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付文书与表示:第 63 条与第 63 条の 2 的记载事项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日本对医疗器械的标识规范要求分为两条:第 63 条管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的记载事项(共 8 号),第 63 条の 2管添付文书或容器、包装上的记载事项(共 5 号)。二者是并列的义务,不是二选一。中国厂商把说明书做好而忽略容器标示,是日本市场检查中被指摘的常见情形。
二、法规依据
- 药机法第 63 条:医疗器械的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的记载事项,共 8 号——含制造贩卖业者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名称、制造编号或制造记号、指定品目的内容量、依第 41 条第 3 项基准应记载事项、依第 42 条第 2 项基准应记载事项、指定品目的使用期限、以及厚生劳动省令所定事项。
- 药机法第 63 条の 2:添付文书等的记载事项,共 5 号——含使用方法及其他使用与处理上的必要注意、指定品目的保守点检事项、依第 41 条第 3 项基准应记载事项、依第 42 条第 2 项基准应记载事项、以及厚生劳动省令所定事项。
- 药机法第 63 条第 2 项:特定保守管理医疗机器的特别记载要求(第 1 号至第 3 号及第 8 号事项)。
- 药机法第 64 条:第 53 条至第 55 条的准用(含虚伪誇大记载的禁止)。
- 施行规则第 225 条:添付文书的电磁方法提供。
- 现行法体:昭和 35 年法律第 145 号。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63 条与第 63 条の 2 各有各的「基准承接条款」
两条都设有「依第 41 条第 3 项基准应记载事项」与「依第 42 条第 2 项基准应记载事项」两号。这意味着认证基准或基本要求基准本身可以直接规定标示内容。企业在编写标示与添付文书时,必须先读取适用基准中的记载要求,再补齐法定事项。
看点二:特定保守管理医疗机器有额外的本体标示要求
第 63 条第 2 项针对特定保守管理医疗机器,要求在本体上记载第 1 号至第 3 号及第 8 号事项。这类产品多为需定期维护的高风险器械,标示要求延伸到器械本体而非仅包装。
看点三:第 64 条的准用把广告规范牵了进来
第 64 条准用第 53 条至第 55 条,涉及虚伪誇大记载等的禁止。因此添付文书与标示的表述同时受广告规范的约束,宣传性表述在此处有法律风险。
四、实务建议
- 按 8 号 + 5 号建立标示核对表。 容器标示与添付文书分别核对,不互相替代。
- 先读基准再写文书。 从适用的认证基准或基本要求基准中提取记载要求,再补齐法定事项。
- 特定保守管理医疗机器按本体标示准备。 确认是否落入该类别,并提前规划本体标示方式。
- 用语避免宣传性表述。 因第 64 条准用关系,添付文书与标示的表述需与广告规范一并审查。
五、核验清单
- 是否已按第 63 条 8 号事项逐项核对直接容器或包装的记载?
- 是否已按第 63 条の 2 5 号事项逐项核对添付文书?
- 是否已从适用基准(第 41 条第 3 项/第 42 条第 2 项)中提取记载要求?
- 特定保守管理医疗机器是否已按第 63 条第 2 项准备本体标示?
- 添付文书与标示的表述是否已按第 64 条准用关系做广告规范审查?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获取的日本官方资料整理,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在规划日本市场准入时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的注册方案、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日本药机法及其政令、省令、告示、通知处于持续修订状态,厚生劳动省与 PMDA 亦可能通过个案答复调整执行口径。企业在实际申报前,应以 e-Gov 法令検索的现行条文、厚生劳动省最新通知及 PMDA 最新指南为准,并就可能影响申报结论的事项向主管机关事前咨询,或与国瑞中安另行签署专项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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