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4〕53号意见:24 条改革举措与两阶段目标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于 2024年12月30日印发,提出覆盖五个方面的 24 条改革举措。
  • 意见设定两阶段目标:2027 年阶段性目标与 2035 年总体目标。目标的具体条文表述未纳入本底稿已核验范围,本文不作逐字推定。
  • 意见第(一)项提出”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四项工作方式,这是全文对企业最具直接操作性的一项。
  • 意见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层面的政策文件,不是可直接作为申报依据的部门规章,但它决定了监管资源的配置方向,进而影响审评节奏与通道设置。
  • 意见的落地已在 2025 年的一系列文件中显现:《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有关举措》(2025年第63号公告,2025年6月27日发布)、《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2025年第30号公告,2025年3月17日公布)。
  • 数据侧已出现响应:2025年批准创新医疗器械 76 个(同比增长 17%)、优先审批医疗器械 25 个(同比增长 212.5%)。

二、法规依据

1.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2021年2月9日公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国家药监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原则
  • 第十三条:第一类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2.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2024年12月30日印发)——覆盖五个方面共 24 条改革举措,设定 2027 年与 2035 年两阶段目标。第(一)项提出”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

3.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21年8月26日公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条: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负责境内第三类、进口第二类和第三类产品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技术审评
  • 第十条:创新特别审批、优先审批
  • 第二十二条:沟通交流制度
  • 第二十三条:专家咨询制度

《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有关举措》(2025年第63号公告,2025年6月27日发布)

《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2025年第30号公告,2025年3月17日公布)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2018年第83号公告,2018年11月2日公布,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实务口径提示:国办发〔2024〕53号意见五个方面的具体标题、24 条举措的逐条内容、2027 年与 2035 年两阶段目标的条文表述,本底稿未收录可核验的逐条文本。本文对意见内容的表述限于已核验的结构性信息与第(一)项的四项工作方式,企业引用时应以中国政府网(gov.cn)公布的全文为准。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文件层级决定了它的用法——定方向,不定条款

国办发〔2024〕53号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和总局令第47号不属同一效力层级:

层级文件企业用法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直接作为申报与合规的依据条款
部门规章总局令第47号、第53号直接规定程序、时限与资料要求
国务院文件国办发〔2024〕53号判断监管资源投向与通道设置方向
规范性文件2025年第63号公告、第30号公告等落实上位要求的具体举措

把政策文件当作申报依据引用,是常见的误用:在申报资料中写”依据国办发〔2024〕53号第X条”并不能替代具体的法规条款依据。它的价值在于预判——监管资源往哪里投,哪条通道就会更快,企业据此调整产品布局与申报排序。

看点二:”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是可拆成四个动作的操作口径

意见第(一)项的四个短语各自对应一个可执行的动作,不是并列修辞:

短语对应动作企业的配合准备
提前介入审评力量在研发早期即参与在研发节点主动提出沟通交流(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企一策按企业具体情况定制支持方案准备企业能力与产品管线说明材料
全程指导覆盖研发到上市的全过程指导建立与审评机构的常态化沟通记录
研审联动研发与审评同步推进把审评反馈纳入研发迭代计划

第一项和第四项对企业的启发最直接。提前介入意味着沟通时点前移——等到资料齐备再沟通就失去了政策本意;研审联动意味着研发计划要预留审评反馈的响应窗口,而不是把研发与申报切成两段。

看点三:两阶段目标把合规规划拉长到十年尺度

阶段时点对企业的意义
第一阶段2027 年近中期:审评效率、通道设置、监管能力的阶段性提升
第二阶段2035 年长期:监管体系现代化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总体目标

目标具体条文表述未纳入本底稿核验范围(实务口径)。两个时点的设置本身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改革不是一次性动作,而是持续十余年的方向性安排。企业在做产品管线规划时,若按现行审评周期倒排十年期的产品布局,会与改革节奏脱节——审评效率提升后,原有的周期假设需要重算。

