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十一项与语言规则:家用器械必须斯瓦希里语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坦桑尼亚的标签规则分两层:成文法与指南。

成文法(GN 315 第 74 条)——任何人不得进口或销售未载明下列信息的器械,共 11 项:

(a) 器械名称;(b) 制造商名称与地址;(c) 器械标识,含作为系统、测试试剂盒、器械组、器械族或器械族组组成部分的器械标识;(d) 批号或批次号;(e) 若内容不易辨识,以适当术语标示包装内容(尺寸、净重、长度、体积或单位数量);(f) 若制造商拟以无菌状态销售,标注”Sterile“;(g) 若器械拟一次性使用,标注”for single use only“;(h) 失效日期,以月与年表示;(i) 除非对预期使用者不言自明,须标明器械所制造、销售或标示的医疗状况、目的与用途,含正确使用时所必需的性能规格;(j) 使用说明;(k) 适用的任何特殊储存条件。

语言(第 75 条):第 74 条所要求的信息,须以英语或斯瓦希里语,或英语和斯瓦希里语两者并用表示。

指南(2024 年《指南汇编》Part VIII §3.4)进一步收紧:

The language to be used for labels and instructions for use for products intended to be marketed in Tanzania should be in English and/or Kiswahili, moreover the following shall be considered: a) The use of Kiswahili shall be required for home use medical devices; and b) Other languages may be used as necessary.

即:家用器械必须使用斯瓦希里语。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The Tanzania Food, Drugs and Cosmetics (Control of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15GN. No. 3152015 年 7 月 31 日第 74(1)(a)–(k) 条、第 74(2) 条、第 74(3) 条、第 74(4) 条、第 74(5) 条、第 75 条
Compendium of Guidelines for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Diagnostics and Laboratory Equipment无政府公报编号(TMDA 指南文件)2024 年 6 月Part VIII §3.3(翻译位置)、§3.4(语言)、§3.5(徽标禁令)、§5.1(a)–(t)(标签内容)、§5.2(IFU 内容)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成文法是”英语或斯瓦希里语”,指南对家用器械升级为”必须用斯瓦希里语”。

第 75 条的法定口径是三选一(英语/斯瓦希里语/两者);Part VIII §3.4(a) 对家用器械加了强制项。实务上应理解为:家用器械必须至少含斯瓦希里语;专业用器械可只用英语,但加入斯瓦希里语更稳妥。

看点二:第 74(3)–(5) 条解决了”包装太小放不下”的老问题,但顺序不能颠倒。

第 74(3) 条:若器械拟向公众销售,第 74(1) 条要求的信息应① 置于包装外部,且② 在正常销售条件下可见。第 74(4) 条:若包装过小,无法按第 74(1) 条显示全部信息,使用说明应随附器械,但无需置于包装外部或在正常销售条件下可见。第 74(5) 条:尽管如此,随附信息须以包装插页、手册、小册子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也就是说:外包装可见性是原则,随附是例外,且例外仍要落实载体。

看点三:Part VIII §5.1 的标签清单比第 74 条更长,共 20 项,含几条容易被漏掉的。

§5.1 列出 a–t 项,其中几条值得单独提示:

  • e) 适当时,须标示器械含有或并入药用或生物物质(如肝素涂层导管);
  • f) 批号/序列号,须冠以”LOT“或”SERIAL NUMBER“字样,或等效符号,以便在需要追溯或召回时采取上市后行动;
  • g) 生产与失效日期的明确标示,至少表达为年与月,格式须遵循 ISO 8601;
  • s) 若为翻新器械,须标示该事实,并注明翻新日期;
  • t) 供动物使用的器械须标示”For Veterinary Use“或”Device for Veterinary Uses Only“。

看点四:斯瓦希里语译文的”位置”可以通过风险评估决定,但评估须在注册时提交。

Part VIII §3.3(e):需译为斯瓦希里语的信息应置于英文版本旁边;或译文的位置可通过风险评估决定,该风险评估须在注册时提交。这给了设计上的弹性,但把举证责任放在了申请人一侧——评估文件必须随申请递交。

看点五:符号须符合 ISO 15223,且对符号含义不明时要给解释。

Part VIII §1:器械、IVD 与实验室设备标签所用符号须满足现行 ISO 15223(ISO 15223-1)的最低要求,相关示例见汇编 Annex III。§3.3 后半段:鼓励使用国际公认符号,前提是不会因患者或使用者不理解而损害器械安全;当符号含义对使用者不明显时(如家用器械或新引入的符号),须提供解释。这条与 §3.4(a) 的家用器械斯瓦希里语要求叠加,家用器械实际上要同时满足”斯瓦希里语”与”符号释义”两项。

四、实务建议

  1. 先按第 74 条的 11 项做合规自检,再按 Part VIII §5.1 的 20 项做完整设计——成文法是底线,指南是完整清单。
  2. 家用器械务必做斯瓦希里语本地化,并给所有不直观的符号配释义。
  3. 日期格式统一为 ISO 8601,失效日期至少表达到年月(第 74(1)(h) 条)。
  4. 翻新器械与兽用器械的标注别漏(§5.1(s)、(t))。
  5. 若通过风险评估决定译文位置,务必把评估文件随注册资料递交。
  6. 外包装优先展示,包装过小时走随附路径并确保有载体(第 74(4)(5) 条)。

五、核验清单

  • □ 标签已含第 74(1) 条的全部 11 项。
  • □ 语言符合第 75 条(英语/斯瓦希里语/两者);家用器械已含斯瓦希里语(Part VIII §3.4(a))。
  • □ 批次/序列号已冠以”LOT”或”SERIAL NUMBER”。
  • □ 日期格式符合 ISO 8601,失效日期至少到年月。
  • □ 翻新器械已标示并注明翻新日期;兽用器械已标示”For Veterinary Use”。
  • □ 符号符合 ISO 15223-1,不直观符号已配释义。
  • □ 若以风险评估决定译文位置,评估文件已随申请提交。
  • □ 外包装可见性已满足;包装过小时已提供随附载体。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件所引条文均比对 TMDA 官方公布文本(GN. No. 315 第 74 条、第 75 条;2024 年 6 月《指南汇编》Part VIII §1、§3.3、§3.4、§5.1、§5.2);法规更新时同步复核。

  • 坦桑尼亚本地资源:可协调持牌本地责任人(LRP)与经销商资源,覆盖在线递交、样品递送、质量审核配合与口岸放行环节。
  • 服务能力:分类判定、注册与列名路径选择、技术文档(CSDT/STED)编写与本地化、GMDN 与分组策略、临床证据组织、软件与 AI 器械申报、变更管理、警戒与 PMS 报告、年度保留费与续证管理。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与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替代 TMDA 的个案答复或书面确认。具体产品的分类、路径与资料要求,以 TMDA 现行有效文本及其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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