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良事件 24 小时通报与监测体系
更新时间:2026-10-31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12/2025 号法律第 29 条规定:如注册持有人或备案人知悉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器械严重不良事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物监督管理局通报。这是澳门医疗器械制度中时限最短的一项强制义务,且起算点是「知悉或怀疑」,而非「确认因果关系」。除 24 小时通报外,依《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通报及报告指引》,后续还须分层报告:导致死亡事件于发现或获知翌日起 7 日内报告;可能导致死亡、导致或可能导致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事件于 20 日内报告;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自发现或获知之日起 30 日内报告。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 | 第 12/2025 号法律(第 30/2025 期《公报》) | 2025 年 7 月 2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第 29 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通报及报告,第 1 款:二十四小时内通报);第 2 条第(7)(8)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严重不良事件的定义);第 16 条第(4)项(不良事件监测及上市后评价义务);第 30 条(医疗器械上市后评价) |
| 《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通报及报告指引》 | 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公布 | 2026 年 6 月公布 | 2.1(术语及其含义);2.2.1(24 小时内通报);2.2.2(7 日/20 日报告);2.2.3(境外严重不良事件 30 日内报告);2.2.4(评价结果 30 日/45 日内报告);2.2.5(境外采取控制措施后 24 小时内报告)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施行细则》 | 第 11/2026 号行政法规(第 20/2026 期《公报》) | 2026 年 5 月 1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第 18 条(注册的续期,第 2 款(3)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第 6 条(标签及说明书须载有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怀疑」即触发,不待确认。 第 29 条第 1 款的措辞是「知悉发生或怀疑发生」。这在实务上取消了企业「先内部调查再决定是否上报」的缓冲空间。内地企业习惯的「先判因果、再定是否上报」流程,在澳门会直接构成迟报。正确做法是先报后查——通报不等于承认责任。
看点二:24 小时只是第一层,后面还有四层时限。 通报之后的分层报告才是工作量主体:死亡 7 日、严重伤害 20 日、境外严重事件 30 日、评价结果 30 日(死亡)或 45 日(严重伤害)。企业应为每一层都预设责任人与模板,否则第一层勉强达标、后面层层逾期。
看点三:境外事件也纳入报告范围。 指引 2.2.3 与 2.2.5 把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以及境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形都纳入报告义务,后者同样要求获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这对以澳门作为区域节点的跨国企业影响最大——某一市场发生的召回或监管措施,会在澳门触发独立的报告义务。
看点四:通报渠道是多元的,但留痕是单向风险。 指引允许以电话、传真或电邮等方式在 24 小时内通报。电话通报的举证难度在企业一侧——若日后就「是否已按时通报」发生争议,企业需要有独立的时间戳记录。建议无论用何种渠道,都在内部系统同步生成带时间的记录。
看点五:不良事件记录会直接成为续期资料。 施行细则第 18 条第 2 款(3)项要求续期时提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零报告也是一种报告,但必须是可证明的「零」——即企业能证明监测机制在运行且确无事件,而非根本没有监测。
四、实务建议
- 建立 24 小时值班与上报链路:明确谁接报、谁判断、谁在时限内通报。
- 先报后查:把「怀疑即通报」写进 SOP,禁止内部调查后再报。
- 为四层后续时限预设模板与责任人:7/20/30/45 日分别设提醒。
- 境外事件纳入同一套监测体系:建立全球事件—澳门义务的映射规则。
- 通报留痕独立存档:记录时间、渠道、内容,为可能的争议保留证据。
- 年度监测报告随续期资料同步归档:零报告亦需留痕。
五、核验清单
- □ 已知悉「怀疑即触发」的判定标准并写入 SOP
- □ 24 小时通报的责任人、渠道与时间记录机制已建立
- □ 死亡事件 7 日、严重伤害 20 日报告流程已配置
- □ 境外严重不良事件 30 日报告流程已配置
- □ 评价结果 30 日(死亡)/45 日(严重伤害)报告流程已配置
- □ 境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 24 小时报告流程已配置
- □ 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已按年度归档,可供续期使用
- □ 严重不良事件的定义(第 2 条第(8)项)已在内部培训中统一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所述法规、指引与生效日期,均以上文「法规依据」所列官方来源在该日的公布内容为限;官方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 中国澳门本地资源:国瑞中安可协助内地及境外厂商对接中国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的注册与备案程序,包括申请人正当性方案设计(自行制造路径与经营准照持有人路径)、技术主管配置、委托制造许可与 GMP 体系文件准备,并协同办理进口准照与对外贸易经营人安排。
- 服务能力:产品属性判定与风险分级(第 I 类、第 IIa 类、第 IIb 类、第 III 类)、程序前咨询支持、注册与备案卷宗编制、临床评价与豁免论证、标签说明书本地化(中文/葡文/英文)、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与通报机制搭建。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官方法规文件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投资建议或具体申报承诺。不良事件通报与报告的时限、渠道与内容以第 12/2025 号法律第 29 条、《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通报及报告指引》及药物监督管理局的现行规定为准;涉及商业决策的,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咨询具备中国澳门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合规服务的专业机构,业务覆盖中国 NMPA、欧盟 EU MDR/IVDR、美国 FDA、中国香港 MDACS、中国澳门 ISAF、东南亚及中东等多个市场,为国内器械厂商提供从产品分类判定、技术文档编制、临床评价、体系辅导到上市后警戒的全链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