看点四:2025 年的两份公告,是意见在器械领域的具体落点

文件公布日期落点
《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2025年第30号公告)2025年3月17日进口转境内生产的路径优化
《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有关举措》(2025年第63号公告)2025年6月27日全生命周期监管与创新支持

两份公告分别对应意见中的两个方向:一个是产业组织方式的调整(进口转境内生产),一个是创新支持机制的强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高端器械)。两份文件都在意见印发后的半年内出台,说明意见的执行节奏较快,不是长期停留在原则层面。

看点五:数据侧的响应已经显现

指标数值出处
2025年批准创新医疗器械76 个,同比增长 17%《2025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报告》,国家药监局,2026年2月24日发布
2025年批准优先审批医疗器械25 个,同比增长 212.5%同上
累计批准创新医疗器械361 个(口径截至答复作出时)《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88号建议的答复》(国药监建〔2025〕53号)
累计批准优先医疗器械153 个(口径截至答复作出时)同上
分类目录调整2020年至今四批次公布 123 条同上
“春雨行动”试点11 个省份同上

优先审批 212.5% 的同比增速与创新 17% 的增速形成鲜明对比。这一差异说明资源正快速向”目录内可判定的高端器械”倾斜——优先审批走的是目录匹配逻辑,确定性强、可批量推进;创新审查走的是个案评审逻辑,受制于单个项目的技术成熟度。

看点六:分类目录的持续调整,是”全程管控”原则在基础层的工作方式

2020年至今分四批次公布 123 条分类目录调整情况。分类目录调整不是技术性修补,它直接改变产品的管理类别,进而改变受理层级、申报路径与成本结构:

调整方向对企业的直接影响
类别上调受理层级提高,资料要求与周期同步提高
类别下调路径简化,但已按高类别准备的资料需返工评估
新增条目原需分类界定的产品有了明确归属

企业在做长期产品规划时,应把分类目录调整作为一项需要动态跟踪的变量。国瑞中安在项目启动阶段通常先核对该产品所在子目录近年的调整记录,再判断分类判定的稳定性。

四、实务建议

  1. 把政策文件用于预判而非引用:国办发〔2024〕53号用于判断监管资源投向与通道设置方向;申报资料的法规依据仍应落到条例、部门规章与具体公告的条款。
  1. 按四项工作方式调整沟通节奏:把沟通交流(办法第二十二条)从”资料齐备后”提前到”研发关键节点”,并为审评反馈预留研发迭代窗口。
  1. 为”一企一策”准备企业能力说明材料:整理企业研发能力、质量体系状态与产品管线说明,作为申请专项支持时的基础材料(实务口径)。
  1. 按十年尺度重算产品管线排期:2027 年与 2035 年两阶段目标意味着审评效率将持续变化,按现行周期倒排的长期规划需按阶段复核。
  1. 跟踪 2025 年第63号、第30号公告的后续配套文件:意见的落地以具体公告形式推进,公告之后往往还有操作口径与配套文件。
  1. 评估优先审批通道的适用性:2025年优先审批批准 25 个、同比增长 212.5%,目录匹配逻辑确定性强,符合条件的产品应优先评估该通道。
  1. 建立分类目录调整的年度跟踪机制:每年核对企业产品所在子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复核分类判定结论。
  1. 关注”春雨行动”试点的区域布局:11 个省份开展试点,注册地或生产地在试点省份的企业可关注当地配套支持政策(实务口径)。

