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申请审核(Mandatory Application Audit):范围、豁免与失效后果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持有欧盟 CE 证书不等于免除强制申请审核。 第 5.3 条的豁免清单是穷举式的:只有依 EU MDR 或 IVDR 签发的公告机构证书才在豁免范围(第 5.3(2AA) 条)内;MDD/AIMDD/IVDD 旧指令证书、单独的 MDSAP 证书、FDA 510(k) 实质等同裁定,均仍需过强制审核并缴纳审核费。

二、法规依据

  1. 《治疗商品(医疗器械)条例 2002》(F2002B00237,编译本 F2026C00883):强制审核范围见第 5.3(1) 条——Class III 器械;Class 3 IVD、Class 4 IVD、Class 4 in-house IVD、自检用 IVD、床旁检测(POCT)IVD。该范围由《治疗商品立法修订(2024 年措施第 2 号)条例 2024》(F2024L00686,登记日 2024 年 6 月 14 日,Schedule 2 items 3—10)写入,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 上层授权条款:《治疗商品法 1989》第 41FH(1)(a) 条(必须选择法规规定的申请进行审核)、第 41FH(1A) 条(适用于已通过初步评估即第 41FDB(3) 条的申请)。
  3. 豁免条款(第 5.3 条):(2) 已签发且未中止或撤销的 TGA 符合性评定证书或澳大利亚评定机构证书;(2AA) 欧盟公告机构依 MDR(2017/745)或 IVDR(2017/746) 签发的证书;(2AB) Health Canada 器械许可、FDA PMA 批准令、日本 MHLW/PMDA 上市前批准或认证、新加坡 HSA 名录条目、或依澳英/EC/EFTA 互认协议签发的证书。
  4. 后果条款:《治疗商品法 1989》第 41FI(2)、(3) 条(审核中认为不满足者,Secretary 必须决定不纳入);第 41FJ 条(决定后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不纳入时须说明理由);第 41FK 条(申请失效——未在通知期限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即 lapsed,含未缴审核费的情形)。
  5. 非强制审核可被抽选(第 41FH(1)(b) 条);TGA 明示非强制审核不收取评审费。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2024 年 7 月 1 日的修订是”收窄 + 聚焦”。 修订后强制审核范围简化为 Class III 器械与一组特定 IVD,取消了器械消毒剂、避孕器械等原有的强制审核类别。这对中低风险产品是减负,对高风险产品则意味着审核概率上升。

看点二:豁免清单的三个层次必须逐层核对。 第 (2) 层看 TGA/澳评定机构证书,第 (2AA) 层看欧盟 MDR/IVDR 证书,第 (2AB) 层看 Health Canada/FDA PMA/日本/新加坡/MRA。FDA 510(k) 与单独 MDSAP 不在任何一层——这直接决定了审核费是否发生。

看点三:失效条款比拒绝条款更常见。 第 41FK 条的申请失效(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在实践中比第 41FI 条的实体拒绝更常发生,因为它只取决于响应时限。收到 TGA 补正通知后的日历管理,是审核阶段的关键控制点。

四、实务建议

  1. 立项时先做”强制审核判定”:分类 + 是否落入第 5.3(1) 条 + 是否落入三层豁免,三步定论。
  2. 判定落入强制审核的项目,把审核费与审核周期纳入预算与排期;审核费缴纳期限见条例第 9.2 条(通知后 28 天)。
  3. 收到 TGA 补正通知后,立即设置 10 个工作日的响应倒计时,并指定唯一责任人。
  4. 持有旧指令 CE 证书的企业,评估转为 MDR/IVDR 证书的成本,与每次强制审核的成本做对比后再决策。

五、核验清单

  • □ 已判定产品是否落入第 5.3(1) 条强制审核范围
  • □ 已逐层核对第 5.3(2)、(2AA)、(2AB) 条豁免
  • □ 已确认持有的是 MDR/IVDR 证书还是旧指令证书
  • □ 审核费与周期已纳入预算与排期
  • □ 已设置 TGA 补正通知 10 个工作日响应倒计时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核心能力包括:全球注册与准入(分类判定、路径设计、技术文件编制与申报递交);授权代表与持证人服务(澳大利亚 Sponsor、欧盟授权代表、英国 UK Responsible Person 等);质量体系与审核应对(ISO 13485 体系搭建、MDSAP 审核准备、TGA 与公告机构审核陪同及整改);上市后合规(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召回与现场安全纠正措施、UDI 数据治理、警戒体系运维);临床与证据策略(CER、临床证据策略、真实世界证据应用);本地化与标签合规(多国标签、说明书与宣传材料法规审校)。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由具备跨国监管事务经验的注册、质量与临床专业人员组成,采用”结论前置、依据可溯、动作可执行”的交付标准,为客户提供从产品定位到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合规方案。

联系邮箱:hito.lin@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所列法规名称、文号、日期与条款号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legislation.gov.au)与澳大利亚治疗商品管理局(TGA)公开信息核验;监管要求可能修订,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具体项目请以 TGA 最新公布文本及个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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