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四分法:一般、管理、高度管理医疗机器与 I–IV 级对应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日本的法定分类是一般医疗机器、管理医疗机器、高度管理医疗机器三组,对应国际语境下的 I 级、II 级、III–IV 级。分类由厚生劳动大臣按通用名称指定,申请人无自评权。中国厂商按 FDA 或 CE 分类直接推定日本等级,是导致整套注册文件作废的第一位原因。
二、法规依据
- 药机法第 2 条第 5 项:一般医疗机器——故障等情形对人体生命健康影响几乎没有可能的医疗器械,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
- 药机法第 2 条第 6 项:管理医疗机器——故障等情形对人体生命健康有影响可能、需适当管理者,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
- 药机法第 2 条第 7 项:高度管理医疗机器——故障等情形对人体生命健康有重大影响可能、需特别管理者,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12:一般医疗机器届出;第 23 条の 2 の 13:被指定者的认证;第 23 条の 2 の 5 第 1 项:其余需承认。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第 1 项:制造贩卖业许可按分类分第一种、第二种、第三种。
- 现行法体:昭和 35 年法律第 145 号(平成 25 年法律第 84 号,公布 2013 年 11 月 27 日,施行 2014 年 11 月 25 日)。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三项定义的标准是「故障后果」,不是「使用场景」
第 2 条第 5 项至第 7 项用的表述分别是「影响几乎没有可能」「有影响可能」「有重大影响可能」。判断锚点是故障状态下的后果严重度,与产品是否侵入、是否植入相关但不完全对应。同一功能的产品因结构设计不同被归入不同等级,在日本并不罕见。
看点二:法定名称与国际等级不是一一映射
法定名称只有 3 个,国际语境的风险级有 4 个。高度管理医疗机器覆盖了 III 与 IV 两级,因此在日本法条内部无法通过名称区分 III 与 IV,必须回到通用名称一覧与 PMDA 的公开分类信息。
看点三:分类直接决定持证主体的许可种类
第 23 条の 2 第 1 项把制造贩卖业许可分为第一种、第二种、第三种,与被经营器械的分类挂钩。选任制造贩卖业者(D-MAH)时,必须核对其许可种类能够覆盖目标品目;许可种类不覆盖,申请在形式阶段即不成立。
四、实务建议
- 分类判断输出书面结论并附来源截图或链接。 记录通用名称、分类、指定依据三部分。
- 分类确定后再定持证主体。 先用分类筛选候选 D-MAH 的许可种类,避免先签协议后发现问题。
- 对「看似 I 类」的产品保持怀疑。 带有测量、能量输出、软件算法的产品,在日本被归入管理类的概率高于中国厂商的直觉判断。
- 一款产品多个型号时逐型号判断。 型号差异可能改变故障后果评估,进而改变分类。
五、核验清单
- 是否已在官方一覧中确认目标通用名称被指定为哪一种法定名称?
- 是否已确认候选持证主体的制造贩卖业许可种类覆盖该分类?
- 是否避免了「III 类 = 认证」的直觉推断,改为核实有无认证基准?
- 多型号产品是否逐型号完成分类判断?
- 内部对照表中是否已注明法定名称 3 个与国际等级 4 个的映射关系?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获取的日本官方资料整理,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在规划日本市场准入时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的注册方案、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日本药机法及其政令、省令、告示、通知处于持续修订状态,厚生劳动省与 PMDA 亦可能通过个案答复调整执行口径。企业在实际申报前,应以 e-Gov 法令検索的现行条文、厚生劳动省最新通知及 PMDA 最新指南为准,并就可能影响申报结论的事项向主管机关事前咨询,或与国瑞中安另行签署专项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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