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制造商能不能当持证主体:détenteur 与 exploitant 的双轨设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阿尔及利亚用两个法语词把上市责任切成两半:détenteur(持证人)与 exploitant(经营人)。

按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4 条,持证人可以是本地生产类制药机构,也可以是原产国持有器械认证或

核准决定的境外机构;但第二款明确要求:境外持证人必须把经营委托给本地经营类制药机构。

第 9 条进一步规定两者对委托事项承担共同责任。国瑞中安的建议是:

境外厂商保留持证以掌握产品主权,本地合作方承担经营以获取进口与警戒的执行能力。

二、法规依据

  1. Décret exécutif n° 21-82 du 11 Rajab 1442 correspondant au 23 février 2021 relatif aux établissements pharmaceutiques et les conditions de leur agrément(《2021 年 2 月 23 日第 21-82 号执行令·制药机构及其许可条件》,JORADP N° 14,2021-02-28 公布,第 9–12 页,共 29 条) 第 4 条(持证人资格与经营委托)、第 9 条(经营机构职责与共同责任)。
  2.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18 条(仅认可的制药机构可递交申请)。
  3.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33 条(核准决定须载明持证人名称地址与经营人名称地址)。
  4.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32 条(决定只发给第 18 条所指机构)、第 43 条(转移或转让须发新决定)。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两个角色的名称都会被写进核准决定,属于公开信息。

第 33 条要求核准决定载明 9 项信息,其中第 5 项是持证人名称与地址、

第 6 项是经营人名称与地址。这意味着角色划分不是内部商业安排,

而是会印在核准证上的法定记载事项,事后变更要走第 43 条发新决定。

看点二:境外持证人的资格证明是”原产国的认证或核准决定”。

第 4 条第二款的措辞是”持有原产国器械认证或核准决定的机构”。

国瑞中安在实务中通常准备:原产国主管机关签发的上市许可或自由销售证明、

以及证明该境外主体即为证书持有人的工商文件,并办理领事合法化。

看点三:共同责任条款让委托合同成为监管文件。

第 9 条末句的”共同责任”意味着 ANPP 在警戒、召回、批次放行等问题上

可以同时追究两方。所以委托合同不能是笼统的经销协议,

必须逐项对应第 9 条列举的职责:登记、核准、药物警戒、器械警戒、放行与批次跟踪、

必要时撤回。

看点四:第 32 条把决定的发给对象限死在第 18 条机构。

即使持证人可以是境外主体,核准决定本身只发给第 18 条所指的制药机构。

境外持证人拿到的是”被记载在决定上”的地位,不是”收到决定原件”的地位。

四、实务建议

  1. 在协议中用第 9 条列举的六项职责逐条对应,写明各自分工与配合义务。
  2. 境外持证人准备原产国上市许可或自由销售证明,并办理合法化与翻译。
  3. 核准证出具后逐字核对第 33 条的 9 项记载,重点是持证人、经营人、制造商与厂址。
  4. 角色变更提前规划,按第 43 条申请 ANPP 发新决定,不要先执行后补报。
  5. 建立持证人—经营人之间的警戒信息双向传递机制,满足共同责任要求。
  6. 协议中约定一方被 ANPP 追责时的内部追偿路径。

五、核验清单

  • □ 协议已按第 9 条六项职责逐条对应分工。
  • □ 境外持证人的原产国上市许可或自由销售证明已备妥并完成合法化。
  • □ 核准证出具后已逐字核对第 33 条 9 项记载。
  • □ 角色变更已规划走第 43 条发新决定程序。
  • □ 持证人—经营人警戒信息双向传递机制已建立。
  • □ 内部追偿路径已写入协议。

本篇相关阅读

  • 《第 07 篇 谁能递交申请: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18 条的主体门槛》: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who-can-submit-homologation-application/
  • 《第 34 篇 核准决定上必须写的 9 项信息: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33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nine-items-on-homologation-decision/
  • 《第 33 篇 持证人与经营人的连带责任: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4 条与第 9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joint-liability-holder-and-operator/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阿尔及利亚官方公报公布的法规原文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阿尔及利亚国家药品管理局(ANPP)与制药工业部可能发布新的部长令、通知或指南,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 ANPP 的最新要求与缴费通知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六国设有自营主体,并在埃及、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约旦、伊拉克、伊朗、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等市场建立了本地合作网络,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当地授权代表、技术文件编写、质量管理体系辅导、上市后警戒与合规维护服务。本系列内容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阿尔及利亚官方公报(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Algérienne,JORADP)原文逐条核验后编写。

与 GRZAN 携手,开启您的国际化之旅

我们期待与更多医疗器械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全球市场。

联系我们
微信
WeChat
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微信
电话联系
Call
办公电话 工作日 9:00-18:00
0755-88659477
移动电话 24小时服务
+86 15815880040
邮箱联系
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