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证据:不分等级,全部强制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坦桑尼亚在临床证据上给了非洲市场中最明确的一句话。2024 年《指南汇编》Part VII §3.1:
Submission of clinical evidence is mandatory for all devices regardless of their classification. Nevertheless, the extent and type of evidence submitted shall depend on the device under evaluation.
即:不分 A/B/C/D,全部强制提交临床证据;但证据的广度与类型取决于被评估的器械。
临床证据(clinical evidence)的定义由两部分构成:
- 临床数据(clinical data):器械临床使用所产生的安全性和/或性能信息,来源包括——a) 该器械上市前与上市后的临床调查结果;b) 科学文献中报告的、对可正当类比器械(justifiably comparable device)的上市前后临床调查或其他研究结果;c) 关于该器械或可正当类比器械的其他临床经验的已发表和/或未发表报告。
- 临床评价(clinical evaluation):对器械临床数据的评估与分析,以验证器械按制造商预期使用时的临床安全性与性能。其产出是一份报告,可供符合性评定机构与监管机构审查。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Compendium of Guidelines for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Diagnostics and Laboratory Equipment | 无政府公报编号(TMDA 指南文件) | 2024 年 6 月 | Part VII §1、§2.1–§2.4、§3、§3.1、§3.2;Annex I(Essential Requirements Check List)、Annex II(Guidance on Essential Principles) |
| The Tanzania Food, Drugs and Cosmetics (Control of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15 | GN. No. 315 | 2015 年 7 月 31 日 | 第 11(i) 条、第 11(k) 条、第 11(l) 条 |
| Guidelines for Conducting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In-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Submitted for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 无政府公报编号(TMDA 指南文件) | 2024 年 6 月 | 全文(IVD 临床性能)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义务主体是制造商,不是申请人。
Part VII §3 明确:”The obligation to collect and compile clinical evidence lies with the manufacturer, who provides this to the applicant.” 这是一条重要的责任分配规则——境外制造商不能把临床证据的编制责任推给 LRP 或经销商。
看点二:临床评价是”持续过程”,不是一次性文件。
Part VII §2.3:临床评价是制造商为帮助确立符合相关基本原则而开展的过程;器械上市后,制造商应常规监测临床安全性与性能信息(不良事件报告、进一步临床调查结果、已发表文献等),并据此重新评估受益与风险。§3 的 NOTE 进一步强调:”clinical evidence is required to be available throughout the lifecycle of a device”,须在上市许可申请时提交,并作为上市后监督报告的组成部分。
看点三:临床评价必须交叉引用风险管理文件。
§2.3 明写:临床评价的关键目标之一是确立”使用该器械的任何风险在与患者受益权衡时是可接受的”,因此”the clinical evaluation will, therefore, also need to cross-reference risk management documents“。这与 GN 315 第 11(d) 条要求的 ISO 14971 风险评估形成闭环——风险文件与临床评价报告必须相互可追溯。
看点四:循证强度随上市年限迁移,这是续证时要重算的部分。
§3 的 NOTE 提示:”when the device has been on the market for a number of years, the relevance of comparable device data is less significant, and direct clinical experience data is likely to be of greater relevance.” 这意味着续证(每 5 年一次)时,临床评价报告的证据权重结构应当已经更新——从依赖类比器械文献,转向依赖自身临床经验数据。
看点五:IVD 不走本指南,走独立的临床性能路径。
Part VII §1 明确:”This guideline is not applicable for in-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IVD 的临床证据要求见《IVD 上市许可性能评价实施指南》(2024 年 6 月)及逐病种的实验室性能评价协议(2025 年)。国瑞中安提示:坦桑尼亚把 IVD 的”临床性能”与非 IVD 的”临床证据”分成两套制度,不能互相引用。
四、实务建议
- A 类也要准备临床评价报告——这是坦桑尼亚与其他市场最大的差异点之一,不能用”A 类无需临床”的经验应对。
- 把临床评价报告(CER)做成独立文件,并与 ISO 14971 风险管理文件建立交叉引用表。
- 建立上市后临床信息收集机制,为 5 年后的续证与 PMS 报告积累自身临床经验数据。
- IVD 单独走性能评价路径,调取对应病种的实验室评价协议(2025 年发布的 6 项病种协议)。
- 类比器械(comparable device)的论证要写成文件——§2.2(b) 用的是”justifiably comparable”,须说明可类比的理由。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所有分类(含 A 类)均须提交临床证据(Part VII §3.1)。
- □ 临床证据 = 临床数据 + 临床评价报告(CER),两者齐备。
- □ 临床评价报告已交叉引用风险管理文件(ISO 14971)。
- □ 类比器械的”可正当类比”理由已写成文件。
- □ 已建立上市后临床信息收集机制(供续证与 PMS 报告使用)。
- □ IVD 已走性能评价路径,未套用非 IVD 临床证据指南。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件所引条文均比对 TMDA 官方公布文本(2024 年 6 月《指南汇编》Part VII §1–§3.2;GN. No. 315 第 11 条);法规更新时同步复核。
- 坦桑尼亚本地资源:可协调持牌本地责任人(LRP)与经销商资源,覆盖在线递交、样品递送、质量审核配合与口岸放行环节。
- 服务能力:分类判定、注册与列名路径选择、技术文档(CSDT/STED)编写与本地化、GMDN 与分组策略、临床证据组织、软件与 AI 器械申报、变更管理、警戒与 PMS 报告、年度保留费与续证管理。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与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替代 TMDA 的个案答复或书面确认。具体产品的分类、路径与资料要求,以 TMDA 现行有效文本及其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授权代表服务的专业机构,业务覆盖中国 NMPA、欧盟 EU MDR/IVDR、美国 FDA、中国香港 MDACS、中国澳门 ISAF、南非 SAHPRA、埃塞俄比亚 EFDA、埃及 EDA、肯尼亚 PPB、坦桑尼亚 TMDA、东南亚及中东等多个市场,为国内外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从产品分类、技术文档编写、上市申报到本地授权代表、上市后警戒与合规维护的全链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