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i 18-11 第 212 与 213 条:器械与 IVD 的法定定义边界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阿尔及利亚把器械与体外诊断器械写成了两条独立的定义条款:第 212 条定义器械,第 213 条单独定义 IVD。
第 212 条的核心要件有五项:仪器、器械、设备、材料或产品(人体来源产品除外)或其他物品;
单独或组合使用;包括配件与参与其运行的软件;用于人体;出于医疗目的。第 213 条则在 IVD 上追加了
六类标的(产品、试剂、材料、仪器与系统、其组件与配件、样本容器)与四项用途(生理或病理状态、
先天性异常、治疗措施监控、判定采集物安全性或与受者的相容性)。
二、法规依据
- Loi n° 18-11 du 18 Chaoual 1439 correspondant au 2 juillet 2018 relative à la santé(《2018 年 7 月 2 日第 18-11 号卫生法》,JORADP N° 46,2018-07-29 公布) 第 212 条(器械定义)、第 213 条(体外诊断器械定义)。
-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17 条(按潜在患者风险分为 I、IIa、IIb、III 四级)。
- Arrêté du 28 Ramadhan 1442 correspondant au 10 mai 2021 fixant la composition du dossier d’homologation et du dossier de renouvellement de la décision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 à usage de la médecine humaine(《2021 年 5 月 10 日部长令·核准卷宗与续证卷宗组成》,JORADP N° 55,2021-07-14 公布,第 21–24 页,共 13 条) 第 4 条(卷宗须载明器械的指定、特性、组成、分类与分类规则)。
- Décret exécutif n° 21-82 du 11 Rajab 1442 correspondant au 23 février 2021 relatif aux établissements pharmaceutiques et les conditions de leur agrément(《2021 年 2 月 23 日第 21-82 号执行令·制药机构及其许可条件》,JORADP N° 14,2021-02-28 公布,第 9–12 页,共 29 条) 第 2 条(五类制药机构均适用产品与器械两类标的)。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软件被明确写进定义,不是”附属说明”。
第 212 条用的是”包括其配件以及参与其运行的软件(y compris les accessoires et logiciels intervenant
dans son fonctionnement)”。这意味着独立软件在阿尔及利亚落入器械定义,走的是同一条 homologation 路径,
没有单独的分类或豁免通道。国瑞中安的处理方式是:按第 17 条的四级分类直接定级,不另设软件路径。
看点二:人体来源产品被排除在器械之外。
第 212 条的排除项是”人体来源产品(à l’exception des produits d’origine humaine)”。
注意排除的是产品,不是”含有”人体来源成分的器械——后者仍属器械,只是按 2021 年 5 月 10 日部长令
第 4 条要在卷宗中单独标注为”含药、含血液成分、含动物源成分、含乳胶与邻苯二甲酸酯”的器械。
看点三:IVD 的”样本容器”被单列,容易被漏掉。
第 213 条把”样本容器(récipients pour échantillons)”与试剂、仪器并列写入定义。
也就是说采血管、标本杯这类容器本身构成 IVD,需要独立核准,不能作为主器械的配件搭车申报。
看点四:定义与分类之间留了国际衔接口。
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17 条在给出四级分类时明确”并考虑国际共识的演进(en tenant compte de l’évolution
du consensus international)”。国瑞中安据此判断:在分类存在争议时,援引 IMDRF 或欧盟分类规则
作为说理材料是被条文本身接受的。
四、实务建议
- 用第 212 条的五项要件逐条比对产品,形成书面的”器械判定说明”,作为卷宗第一部分的基础文件。
- 对软件类产品单独出具判定说明,明确其”参与器械运行”的具体方式。
- 对 IVD 产品线逐 SKU 判定,特别注意样本容器是否落入第 213 条。
- 若产品含药、含动物源成分或含乳胶与邻苯二甲酸酯,在卷宗第 4 条的指定项中单独标注。
- 分类争议时准备 IMDRF 或欧盟分类规则的比对材料,援引第 17 条的”国际共识演进”表述。
- 把判定说明翻译成法文,作为与 ANPP 沟通的主用文本;阿拉伯文用于标签与包装样张。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第 212 条五项要件出具书面器械判定说明。
- □ 软件类产品已单独说明”参与运行”的方式。
- □ IVD 产品线的样本容器已逐项判定是否落入第 213 条。
- □ 含药、含动物源、含乳胶与邻苯类的产品已在卷宗指定项中标注。
- □ 分类结论已写明分类规则,并备妥国际比对材料。
- □ 判定说明已有法文版本,标签与样张已有阿拉伯文版本。
本篇相关阅读
- 《第 05 篇 阿尔及利亚器械四级分类:Classe I、IIa、IIb、III》: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algeria-device-classification-class-i-iia-iib-iii/
- 《第 26 篇 四类特殊器械的标注:含药、植入主动、IVD、定制》: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special-device-categories-declarations/
- 《第 21 篇 核准卷宗五部分:2021 年 5 月 10 日部长令第 5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dossier-five-parts-article-5/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阿尔及利亚官方公报公布的法规原文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阿尔及利亚国家药品管理局(ANPP)与制药工业部可能发布新的部长令、通知或指南,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 ANPP 的最新要求与缴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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