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D 上市路径与欧盟 IVDR 过渡:2028、2029、2030 三个日期各约束什么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澳大利亚为 IVD 设定的三个过渡日期是:Class 4 → 2028 年 1 月 1 日、Class 3 → 2029 年 1 月 1 日、Class 2 → 2030 年 1 月 1 日。三个日期约束的是ARTG 纳入申请的提交时点,不是欧盟 IVDD 证书的有效期;逾期提交即不能再以 IVDD 证据申请。
二、法规依据
- 《治疗商品(医疗器械——列入申请须随附信息)裁定 2018》(F2018L01410,编译本第 13 版 F2025C01150,2025 年 12 月 1 日生效):Schedule 2 规定——Class 2 对应 1 January 2030;Class 3 对应 1 January 2029;Class 4 对应 1 January 2028;表述形式为”在该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可使用 IVDD(Directive 98/79/EC)证书或在 2022 年 5 月 26 日前作出的 Annex III 欧盟符合性声明(DoC)。
- 插入上述日期的修订文书:《治疗商品(医疗器械——列入申请须随附信息)修订裁定(第 3 号)2024》(F2024L01674),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7 日,有效期 202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已被后续编译本吸收)。
- 附加证据要求:以 IVDD CE 证书或该 DoC 申请的,还须附证明符合 欧盟 IVDR(Regulation (EU) 2017/746)第 110(3c) 条过渡条件的证据(制造商自我声明或公告机构确认函);对应条款为《信息裁定》第 6(1)(c) 条(Class 2)、第 6(3)(c) 条(Class 3)、第 6(5)(c) 条(Class 4)。
- 欧盟法规版本锁定:《信息裁定》第 4 条定义中,”EU IVD regulation”指 Regulation (EU) 2017/746 as in force on 1 December 2024。
- 【实务口径】第 110(3c) 条证据要求在一手文书中的确切条款位置,本文依二手来源转述,建议在正式申报前核对《信息裁定》现行文本。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三个日期是”提交截止”,不是”证书可用到”。 这句话决定了企业的排期策略:只要在截止日前提交,即便欧盟证书此后失效,申请本身已成立。反之,证书仍在有效期内但提交逾期,也不能再用。
看点二:Class 2、3 IVD 多了一个 DoC 选项。 除 IVDD CE 证书外,制造商在 2022 年 5 月 26 日前依 98/79/EC Annex III 作出的符合性声明也可用。这条对大量从未做过公告机构审核的低风险 IVD 尤其关键。
看点三:IVDR 第 110(3c) 条证据是额外的,不是替代的。 用 IVDD 证据申请时,还要另证明符合 IVDR 的过渡条件。很多企业准备了 IVDD 证书却漏了这一份,导致补件。
四、实务建议
- 按产品等级建立倒计时台账:Class 4 项目以 2028 年 1 月 1 日为终点,Class 3 以 2029 年 1 月 1 日,Class 2 以 2030 年 1 月 1 日,倒推至少 6 个月准备期。
- Class 2、3 IVD 优先确认是否存在 2022 年 5 月 26 日前作出的 Annex III DoC,并留存原件。
- 以 IVDD 证据申报的项目,同步准备 IVDR 第 110(3c) 条过渡条件证据,作为独立附件。
- 引用 IVDR 条款时注明版本基准(Regulation (EU) 2017/746 as in force on 1 December 2024)。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等级确认对应截止日(2028/2029/2030 年 1 月 1 日)
- □ 已确认约束对象为申请提交时点
- □ Class 2、3 IVD 已核查 2022 年 5 月 26 日前 Annex III DoC
- □ 已准备 IVDR 第 110(3c) 条过渡条件证据
- □ 已注明 IVDR 版本基准(as in force on 1 December 2024)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核心能力包括:全球注册与准入(分类判定、路径设计、技术文件编制与申报递交);授权代表与持证人服务(澳大利亚 Sponsor、欧盟授权代表、英国 UK Responsible Person 等);质量体系与审核应对(ISO 13485 体系搭建、MDSAP 审核准备、TGA 与公告机构审核陪同及整改);上市后合规(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召回与现场安全纠正措施、UDI 数据治理、警戒体系运维);临床与证据策略(CER、临床证据策略、真实世界证据应用);本地化与标签合规(多国标签、说明书与宣传材料法规审校)。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由具备跨国监管事务经验的注册、质量与临床专业人员组成,采用”结论前置、依据可溯、动作可执行”的交付标准,为客户提供从产品定位到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合规方案。
联系邮箱:hito.lin@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所列法规名称、文号、日期与条款号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legislation.gov.au)与澳大利亚治疗商品管理局(TGA)公开信息核验;监管要求可能修订,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具体项目请以 TGA 最新公布文本及个案正式意见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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