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许可:6 月 30 日到期与 21 天变更通知

更新时间:2026-10-31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坦桑尼亚把”产品”与”经营主体”分成两条许可线。第 24 条规定:除非器械已注册、持有 TMDA 签发的有效场所许可、且按许可条件开展活动,任何人不得为销售而制造、进口或供应任何器械。

场所许可的核心规则:

事项规则条款
经营前提任何人不得经营器械业务,除非持有 TMDA 签发的有效场所许可第 30 条
有效期场所许可每年 6 月 30 日到期,可按规定申请续期第 32(2) 条
变更通知许可签发后,申请时提交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持有人须在变更后 21 天内提交新信息第 35 条
暂停前置TMDA 须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载明理由、须采取的纠正措施与期限)第 36(3)(a) 条
复议与恢复持有人可书面请求复议;TMDA 可在收到请求后 30 天内恢复许可第 37、38 条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The Tanzania Food, Drugs and Cosmetics (Control of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15GN. No. 3152015 年 7 月 31 日第 24 条、第 30 条、第 31(1)(a)–(f) 条、第 31(2) 条、第 32(1) 条、第 32(2) 条、第 33 条、第 34 条、第 35 条、第 36 条、第 37 条、第 38 条、第 39 条、第 40 条
Compendium of Guidelines for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Diagnostics and Laboratory Equipment无政府公报编号(TMDA 指南文件)2024 年 6 月Part I §2.2(申请人须经 TMDA 许可为器械经销商)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31 条的申请资料里有两项”负责人声明”,是书面程序的前置条件。

第 31(1) 条要求申请包含:(a) 业主名称与地址;(b) 场所名称与实体地址;(c) 联系人的姓名、电子邮箱与电话;(d) 场所活动为制造或进口的声明;(e) 场所负责人关于已就分销记录、投诉处理、召回与强制问题报告建立书面程序的声明(attestation);(f) 负责人关于已就搬运、储存、交付、安装、纠正措施与维修(如适用)建立书面程序的声明。

(e)(f) 两项是声明式要求——不是提交程序文件本身,而是负责人确认程序已就位。但既然要声明,程序文件就必须真实存在,且要能随时被检查。

看点二:第 33 条把零售与批发单独列出,意味着零售也要申请。

第 33 条:任何拟经营器械零售或批发业务的人,须向 TMDA 提出申请。结合第 30 条的无许可禁止经营,坦桑尼亚的器械流通是全链条许可制——制造、进口、分销、批发、零售各需相应许可。

看点三:第 34 条的三项拒批理由中,第三项是”未达到场所注册的最低要求”。

第 34(1) 条:(a) 申请人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b) TMDA 有合理理由相信签发该许可将构成对患者、使用者或他人的健康或安全风险;(c) 申请人未达到场所注册的最低要求。第 34(2) 条:拒批时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给予听证机会。

看点四:暂停程序给了三重程序保障,与产品注册的暂停(第 20 条)结构一致。

第 36(3) 条:TMDA 不得取消或暂停场所许可,除非:① 已向许可持有人发出 14 天书面通知,载明拟暂停的理由、须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及期限;② 通知所载纠正期限(如要求)已过而未采取行动;③ 已给予许可持有人就暂停陈述的机会。第 36(2) 条另要求 TMDA 在取消或暂停前,考虑维持许可有效是否会危及健康或安全。

看点五:分销记录义务覆盖五类主体,且目的是”完整快速撤离市场”。

第 39(1) 条: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医疗机构与零售商均须各自就每个器械保存分销记录。第 39(2) 条:分销记录、销售与使用者记录须包含足以支持在召回或任何其他原因下完整、快速地从市场撤回器械的可追溯信息。第 40 条(保存期限):记录须保存至①器械的预计使用年限,且②器械发货后 2 年;并须以可及时检索的方式保存。

四、实务建议

  1. 把 6 月 30 日设为场所许可的年度固定节点,提前 90 天启动续期。
  2. 建立”21 天变更通知”的内部触发器:业主信息、场所地址、联系人、活动类型(制造/进口)任一变化即启动。
  3. 第 31(1)(e)(f) 的两项负责人声明要有对应的程序文件支撑,并随时可被检查。
  4. 分销记录按第 39(2) 条的”完整快速撤回”标准设计字段,保存至预计使用年限且发货后 2 年。
  5. 收到 14 天暂停通知后立即启动整改,期限届满未整改即进入听证与暂停程序。

五、核验清单

  • □ 已取得并持有 TMDA 签发的有效场所许可(第 30 条)。
  • □ 已记录许可到期日:每年 6 月 30 日(第 32(2) 条)。
  • □ 申请资料已含第 31(1) 条全部六项,含两项负责人声明。
  • □ 零售/批发业务已单独申请(第 33 条)。
  • □ 变更已建立 21 天通知机制(第 35 条)。
  • □ 已知悉暂停前置为 14 天书面通知,恢复为 30 天(第 36(3)(a) 条、第 38 条)。
  • □ 分销记录已按”完整快速撤回”标准设计,保存至预计使用年限且发货后 2 年。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件所引条文均比对 TMDA 官方公布文本(GN. No. 315 第 24 条、第 30–40 条;2024 年 6 月《指南汇编》Part I §2.2);法规更新时同步复核。

  • 坦桑尼亚本地资源:可协调持牌本地责任人(LRP)与经销商资源,覆盖在线递交、样品递送、质量审核配合与口岸放行环节。
  • 服务能力:分类判定、注册与列名路径选择、技术文档(CSDT/STED)编写与本地化、GMDN 与分组策略、临床证据组织、软件与 AI 器械申报、变更管理、警戒与 PMS 报告、年度保留费与续证管理。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与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替代 TMDA 的个案答复或书面确认。具体产品的分类、路径与资料要求,以 TMDA 现行有效文本及其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授权代表服务的专业机构,业务覆盖中国 NMPA、欧盟 EU MDR/IVDR、美国 FDA、中国香港 MDACS、中国澳门 ISAF、南非 SAHPRA、埃塞俄比亚 EFDA、埃及 EDA、肯尼亚 PPB、坦桑尼亚 TMDA、东南亚及中东等多个市场,为国内外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从产品分类、技术文档编写、上市申报到本地授权代表、上市后警戒与合规维护的全链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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