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检查权:研制场所与制造场所检查

更新时间:2026-10-31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中国澳门医疗器械制度赋予药物监督管理局两类检查权,来源不同、场景不同:一是注册审查阶段的场所检查——第 12/2025 号法律第 12 条第 3 款规定,为审查注册或备案医疗器械是否符合要件,ISAF 可对申请人指明的研制场所和制造场所及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施行细则第 14 条(注册的检查)将其列为注册程序的独立阶段。二是准照与监察环节的现场权力——第 42 条规定 ISAF 具职权对场所及其内设施、设备的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并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提供协助;第 48 条进一步规定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享有公共当局权力,可要求警察及行政当局协助。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第 12/2025 号法律(第 30/2025 期《公报》)2025 年 7 月 2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12 条第 3 款(对研制和制造场所及相关文件进行检查);第 42 条(检查);第 48 条(监察人员);第 49 条(资讯告知);第 50 条(预防及控制措施);第 16 条(注册持有人及备案人的义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施行细则》第 11/2026 号行政法规(第 20/2026 期《公报》)2026 年 5 月 1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11 条(注册的阶段);第 14 条(注册的检查);第 35 条/第 36 条(申请检查、检查笔录);第 37 条(修正缺漏);第 46 条/第 47 条(申请检查、检查笔录);第 71 条(制造活动的登记及存档);第 72 条(经营活动的登记及存档)
场所间隔、设施及设备要求第 36/2026 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2026 年公布;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批示全文
GMP 系列技术性指示第 16–21/ISAF/2026 号批示2026 年公布;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批示全文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12 条第 3 款的检查对象包括「研制场所」,这一点常被忽略。 很多市场的生产现场检查只覆盖制造厂,澳门法条明确写入研制场所。这意味着研发实验室、设计开发场地同样在检查范围内——设计历史文档、设计验证确认记录、风险管理文档都要能在现场被调取。

看点二:检查是注册程序的独立阶段,会消耗审批时间。 施行细则第 11 条把注册程序分为若干阶段,第 14 条专列「注册的检查」。检查一旦启动,审批期间的起算点随之改变——第 17 条的起算点是「资料齐备之日」,而检查相关程序另行计算。企业排期时必须把检查的不确定性纳入缓冲。

看点三:境外制造场所同样面临检查,这是跨境合规的实际难点。 澳门市场绝大多数器械由境外制造。第 12 条第 3 款的表述是「申请人指明的研制和制造场所」,并未限定在澳门境内。实务口径:境外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式(自行检查、委托当地机构、采信他方报告)以 ISAF 的现行做法与技术性指示为准,企业应在程序前咨询阶段主动确认。

看点四:第 48 条赋予监察人员公共当局权力,配合义务是法定的。 场所所有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允许进入、出示及提供文件、提供样品检验;发现违法行为应缮立实况笔录。「拒绝配合」本身会升级问题性质——原本可能只是整改事项,拒绝配合可能导向行政甚至刑事层面(第 52 条违令罪)。

看点五:检查发现与后续措施直接相连。 检查中发现问题后,轻则按第 37 条/第 48 条修正缺漏,重则触发第 50 条的预防及控制措施(回收、封存、中止场所运作、保全性扣押、销毁)。企业应把检查当作风险处置的起点来准备,而不是当作一次参观接待。

四、实务建议

  1. 研制场所与制造场所同步准备:设计历史文档与风险管理文档现场可查。
  2. 境外场所在程序前咨询阶段确认检查方式:提前明确证据形式。
  3. 把检查阶段的时间不确定性纳入排期:不要按「不检查」假设排期。
  4. 建立现场配合 SOP:谁陪同、谁调档、谁签字,事先演练。
  5. 检查发现按第 50 条风险等级分级处置:不要只做最低限度整改。
  6. 登记及存档(第 71/72 条)日常维护:这是检查时的第一证据来源。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检查对象包含研制场所与制造场所(第 12 条第 3 款)
  • □ 注册程序中的检查阶段(第 14 条)已纳入排期
  • □ 境外制造场所的检查方式已在程序前咨询阶段确认
  • □ 现场配合 SOP 已建立(陪同、调档、签收)
  • □ 第 48 条规定的配合义务已向场所负责人培训
  • □ 制造活动(第 71 条)与经营活动(第 72 条)登记簿册齐备
  • □ 场所间隔、设施及设备(第 36/2026 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已达标
  • □ 检查发现的处置流程已按第 50 条风险等级分级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所述法规、指引与生效日期,均以上文「法规依据」所列官方来源在该日的公布内容为限;官方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 中国澳门本地资源:国瑞中安可协助内地及境外厂商对接中国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的注册与备案程序,包括申请人正当性方案设计(自行制造路径与经营准照持有人路径)、技术主管配置、委托制造许可与 GMP 体系文件准备,并协同办理进口准照与对外贸易经营人安排。
  • 服务能力:产品属性判定与风险分级(第 I 类、第 IIa 类、第 IIb 类、第 III 类)、程序前咨询支持、注册与备案卷宗编制、临床评价与豁免论证、标签说明书本地化(中文/葡文/英文)、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与通报机制搭建。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官方法规文件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投资建议或具体申报承诺。检查权的范围与程序以第 12/2025 号法律第 12 条第 3 款、第 42 条、第 48 条及药物监督管理局的现行规定为准;涉及商业决策的,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咨询具备中国澳门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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