与常见漏项
09
延续注册:5 年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窗口期与不予延续情形
10
港澳台地区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办理的实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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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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