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持有人与备案人的六项法定义务

更新时间:2026-10-31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12/2025 号法律第 16 条以专条列举注册持有人及备案人的义务,共六项:(一)确保医疗器械符合注册及备案的质量标准及要求;(二)建立与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三)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四)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上市后评价,并就医疗器械严重不良事件向药物监督管理局通报及提交报告;(五)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及回收制度,并就产品的回收及时通知药物监督管理局;(六)配备及维持为履行本条规定所需的资源。该条同时约束注册持有人与备案人——走备案通道的第 I 类、第 IIa 类器械并不因程序简化而减轻义务。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第 12/2025 号法律(第 30/2025 期《公报》)2025 年 7 月 2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16 条(注册持有人及备案人的义务);第 13 条(名称、标签及说明书);第 20 条(注册的有效期及续期);第 29 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通报及报告);第 30 条(医疗器械上市后评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施行细则》第 11/2026 号行政法规(第 20/2026 期《公报》)2026 年 5 月 1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18 条(注册的续期,第 2 款(3)项要求提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第 26 条(备案的更改);第 27 条(不适用注册及备案制度的医疗器械的批准程序,要求提交承担不良事件监测责任的声明书)
《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通报及报告指引》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公布2026 年 6 月公布一、适用原则及目的;二、上市后不良事件通报及报告(术语、通报及报告时限)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技术性指示第 22/ISAF/2026 号批示2026 年公布;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批示全文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六项义务是「并列且持续」,不是「取得证书后的一次性动作」。 第 16 条的表述是「注册持有人及备案人须遵守下列义务」,六项之间无主次、无先后。企业最容易把质量管理体系(第二项)理解为「申请时要交的文件」,但法条要求的是「建立并保持有效运行」——这是一个持续性状态,不是一份静态文档。

看点二:备案人与注册持有人义务同源,是本次立法最容易被低估的一点。 第 I 类与第 IIa 类走备案,形式审查只需 5 个工作日,看似轻松;但第 16 条把「注册持有人及备案人」写在同一句里,六项义务一体适用。国瑞中安在服务内地客户时反复强调:备案省下的是上市前的时间,不是上市后的责任。

看点三:第六项「配备及维持所需资源」是兜底条款,也是追责抓手。 前五项都是具体行为义务,第六项要求为履行这些义务配备并维持资源。其立法意图是把「没钱没人」排除在抗辩理由之外——监管者在检查或调查时,可以直接追问人员配置、预算安排与职责分工,而不必先证明某一具体义务未履行。

看点四:义务履行情况会回流到续期审查。 施行细则第 18 条规定注册续期须提交资料,其中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这意味着第 16 条第(四)项的履行留痕,会在第 20 条规定的 5 年续期节点被正式检视。把不良事件记录散落在客服、销售、质量几个部门各自的文件里,是续期时最常见的失分项。

看点五:第 16 条与处罚制度直接相连。 第 12/2025 号法律第五章设有完整的刑事与行政责任体系。义务不是宣示性条款——未履行义务可能同时触发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与预防控制措施(第 50 条)。企业应把第 16 条当作内部合规手册的目录来用。

四、实务建议

  1. 把第 16 条做成内部合规手册的六章目录:一项义务对应一套流程、一份记录、一名责任人。
  2. 质量管理体系按「持续运行」建设:保留内审、管理评审、纠正预防措施记录。
  3. 不良事件记录集中归口:为续期时的监测报告提供单一数据源。
  4. 资源条款落地为岗位与预算:明确专职人员、职责分工与年度预算。
  5. 备案主体同样建立义务台账:不要因程序简化而豁免上市后管理。

五、核验清单

  • □ 六项义务已逐项对应到内部责任人与流程
  • □ 质量管理体系已建立并保持有效运行(含内审与管理评审记录)
  • □ 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已制定并实施
  • □ 不良事件监测机制已建立,严重不良事件 24 小时通报路径已明确
  • □ 产品追溯及回收制度已建立并演练
  • □ 人员、职责与预算(第 16 条第(六)项)已落实
  • □ 备案类产品已纳入同一套义务管理
  • □ 续期所需的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已按年度归档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所述法规、指引与生效日期,均以上文「法规依据」所列官方来源在该日的公布内容为限;官方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 中国澳门本地资源:国瑞中安可协助内地及境外厂商对接中国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的注册与备案程序,包括申请人正当性方案设计(自行制造路径与经营准照持有人路径)、技术主管配置、委托制造许可与 GMP 体系文件准备,并协同办理进口准照与对外贸易经营人安排。
  • 服务能力:产品属性判定与风险分级(第 I 类、第 IIa 类、第 IIb 类、第 III 类)、程序前咨询支持、注册与备案卷宗编制、临床评价与豁免论证、标签说明书本地化(中文/葡文/英文)、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与通报机制搭建。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官方法规文件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投资建议或具体申报承诺。注册持有人及备案人的义务以第 12/2025 号法律第 16 条及药物监督管理局的现行规定为准;涉及商业决策的,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咨询具备中国澳门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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