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全景图:已流通器械、现有场所、现有制造厂三条时间线
更新时间:2026-10-31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12/2025 号法律用 3 条处理过渡,构成三条独立时间线:
- 已流通的医疗器械(第 67 条):第 III 类及第 IIb 类过渡期 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9 年 6 月 30 日;第 IIa 类 2027 年 7 月 1 日至 2030 年 6 月 30 日;第 I 类 2029 年 7 月 1 日至 2032 年 6 月 30 日。相关利害关系人须在过渡期届满前至少一年申请注册或备案,否则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流通。
- 现有进出口、批发或零售场所(第 66 条):从事第 IIb 类或第 III 类业务者须于 2027 年 7 月 1 日前申请经营准照。
- 现有医疗器械制造厂(第 65 条):第 III/IIb 类须于 2027 年 7 月 1 日前、第 IIa 类 2028 年 7 月 1 日前、第 I 类 2030 年 7 月 1 日前申请制造准照。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 | 第 12/2025 号法律(第 30/2025 期《公报》) | 2025 年 7 月 2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第 65 条(现有医疗器械制造厂);第 66 条(现有医疗器械进出口、批发或零售场所);第 67 条(已流通的医疗器械);第 72 条(生效及产生效力)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施行细则》 | 第 11/2026 号行政法规(第 20/2026 期《公报》) | 2026 年 5 月 1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 | 制造准照与经营准照的申请资料及程序条文 |
| 药物监督管理局业界宣传资料 | ISAF 公布文件 | 现行版本,核验至 2026-10-29 | 过渡期与「旧人旧制」表述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至少一年」是真正的截止日。 第 67 条第 3 款要求利害关系人在过渡期届满前至少一年申请注册或备案。折算后,第 III/IIb 类的实际动作截止点约为 2028 年 6 月 30 日,第 IIa 类约 2029 年 6 月 30 日,第 I 类约 2031 年 6 月 30 日(实务口径,以 ISAF 公布为准)。把 2029 年 6 月 30 日当作最后期限的企业,会晚整整一年。
看点二:三条时间线互不替代。 产品已流通(第 67 条)不等于场所合规(第 66 条),也不等于制造厂合规(第 65 条)。一家企业可能需要同时满足三条线,各自有独立截止日。
看点三:提出申请可延长过渡期。 第 66 条第 3 款与第 65 条第 3 款均规定:如按规定提出申请,则过渡期延长至申请决定作出前。这是一条重要的缓冲设计——先递交,就能保住继续运作的合法状态。
看点四:过渡期内的义务并未全部免除。 第 66 条第 2 款与第 65 条第 2 款均明确,处于过渡期状况的场所/制造厂仍适用第 43 条第 1 款及第 56 条第 1 款(6)项的规定(不得供应、行政违法行为)。豁免的是准照,不是行为规则。
看点五:第 72 条让第 I/IIa 类可以提前「上车」。 法律自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起,第 I/IIa 类即可自愿申请制造准照或备案,一经发出,法律规定立即对该场所或器械产生效力。提前备案意味着提前锁定合规地位、提前进入 ISAF 公开查询系统。
四、实务建议
- 按三条线分别建台账:产品、场所、制造厂各一张表,各自标注过渡期起止与「最迟申请日」。
- 把「至少一年」写进项目计划:以过渡期届满日减一年为内部截止日,再向前预留审批周期(第 IIb 类 70 个工作日、第 III 类 100 个工作日)。
- 先递交以延长过渡期:对准照申请,先递表即可把过渡期延长至决定作出前,避免空窗。
- 第 I/IIa 类评估提前备案:若产品已在澳门有稳定销售,提前备案有利于采购方核验与渠道稳定。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第 67 条确认本企业各产品所属类别的过渡期起止
- □ 已在过渡期届满前至少一年排定注册或备案递交日
- □ 已按第 66 条确认现有进出口/批发/零售场所的经营准照申请截止日(2027-07-01)
- □ 已按第 65 条确认制造厂按类别的制造准照申请截止日(2027/2028/2030 年 7 月 1 日)
- □ 已评估第 I/IIa 类提前自愿备案的利弊
- □ 过渡期内第 43 条与第 56 条的适用事项已纳入内控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所述法规、指引与生效日期,均以上文「法规依据」所列官方来源在该日的公布内容为限;官方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 中国澳门本地资源:国瑞中安可协助内地及境外厂商对接中国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的注册与备案程序,包括申请人正当性方案设计(自行制造路径与经营准照持有人路径)、技术主管配置、委托制造许可与 GMP 体系文件准备,并协同办理进口准照与对外贸易经营人安排。
- 服务能力:产品属性判定与风险分级(第 I 类、第 IIa 类、第 IIb 类、第 III 类)、程序前咨询支持、注册与备案卷宗编制、临床评价与豁免论证、标签说明书本地化(中文/葡文/英文)、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与通报机制搭建。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官方法规文件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投资建议或具体申报承诺。过渡期的具体适用以第 12/2025 号法律条文及药物监督管理局的现行口径为准;涉及商业决策的,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咨询具备中国澳门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合规服务的专业机构,业务覆盖中国 NMPA、欧盟 EU MDR/IVDR、美国 FDA、中国香港 MDACS、中国澳门 ISAF、东南亚及中东等多个市场,为国内器械厂商提供从产品分类判定、技术文档编制、临床评价、体系辅导到上市后警戒的全链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