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用医药品为何被单列:第 2 条第 14 项与三条 IVD 路径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体外诊断用医药品(IVD)在日本法上属于医药品,但上市路径、风险分级与 QMS 要求大量准用医疗器械的规定。这一「名义归药、程序归械」的结构,导致 IVD 项目既要满足医药品侧的制造贩卖业要求,又要满足器械侧的 QMS 适合性调查。中国 IVD 厂商进入日本时,最容易低估的是这条双重合规线。
二、法规依据
- 药机法第 2 条第 14 项:体外诊断用医药品的定义——专以疾病诊断为目的、且不直接用于人或动物身体的医药品。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5 第 1 项:需厚生劳动大臣承认。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23 第 1 项:外国制造业者在选任日本制造贩卖业者的前提下自行取得认证。
- 药机法第 41 条第 3 项:厚生劳动大臣制定的基准(基本要求基准);第 42 条第 2 项:认证基准。
- QMS 省令: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用医药品的制造管理及品质管理基准相关省令,平成 16 年厚生労働省令第 169 号,公布 2004 年 12 月 17 日——省令题名即同时涵盖 IVD。
- 现行法体:昭和 35 年法律第 145 号。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定义的排除要件是「不直接接触人体」
药机法第 2 条第 14 项以「不直接用于人或动物身体」作为 IVD 与一般医药品的分界。判断时不看检测物来源(人体来源检体仍属 IVD),而看产品是否进入人体。这一要件使得采样器械与检测试剂在日本分属不同法域。
看点二:IVD 的风险分级是三级,不是四级
PMDA 公开资料显示 IVD 按风险分为 I 至 III 三类,与医疗器械的四分法不同;III 类需厚生劳动大臣承认,II 类视有无认证基准走认证或承认,I 类以届出上市。把医疗器械的「III 类 = 高度管理」直觉套到 IVD 上会导致分类误判。
看点三:QMS 省令把器械与 IVD 写在同一部省令里
平成 16 年厚生労働省令第 169 号的题名同时列举医疗器械与体外诊断用医药品,意味着二者的制造管理与品质管理基准同源、适合性调查同制。IVD 厂商无需另建一套质量体系,但必须证明体系覆盖到 IVD 特有的工序(如标准物质管理、稳定性)。
四、实务建议
- 先用法条定义做定性,再查通用名称一覧。 厚生劳动省与 PMDA 分别公开 IVD 通用名称一覧,是分级与路径判断的起点。
- 按 III 级以内规划临床与分析性能资料。 分析性能评价与临床性能评价的组织方式应按目标分级提前设计。
- 质量体系统一按 QMS 省令搭建。 已有 ISO 13485 体系的 IVD 厂商,按第 169 号省令做差额补齐即可,无需另立体系。
- 境外 IVD 厂商同步评估第 23 条の 2 の 23。 与医疗器械一样,IVD 也存在境外厂商自行取得认证的路径,但须先选任符合品目许可种类的日本制造贩卖业者。
五、核验清单
- 是否已按药机法第 2 条第 14 项确认产品「不直接接触人体」这一要件?
- 是否已用 IVD 专用通用名称一覧确认分级,而非套用医疗器械四分类?
- 质量体系是否已覆盖平成 16 年厚生労働省令第 169 号对 IVD 的适用部分?
- 境外自行持证情形是否已确认第 23 条の 2 の 23 第 1 项的适用前提?
- 是否已区分分析性能评价与临床性能评价两套资料?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获取的日本官方资料整理,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在规划日本市场准入时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的注册方案、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日本药机法及其政令、省令、告示、通知处于持续修订状态,厚生劳动省与 PMDA 亦可能通过个案答复调整执行口径。企业在实际申报前,应以 e-Gov 法令検索的现行条文、厚生劳动省最新通知及 PMDA 最新指南为准,并就可能影响申报结论的事项向主管机关事前咨询,或与国瑞中安另行签署专项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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