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递交申请: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18 条的主体门槛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第 18 条写得非常直白:只有经 Loi 18-11 第 218、219 条认可的制药机构

可以递交核准申请。也就是说境外制造商不能以自己名义向 ANPP 递卷。

但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4 条同时开了一道口子:核准决定的持证人(détenteur)可以是

原产国持有器械认证或核准决定的境外主体,只是它必须把经营(exploitation)委托给

阿尔及利亚本地的经营类制药机构。国瑞中安的总结是:递交权在本地,持证权可外放,经营权必须本地。

二、法规依据

  1.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18 条(仅认可的制药生产与经营机构可递交)。
  2. Loi n° 18-11 du 18 Chaoual 1439 correspondant au 2 juillet 2018 relative à la santé(《2018 年 7 月 2 日第 18-11 号卫生法》,JORADP N° 46,2018-07-29 公布) 第 218 条(制药机构须经许可)、第 219 条(五类制药机构)。
  3. Décret exécutif n° 21-82 du 11 Rajab 1442 correspondant au 23 février 2021 relatif aux établissements pharmaceutiques et les conditions de leur agrément(《2021 年 2 月 23 日第 21-82 号执行令·制药机构及其许可条件》,JORADP N° 14,2021-02-28 公布,第 9–12 页,共 29 条) 第 4 条(持证人与经营人的资格与委托安排)、第 9 条(经营机构职责与连带责任)。
  4. Arrêté du 28 Ramadhan 1442 correspondant au 10 mai 2021 fixant la composition du dossier d’homologation et du dossier de renouvellement de la décision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 à usage de la médecine humaine(《2021 年 5 月 10 日部长令·核准卷宗与续证卷宗组成》,JORADP N° 55,2021-07-14 公布,第 21–24 页,共 13 条) 第 3 条(卷宗由技术主任药师递交)。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18 条限的是”递交”,第 4 条限的是”持证”,两句话要分开读。

第 18 条禁止的对象是境外制造商直接递卷;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4 条第二款则承认

“原产国持有器械认证或核准决定的机构”可以成为 détenteur。

国瑞中安在架构设计上通常建议:境外制造商保留 détenteur 身份以维护品牌与定价权,

本地合作方作为 exploitant 承担进口、警戒与批次放行。

看点二:第 4 条第二款的措辞是”或者”,二选一。

持证人要么是本国的生产类制药机构,要么是原产国持证的境外机构。

这个二选一结构意味着:如果境外制造商想自己持证,就不能同时指定一家本地生产商持证。

看点三:连带责任是硬约束,写在第 9 条最后一句。

第 9 条末句:”核准决定持证人与经营人对委托事项承担共同责任(responsabilité conjointe)”。

这一句把委托合同从商业文件升格为合规文件——合同里没写清的事项,ANPP 会同时找两方。

看点四:递卷人身份也有限定,是技术主任药师。

2021 年 5 月 10 日部长令第 3 条:卷宗由制药机构的技术主任药师递交。

这条与第 18 条叠加,形成两道主体门槛:机构要在册、药师要在岗。

四、实务建议

  1. 在架构设计阶段就确定 détenteur 与 exploitant,并写进双方的正式协议。
  2. 协议中逐项列明委托事项(进口、警戒、批次放行、召回),对应第 9 条的连带责任范围。
  3. 核实本地合作方的 agrément 活动类型是否覆盖其所承担的角色。
  4. 核实合作方技术主任药师在岗且其任命已获制药工业部决定(2021-06-22 部长令第 12 条)。
  5. 境外制造商若自行持证,准备好原产国的认证或核准决定文件并办理合法化。
  6. 主体发生变更时,按第 43 条走转移或转让程序,由 ANPP 发新决定,不要私下交接。

五、核验清单

  • □ détenteur 与 exploitant 已在正式协议中明确。
  • □ 协议已逐项列明委托事项,覆盖进口、警戒、批次放行与召回。
  • □ 本地合作方 agrément 的活动类型已覆盖其角色。
  • □ 技术主任药师在岗且任命已获部长决定。
  • □ 境外持证人已备妥原产国认证文件并完成合法化。
  • □ 主体变更已规划走第 43 条转移程序。

本篇相关阅读

  • 《第 09 篇 境外制造商能不能当持证主体:détenteur 与 exploitant 的双轨设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foreign-manufacturer-detenteur-exploitant/
  • 《第 31 篇 五类制药机构: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2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five-types-of-pharmaceutical-establishments/
  • 《第 33 篇 持证人与经营人的连带责任: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4 条与第 9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joint-liability-holder-and-operator/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阿尔及利亚官方公报公布的法规原文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阿尔及利亚国家药品管理局(ANPP)与制药工业部可能发布新的部长令、通知或指南,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 ANPP 的最新要求与缴费通知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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