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DN 与分组:一次申请能装多少个器械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坦桑尼亚对”一份申请装多少东西”有硬性规定。2024 年《指南汇编》Part I §3.3.1:一份申请只能包含下列情形之一——
- a) 单个医疗器械
- b) 一个医疗器械族(medical device family)
- c) 一个医疗器械系统(medical device system)
- d) 一个医疗器械组(medical device group)
原则上”每个器械需要一份独立申请”(”A separate application is required for each medical device”),但分组(grouping)是允许的,前提是制造商已证明一起提交的器械满足分组标准。判定标准载于 Part IX《器械与 IVD 分组指南》,其中提供了五张判定流程图:族(FAMILY)、系统(SYSTEM)、IVD 试剂盒(IVD TEST KIT)、IVD 集群(IVD CLUSTER)、组(GROUP)。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Compendium of Guidelines for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Diagnostics and Laboratory Equipment | 无政府公报编号(TMDA 指南文件) | 2024 年 6 月 | Part I §3.3.1、§3.4.1;Part IX(第 146–174 页,含五张判定流程图) |
| The Tanzania Food, Drugs and Cosmetics (Control of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15 | GN. No. 315 | 2015 年 7 月 31 日 | 第 7(1) 条、第 7(3)(c) 条 |
| Guidelines on Submission of Application for Change(s) to Approved Medical Devices and In-Vitro Diagnostics | TMDA/DMD/MDA/G/003 | 2022 年 6 月 | §4(h)、§4(i)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GN 315 第 7(1) 条与《指南汇编》是”原则 + 例外”的关系。
第 7(1) 条:器械注册申请须就每一个单一器械、或一个器械组、或一个器械族、或一个器械系统提出。第 7(3)(c) 条进一步要求申请载明器械标识,包括作为系统、测试试剂盒、器械组、器械族或器械族组组成部分的任何器械的标识。也就是说,成文法的四种形态与《指南汇编》完全一致:单一/组/族/系统。
看点二:GMDN 是递交前的五项必备信息之一,且与 Category 字段绑定。
Part I §3.4.1 要求递交前备齐:a) 器械类别;b) 预期用途;c) GMDN 代码与术语;d) 符合性评定证书;e) 符合性声明。Part II 的 Category 字段则要求”State the GMDN category of the device”。因此 GMDN 不只是填报项,它还是分组判定的输入——同一 GMDN 类别通常是构成”族”的前提之一。
看点三:分组判定错误,在变更阶段会变成”不可变更”。
TMDA/DMD/MDA/G/003 §4(h) 把”新增不符合族/操作包/组定义的型号”列入不可作为变更申请的情形;§4(i) 把”新增品牌名与已注册器械或 IVD 不同的器械”同样列入。两者都只能重新申请。也就是说,一开始分组做宽了,后续想加型号会被挡回新申请;分组做窄了,则要多交申请费。
看点四:IVD 有独立于非 IVD 的两张流程图——试剂盒与集群。
Part IX 为 IVD 单独设了 IVD TEST KIT 与 IVD CLUSTER 两张判定流程图,与非 IVD 的 FAMILY/SYSTEM/GROUP 三张并列。这与 Part VI 把 IVD 分类单列的处理方式一致——坦桑尼亚在制度上把 IVD 当作独立品类在管理。
看点五:组、族、试剂盒走列名时,须逐组件说明用途。
Part IV §3.3:器械组、族或试剂盒可在单一份申请下列名,但须① 完整描述每个组件;② 说明每个组件的预期用途;③ 对含需注册器械(如缝线)的试剂盒,须提供该器械的 TMDA 注册号。这是分组规则在列名路径下的对应要求。
四、实务建议
- 递交前先跑 Part IX 的对应流程图,把判定过程截图存档作为分组依据。
- GMDN 代码与术语逐型号确认,做成型号—GMDN 对照表随申请提交。
- 分组宁可比照官方定义从严,避免后续加型号被 §4(h) 挡回新申请。
- 跨族/跨品牌的新增一律按新申请处理(§4(h)、§4(i)),不抱变更的侥幸。
- IVD 走试剂盒或集群流程图,不套用非 IVD 的族/系统规则。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每份申请只含四种形态之一:单器械/族/系统/组。
- □ 已跑通 Part IX 的对应判定流程图并存档。
- □ GMDN 代码与术语已在递交前确认(§3.4.1(c))。
- □ 已建立型号—GMDN 对照表。
- □ 已知悉 §4(h)(不符合分组标准的新型号)与 §4(i)(异品牌新增)只能重新申请。
- □ IVD 已使用试剂盒/集群流程图,未套用非 IVD 规则。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件所引条文均比对 TMDA 官方公布文本(2024 年 6 月《指南汇编》Part I §3.3.1、§3.4.1,Part II,Part IX;GN. No. 315 第 7 条;TMDA/DMD/MDA/G/003 §4(h)、§4(i));法规更新时同步复核。
- 坦桑尼亚本地资源:可协调持牌本地责任人(LRP)与经销商资源,覆盖在线递交、样品递送、质量审核配合与口岸放行环节。
- 服务能力:分类判定、注册与列名路径选择、技术文档(CSDT/STED)编写与本地化、GMDN 与分组策略、临床证据组织、软件与 AI 器械申报、变更管理、警戒与 PMS 报告、年度保留费与续证管理。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与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替代 TMDA 的个案答复或书面确认。具体产品的分类、路径与资料要求,以 TMDA 现行有效文本及其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授权代表服务的专业机构,业务覆盖中国 NMPA、欧盟 EU MDR/IVDR、美国 FDA、中国香港 MDACS、中国澳门 ISAF、南非 SAHPRA、埃塞俄比亚 EFDA、埃及 EDA、肯尼亚 PPB、坦桑尼亚 TMDA、东南亚及中东等多个市场,为国内外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从产品分类、技术文档编写、上市申报到本地授权代表、上市后警戒与合规维护的全链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