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调查制度:新开发医疗器械的上市后跟踪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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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先行

韩国对上市前证据尚不充分的器械设置了后置的上市后调查闸门,依据是《医疗器械法》第 8 条。这一制度原名「再审查(재심사)」,经 2021 年 8 月 17 日修订后改称「上市后调查(시판 후 조사)」,现行文本中已不再沿用再审查的表述。

适用对象为第 8 条第 1 项列明的三类:新开发医疗器械(第 1 号)、稀有(orphan)医疗器械(第 2 号)、同等医疗器械(第 3 号)。三类的期间在法律上是统一的——均为「上市后 4 年以上 7 年以下的范围内,由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确定的期间」。此前流传的「新开发 4 年、稀有 6 年」这一组区分数字没有法律依据,本篇不再采用。第 8 条第 2 项另规定,经委员会审议可另行确定期间。

与企业最相关的一点:上市后调查的义务由持证主体履行,但数据来源在中国制造商手里。两者的时间错配,是国瑞中安在项目中观察到最主要的失败原因。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中文/韩文)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医疗器械法 / 의료기기법法律第 6909 号(制定);法律第 17248 号(2020 年修订)2003 年 5 月 29 日制定公布;2020 年 4 月 7 日修订公布;2021 年 8 月 17 日修订(再审查改称上市后调查)第 8 条第 1 项(新开发·稀有·同等医疗器械的上市后调查;期间为上市后 4 年以上 7 年以下范围内由食药处处长确定)、第 8 条第 2 项(经委员会审议可另行确定期间)
医疗器械法施行规则 / 의료기기법 시행규칙总理令第 2127 号2026 年 7 月 1 日部分修订公布并施行第 8 条项下的上市后调查对象、期间与资料提交程序规定(以现行版本为准)
医疗器械许可·认证·申报等相关规定 / 의료기기 허가·인증·신고 등에 관한 규정食药处告示第 2022-52 号2022 年 7 月 29 日施行新开发医疗器械判定与许可审查相关规定

说明:上市后调查的期间为法律明定的区间——上市后 4 年以上 7 年以下,具体期间由食药处处长在该区间内确定。此前流传的「新开发 4 年、稀有 6 年」没有法律依据,本篇不再采用;个案的确切期间以许可通知书或系统登记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上市后调查是「把许可时的不确定性换成上市后的证据」

韩国主管机关对新开发医疗器械给予准入,前提是承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覆盖长期表现,于是把一部分证据收集义务推到上市后。理解这一点,准备的方向就不一样:不是证明产品没问题,而是证明「按照当初设定的不确定性清单,逐条给了答案」。国瑞中安建议保留许可阶段的审评意见与答辩记录,那份清单就是上市后调查资料的目录。

看点二:4 年以上 7 年以下的区间决定了数据积累的启动窗口

法定区间为上市后 4 年以上 7 年以下,具体期间由食药处处长确定,企业不能自行按 4 年准备。以区间下限 4 年计,扣除资料整理与内部复核,真正可用于收集上市后使用数据的时间约为 3 年多;若被确定为 6 年或 7 年,数据量与随访深度的要求相应提高。产品若在取证后第 2 年才形成稳定销量,样本量就难以支撑结论。国瑞中安的做法是在取证完成、首批到货的第一时间启动使用数据登记,并在许可通知书下达后先确认本品的确定期间,再据此倒排节点,而不是等到临近才启动。

看点三:资料主体绑定问题比资料本身更麻烦

上市后调查资料的申请人是持证主体,而临床使用、随访、不良事件原始数据多在制造商与终端医院处。若协议中未约定数据提供义务与时限,持证主体在到期前才索要资料,往往拿不到完整数据。建议在 KLH 协议中单列「上市后研究与上市后调查配合」条款,并按已确定的调查期间设定分年度的交付节点。

看点四:未按期履行的后果不止于单次行政处理

上市后调查逾期或未履行,会直接影响该品目的持续有效性,并可能引发主管机关对该持证主体其他品目的关注。它与《医疗器械法》第 49 条的品目更新不同——后者是周期性的资格延续(见[第 45 篇|品目更新:5 年有效期与首个集中到期窗口](https://www.grzan.cn/regulatory/korea/kr-item-renewal/)),前者是一次性的证据闭环,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四、实务建议

