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首日:企业必须完成的动作清单

更新时间:2026-10-31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12/2025 号法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与第 11/2026 号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施行细则》同于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自该日起,澳门结束医疗器械「无法可依」的状态,进入注册(第 IIb、III 类)与备案(第 I、IIa 类)双轨强制管理。企业在生效日必须完成的动作可归纳为四件:判定产品属性与风险类别、确认申请人正当性、确认是否已落入过渡安排、搭建上市后义务机制。尚未完成注册或备案的器械,除法定豁免外不得流通。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第 12/2025 号法律(第 30/2025 期《公报》)2025 年 7 月 2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9 条(注册或备案方可流通;第 2 款原产地上市前置;第 3 款豁免);第 11 条(申请人的正当性);第 12 条(医疗器械的要件);第 16 条(注册持有人及备案人的义务);第 65 条(已流通的医疗器械);第 66 条(现有场所);第 67 条(现有制造厂);第 72 条(生效及阶段性产生效力)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施行细则》第 11/2026 号行政法规(第 20/2026 期《公报》)2026 年 5 月 1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10 条(注册资料);第 21 条(备案资料);第 81 条(生效)
核准《医疗器械业务活动及医疗器械注册收费表》第 144/2026 号行政长官批示(第 24/2026 期《公报》)2026 年 6 月 15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批示全文
《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场所间隔、设施及设备要求第 36/2026 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2026 年公布;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批示全文
订定第 9 条第 2 款所指地区;进口准照豁免第 142/2026 号行政长官批示;第 141/2026 号行政长官批示2026 年 6 月 15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批示全文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生效日不等于「所有器械当天都要有证」。 第 72 条对部分条文的效力作了阶段性安排,第 65 条则为已流通器械设置过渡期。误读「7 月 1 日之后无证产品一律违规」会导致两种错误反应:一是恐慌性停售,二是误以为还有缓冲而完全不动。正确做法是先判定产品是否落入过渡安排,再决定动作优先级。

看点二:过渡期按风险类别分三档,且须提前至少一年申请。 第 65 条为已流通的医疗器械设置过渡期,第 III 类与第 IIb 类、第 IIa 类、第 I 类分别适用不同期间,且要求在过渡期届满前至少一年提出申请。「至少一年」是独立的硬性要求——拖到届满前半年才申请,即使仍在过渡期内也已违规。

看点三:现有场所与现有制造厂另有时间线。 第 66 条针对现有从事医疗器械业务活动的场所,第 67 条针对现有医疗器械制造厂,两者的期限安排与第 65 条不一致。企业若同时是经营主体与制造主体,会同时被两条时间线牵引,必须分别排期。

看点四:生效日之前可以做的准备,不一定要等到生效日之后。 分类判定、卷宗编制、境外上市证明取证、标签说明书本地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准备,这些工作理论上在 2025 年 7 月法律刊登后即可启动。国瑞中安在辅导客户时的基本判断是:生效日之后的排队长度,取决于生效日之前的准备深度。

看点五:豁免清单要先过一遍,可能直接省掉工作量。 第 9 条第 3 款列出豁免注册及备案的情形,第 8 条规定进口准照的豁免(含个人自用且价值不超过 5,000 澳门元的第 I、IIa 类器械),第 142/2026 号批示为横琴合作区制造的产品豁免原产地上市证明。先做减法,再做加法。

四、实务建议

  1. 第一步做产品盘点:逐 SKU 判定是否属医疗器械、属第几类。
  2. 逐 SKU 判定是否落入过渡安排:对照第 65 条并标注届满日与「提前一年」提醒日。
  3. 确认申请人正当性:自行制造路径与经营准照持有人路径分别核验第 11 条要件。
  4. 同步搭建上市后义务机制:第 16 条六项义务不能等到拿证后才建。
  5. 先过豁免清单:定制式、个人自用、横琴制造等情形优先排除。
  6. 场所与制造厂按第 66/67 条单独排期:不与产品时间线混同。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制度生效日为 2026 年 7 月 1 日(法律与施行细则同步)
  • □ 全 SKU 产品属性与风险类别盘点已完成
  • □ 已逐 SKU 判定是否落入第 65 条过渡安排
  • □ 「过渡期届满前至少一年申请」的提醒日已设置
  • □ 申请人正当性(第 11 条)已核验
  • □ 现有场所(第 66 条)与现有制造厂(第 67 条)时间线已分别排期
  • □ 豁免清单(第 9 条第 3 款、第 8 条、第 142/2026 号批示)已过一遍
  • □ 第 16 条六项上市后义务机制已启动搭建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所述法规、指引与生效日期,均以上文「法规依据」所列官方来源在该日的公布内容为限;官方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 中国澳门本地资源:国瑞中安可协助内地及境外厂商对接中国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的注册与备案程序,包括申请人正当性方案设计(自行制造路径与经营准照持有人路径)、技术主管配置、委托制造许可与 GMP 体系文件准备,并协同办理进口准照与对外贸易经营人安排。
  • 服务能力:产品属性判定与风险分级(第 I 类、第 IIa 类、第 IIb 类、第 III 类)、程序前咨询支持、注册与备案卷宗编制、临床评价与豁免论证、标签说明书本地化(中文/葡文/英文)、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与通报机制搭建。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官方法规文件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投资建议或具体申报承诺。生效日安排、过渡期与义务范围以第 12/2025 号法律、第 11/2026 号行政法规及药物监督管理局的现行规定为准;涉及商业决策的,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咨询具备中国澳门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合规服务的专业机构,业务覆盖中国 NMPA、欧盟 EU MDR/IVDR、美国 FDA、中国香港 MDACS、中国澳门 ISAF、东南亚及中东等多个市场,为国内器械厂商提供从产品分类判定、技术文档编制、临床评价、体系辅导到上市后警戒的全链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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