五、核验清单

  • □ 是否已取得国办发〔2024〕53号全文并确认五个方面 24 条的结构
  • □ 是否已确认2027 年与 2035 年两阶段目标的官方表述(现行文本为准)
  • □ 是否已核验第(一)项”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四项工作方式的原文
  • □ 产品管线规划是否已按两阶段目标重算排期假设
  • □ 是否已把沟通交流(办法第二十二条)时点前移到研发关键节点
  • □ 是否已评估创新特别审查(2018年第83号公告)与优先审批两条通道的适用性
  • □ 是否已跟踪 2025年第63号公告(2025年6月27日发布)与 2025年第30号公告(2025年3月17日公布)的配套文件
  • □ 是否已核对产品所在子目录的分类目录调整记录(2020年至今四批次 123 条)
  • □ 是否已在申报资料中使用法规条款而非政策文件作为依据
  • □ 注册地或生产地是否在”春雨行动”试点11 个省份内并已了解当地配套政策
  • □ 是否已建立年度复核机制,跟踪意见落地进展与审评效率变化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本清单所引法规文本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nmpa.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samr.gov.cn)、中国政府网(gov.cn)公布版本为准。法规修订、废止或配套文件更新后,本文结论需同步复核。

文中涉及的时限、费用、目录范围等数据,均以核验之日官方公布口径为准;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行业通行做法或经验性判断,不具有法规效力。企业在实际申报中,应以受理部门当期要求、最新法规文本及官方解释为准。

因法规更新、个案情形差异或企业自身理解偏差导致的申报延误、补正、不予批准等后果,国瑞中安不承担相应责任。如需针对具体产品的注册策略评估,请联系国瑞中安法规团队获取个案化支持。

服务市场覆盖

中国(NMPA)、欧盟(EU MDR / IVDR)、美国(FDA)、英国(MHRA)、瑞士(Swissmedic)、加拿大(Health Canada)、澳大利亚(TGA)、日本(PMDA)、韩国(MFDS)、俄罗斯(Roszdravnadzor / EAEU)、巴西(ANVISA)、墨西哥(COFEPRIS)、印度尼西亚(Kemenkes)、马来西亚(MDA)、泰国(Thai FDA)、越南(MOH)、印度(CDSCO)、沙特阿拉伯(SFDA)、阿联酋(MOHAP)、南非(SAHPRA)等主要医疗器械市场。

核心服务

  1. 市场准入策略:产品分类界定、注册路径比选、上市时间表倒排。
  2. 注册与备案申报:申报资料撰写、整理与递交,全程进度跟踪。
  3. 技术文档编制:技术文档(TD)、设计文档(DD)、临床评价报告(CER)、临床评价资料(同品种对比路径)。
  4. 质量管理体系:ISO 13485、MDSAP、中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建立、文件换版与核查辅导。
  5. 授权代表与代理人服务:欧盟授权代表(EC Rep)、美国代理人(US Agent)、英国负责人(UKRP)、瑞士授权代表(CH-REP)、境外制造商来华注册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代理人,及多国本地代表。
  6. 上市后合规:上市后监督(PMS)、警戒与不良事件监测、定期安全更新报告、召回管理。
  7. 唯一标识:中国 UDI 数据库、EUDAMED、GUDID 申报与数据维护。
  8. 标准符合性评估:IEC 60601 系列、ISO 10993 系列、IEC 62304、ISO 14971、YY/T 系列标准适用性与差距分析。

团队与方法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由具备监管机构与企业双重背景的注册事务、临床医学、质量管理与法规事务专业人员组成。我们坚持三条工作准则:可核验——每一项结论都能追溯到法规条款与官方来源;可追溯——每一份交付物都保留版本与依据链条;可执行——每一条建议都落到具体动作与时点。

联系邮箱:hito.lin@grzan.cn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基于公开可获取的官方法规文件整理与解读,仅供医疗器械行业从业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产品注册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合规服务的专业机构,为医疗器械与体外诊断试剂企业提供从研发立项到上市后监督的全生命周期法规支持。

与 GRZAN 携手,开启您的国际化之旅

我们期待与更多医疗器械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全球市场。

联系我们
微信
WeChat
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微信
电话联系
Call
办公电话 工作日 9:00-18:00
0755-88659477
移动电话 24小时服务
+86 15815880040
邮箱联系
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