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伪造医疗器械的处罚

更新时间:2026-10-31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12/2025 号法律第五章「处罚制度」建立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双层体系。刑事部分以第 51 条「伪医疗器械罪」为核心:进口、出口、供应,或以进口、出口、供应为目的而制造、运送、贮存或展示伪医疗器械,因而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或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危险者,建议处 1 至 8 年徒刑。配套条文包括第 52 条违令罪、第 53 条法人或等同实体的刑事责任、第 54 条主刑、第 55 条附加刑。行政部分自第 56 条起,涵盖行政违法行为、附加处罚、累犯、劝诫、法人行政违法责任、缴付罚款和强制征收、罚款归属。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第 12/2025 号法律(第 30/2025 期《公报》)2025 年 7 月 2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五章处罚制度:第一节刑事责任——第 51 条(伪医疗器械罪)、第 52 条(违令罪)、第 53 条(法人或等同实体的刑事责任)、第 54 条(法人或等同实体的主刑)、第 55 条(附加刑);第二节行政责任——第 56 条(行政违法行为)、第 57 条(附加处罚)、第 58 条(累犯)、第 59 条(劝诫)、第 60 条(法人或等同实体的行政违法责任)、第 61 条(缴付罚款和强制征收)、第 62 条(罚款归属);第三节共同规定——第 63 条(缴付罚金或罚款的责任)、第 64 条(劳动关系)
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审议意见及政府工作文本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澳门电台等官方及公开渠道2025 年公布伪医疗器械罪与《刑法典》相关条文互相适用,透过本次立法统一规定整个伪医疗器械罪的内容;建议刑罚为 1 至 8 年徒刑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施行细则》第 11/2026 号行政法规(第 20/2026 期《公报》)2026 年 5 月 1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16 条(注册的拒绝:以虚假声明或虚假资料、其他不法手段);第 39 条/第 50 条(拒绝发出准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第 12/2025 号法律2025 年 7 月 2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43 条(不得供应);第 50 条(预防及控制措施);第 48 条(监察人员)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伪医疗器械罪」的打击面覆盖整条供应链。 条文的列举是「进口、出口、供应,或以进口、出口、供应为目的而制造、运送、贮存或展示」。这意味着不只是造假者本人,运输方、仓储方、展示方在明知情形下都可能落入条文射程。物流与仓储服务商需要重新评估自身的合规暴露。

看点二:危险犯而非实害犯,入罪门槛较低。 条文的构成要件是「因而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或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危险」——不需要实际损害发生。「造成危险」即足够,这与产品责任的民事逻辑完全不同,企业在评估风险时不能用「还没出事故」来宽慰自己。

看点三:法人刑事责任是企业的真正痛点。 第 53 条规定法人或等同实体的刑事责任,第 54 条规定主刑,第 55 条规定附加刑。公司不会因为「决策是某个人做的」而免责;反过来,第 64 条就劳动关系作出规定,涉及雇员行为的责任分配。这对在澳门设有实体的经销商与制造商影响直接。

看点四:行政责任体系有梯度,也有从轻出口。 第 59 条设「劝诫」制度——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可先予劝诫而不直接罚款。这是制度中少见的柔性设计,企业应善用:发现自身违规后主动报告、及时纠正,有助于争取劝诫而非处罚的处理。第 58 条累犯则会加重。

看点五:行政违法与注册拒绝相互独立。 施行细则第 16 条把「提供虚假声明或虚假资料、使用其他不法手段」列为拒绝注册的法定情形之一。这意味着一次虚假申报会同时产生两个后果:本次申请被拒绝,且可能触发刑事或行政责任。材料真实性是澳门制度的绝对红线。

四、实务建议

  1. 把材料真实性设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形式的包装、夸大、代签都可能触发第 51 条或第 16 条。
  2. 供应链全员合规审查:运输、仓储、展示环节的服务商同样纳入审查。
  3. 法人层面建立刑事风险防护:明确决策留痕与内部举报机制。
  4. 发现违规主动报告:争取第 59 条劝诫而非罚款的处理。
  5. 关注第 43 条「不得供应」清单:建立销售前的合规校验动作。
  6. 避免累犯:同类问题重复发生会触发第 58 条加重。

五、核验清单

  • □ 已向管理层宣贯第 51 条伪医疗器械罪的构成要件与 1 至 8 年徒刑幅度
  • □ 供应链(进口、出口、运送、贮存、展示)各环节合规审查已完成
  • □ 法人刑事责任(第 53–55 条)风险已在公司治理层面评估
  • □ 行政违法类型(第 56 条)与附加处罚(第 57 条)已识别
  • □ 劝诫制度(第 59 条)的适用可能与争取路径已了解
  • □ 累犯(第 58 条)加重风险已纳入整改跟踪
  • □ 申报材料真实性复核机制已建立
  • □ 第 43 条「不得供应」情形已在销售流程中设置校验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所述法规、指引与生效日期,均以上文「法规依据」所列官方来源在该日的公布内容为限;官方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 中国澳门本地资源:国瑞中安可协助内地及境外厂商对接中国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的注册与备案程序,包括申请人正当性方案设计(自行制造路径与经营准照持有人路径)、技术主管配置、委托制造许可与 GMP 体系文件准备,并协同办理进口准照与对外贸易经营人安排。
  • 服务能力:产品属性判定与风险分级(第 I 类、第 IIa 类、第 IIb 类、第 III 类)、程序前咨询支持、注册与备案卷宗编制、临床评价与豁免论证、标签说明书本地化(中文/葡文/英文)、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与通报机制搭建。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官方法规文件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投资建议或具体申报承诺。刑事与行政责任的具体构成、刑罚与罚款幅度以第 12/2025 号法律第五章及各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涉及具体案件或商业决策的,应当另行咨询具备中国澳门执业资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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