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申请资料体系:从申请书到附件资料的构成逻辑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日本承认申请资料的组织逻辑,是围绕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5 第 2 项的四层要件展开:主体适格 → 场所登录 → 体系到位 → 产品品质有效性与安全性。中国厂商把资料理解为「技术文件包」,会在前三层被形式审查卡住。国瑞中安建议先做主体与场所的合规体检,再进入技术资料编制。
二、法规依据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5 第 1 项:承认申请;第 2 项:审查判断要件(申请人许可、制造场所登录、制造管理与品质管理、品质有效性安全性)。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5 第 16 项:承认申请(政令所定者除外)须经 PMDA(机构)提出。
- 施行规则样式第 63-8(1):医疗器械制造贩卖承认申请书(厚生劳动省公布样式)。
- 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局长通知「关于药事法等部分修订法律等的施行」,薬食発 0806 第 3 号,2014 年 8 月 6 日。
- 关于医疗器械等制造贩卖承认申请书样式及应附资料的通知,医薬発 0331 第 13 号,令和 8 年(2026 年)3 月 31 日。
- 现行法体:昭和 35 年法律第 145 号。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四层要件是有顺序的,不是并列的
第 23 条の 2 の 5 第 2 项的排列顺序本身就是审查顺序:许可适格性在前,产品判断在后。这意味着即使技术资料完备,前三层任一缺失都会导致申请在审查启动阶段即不成立。国瑞中安把前三层称为「资格审查层」,第四层称为「技术审查层」。
看点二:申请书样式是法定样式,不是企业自选格式
施行规则样式第 63-8(1) 与配套通知规定了申请书的记载事项与附件资料范围。采用欧美申报模板改写的申请书,在形式审查阶段即可能因记载事项缺失被退回。
看点三:申请经机构(PMDA)提出,这一条决定了受理与沟通路径
第 23 条の 2 の 5 第 16 项明确承认申请须经 PMDA 提出(政令所定者除外)。企业因此不能绕过机构直接向厚生劳动省递交,所有问询与补正也发生在机构层面。
四、实务建议
- 建立「资格审查层」自查表。 许可种类、制造场所登录、QMS 调查状态三项在提交前完成书面确认。
- 按法定样式编制申请书。 以厚生劳动省公布样式与配套通知为准,不沿用其他市场的申请书格式。
- 技术资料按四层要件倒推组织。 先确认第四层需要哪些证据,再回溯到体系与场所资料。
- 附件资料清单与申请书逐项对应。 建立对照表,避免申请书引用了附件中不存在的资料。
五、核验清单
- 是否已按第 23 条の 2 の 5 第 2 项四层要件完成自查?
- 申请书是否采用施行规则样式第 63-8(1) 及配套通知规定的样式?
- 是否确认申请须经 PMDA(机构)提出?
- 附件资料清单是否与申请书记载事项逐项对应?
- 医薬発 0331 第 13 号所定附件资料范围是否已逐条核对?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获取的日本官方资料整理,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在规划日本市场准入时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的注册方案、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日本药机法及其政令、省令、告示、通知处于持续修订状态,厚生劳动省与 PMDA 亦可能通过个案答复调整执行口径。企业在实际申报前,应以 e-Gov 法令検索的现行条文、厚生劳动省最新通知及 PMDA 最新指南为准,并就可能影响申报结论的事项向主管机关事前咨询,或与国瑞中安另行签署专项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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