  1. 取证当天建立倒计时。 建议以许可生效日为基准,倒排资料整理、数据归集与内部评审三个节点,中间留出至少一次预审查。
  2. 把审评阶段的不确定性清单转成资料目录。 从许可时的补正问答中提取未决问题,逐条对应上市后的数据来源,参见[第 14 篇|3 等与 4 等器械品目许可](https://www.grzan.cn/regulatory/korea/kr-class3-4-approval/)。
  3. 在协议层面解决数据来源。 建议在 KLH 协议与经销协议中同步约定数据提供义务、格式与时限,并明确未提供时的责任。
  4. 按年度做阶段性小结。 不把全部分析压到最后一年,每年一次阶段小结能让末期资料组装从「写作」变成「汇编」。
  5. 同步关注再评价的可能性。 上市后调查与《医疗器械法》第 9 条的再评价并行存在,见[第 44 篇|再评价制度](https://www.grzan.cn/regulatory/korea/kr-re-evaluation/),两条线路的证据应尽量共用同一套数据底座。

五、核验清单

序号核验项核验方法判定标准
1是否属于上市后调查对象对照《医疗器械法》第 8 条第 1 项与许可通知书明确归入新开发·稀有·同等器械三类之一,或有书面的不适用判定
2上市后调查期间核对许可通知书载明的确定期间是否落在法定区间内落在 4 年以上 7 年以下区间内,且以许可载明为准
3数据收集计划核查上市后使用数据登记表与启动日期自首批到货起即已开始登记,无空档期
4资料目录来源核对是否脱胎于许可阶段的不确定性清单逐条对应,无遗漏未决问题
5数据提供义务抽查 KLH 协议与经销协议条款有明确的数据提供义务与时限约定
6年度阶段小结核查每一年度的阶段小结记录年度小结齐备,可支撑末期报告
7与其他路线区分核对上市后调查与再评价、品目更新的节点三条时间线互不混淆,节点已入合规日历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服务范围

  • 全球注册:中国 NMPA、美国 FDA、欧盟 EU MDR/IVDR、韩国 MFDS、日本 PMDA、东南亚及独联体国家的医疗器械与体外诊断器械注册。
  • 授权代表与持证:欧盟授权代表(EC REP)、英国授权代表(UKRP)、瑞士授权代表(CH REP)、韩国持证主体(KLH)等本地主体服务。
  • 质量体系:ISO 13485、韩国 KGMP、MDSAP、欧盟 MDR Annex IX 符合性评估的体系搭建、差距分析与审核陪同。
  • 技术文件:按 IMDRF STED 结构编制技术文档、临床评价报告(CER)、性能评价报告(PER)、风险管理文档与可用性工程文档。
  • 上市后合规: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召回与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定期安全更新报告、上市后跟踪(PMCF/PMS)与法规动态跟踪。

服务优势

  • 本地化团队与自有持证主体资源,避免持证与经销角色绑定导致的商业掣肘;
  • 以「法规四要素核验」为硬性要求,所有对外结论须可追溯到法规名称、文号、公布日期与条款号;
  • 提供合规日历式管理,把品目更新、再评价、UDI 数据维护等多条时间线合并到一张表上统一跟踪。

联系方式

  • 官网:www.grzan.cn
  • 业务咨询邮箱:hito.lin@grzan.cn
  • 服务范围咨询:医疗器械注册、授权代表、质量体系、技术文件、上市后合规

免责声明

本篇所载内容为国瑞中安法规团队基于截至核验日期公开的韩国法律法规、告示与官方信息所作的整理与解读,仅供医疗器械出口企业作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替代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或韩国主管机关的正式答复。具体产品的注册路径、资料要求与周期应以主管机关的现行有效文本及其个案答复为准。企业据此作出商业决策所产生的结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授权代表服务的专业机构,为国内外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从上市前路径设计、技术文件编制、质量体系合规到本地持证与上市后合规的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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