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追溯与回收制度
更新时间:2026-10-31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12/2025 号法律第 16 条第(5)项要求注册持有人及备案人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及回收制度,并就产品的回收及时通知药物监督管理局。该制度的强制性在两个方向同时展开:一是企业主动的执行义务(第 16 条),二是监管依职权的干预手段——第 50 条规定出现公众健康安全风险时,ISAF 可命令采取回收全部或部分批次、暂时禁止或限制业务、中止场所运作、封存、保全性扣押、销毁等措施。此外,注册被中止、注销或失效时(第 22 条)、备案被取消时(第 27 条),持有人/备案人负有回收相关器械的法定后果。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 | 第 12/2025 号法律(第 30/2025 期《公报》) | 2025 年 7 月 2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第 16 条第(5)项(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及回收制度,并就回收及时通知药监局);第 22 条(中止、注销及失效的效果);第 27 条(取消的效果);第 50 条(预防及控制措施);第 48 条(监察人员)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施行细则》 | 第 11/2026 号行政法规(第 20/2026 期《公报》) | 2026 年 5 月 18 日刊登;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第 69 条(医疗器械的保存及供应);第 71 条(制造活动的登记及存档);第 72 条(经营活动的登记及存档) |
| 《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通报及报告指引》 | 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公布 | 2026 年 6 月公布 | 2.2.5(境外采取控制措施后的报告义务)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追溯是回收的前提,法条把两者写在同一项里是有意为之。 第 16 条第(5)项的表述是「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及回收制度」——没有追溯能力,回收就是一句空话。企业在做制度设计时应先回答:能否在限定时间内定位到某一批次流向了哪些机构、哪些患者层面节点?这个能力是制度能否落地的关键。
看点二:「及时通知」是独立义务,不是回收的附属动作。 法条在回收之外单独要求「就产品的回收及时通知药物监督管理局」。这意味着即使回收行动本身由境外总部或受托方执行,澳门注册持有人/备案人仍有独立的通知义务。跨国企业常犯的错误是等待总部统一口径而错过通知时点。
看点三:回收触发点不止一个。 至少有三类情形会引发回收:企业自主决定、第 50 条规定的预防及控制措施命令、以及注册中止/注销/失效(第 22 条)或备案被取消(第 27 条)的法定效果。第三类最容易被忽略——注册因未续期而失效时,持有人仍须回收相关器械。
看点四:第 50 条的措施清单远超「回收」。 包括回收全部或部分批次、暂时禁止或限制业务、中止场所运作、封存、保全性扣押、销毁。这是一套完整的风险处置工具箱,企业不能只准备回收预案。尤其是「中止场所运作」,会直接切断经营连续性,应在业务连续性计划中单独评估。
看点五:登记及存档义务是追溯制度的可验证基础。 施行细则第 71 条(制造活动的登记及存档)与第 72 条(经营活动的登记及存档)为追溯提供了记录载体。检查时 ISAF 会看的是这些登记簿册,而不是企业事后补做的说明材料。实务口径:具体的登记项目与保存期限以 ISAF 公布的技术性指示与现场意见为准。
四、实务建议
- 先建追溯,再写回收预案:以批次为主键,打通进货、销售、库存与终端节点。
- 把「及时通知 ISAF」设为独立动作:不等总部口径,先通知后补充。
- 按第 50 条全清单做预案:不只准备回收,也准备封存、扣押与场所中止的应对。
- 把注册失效/备案取消纳入回收触发清单:避免证照状态变化后器械仍在市面流通。
- 登记簿册按第 71/72 条日常维护:这是检查时的第一证据来源。
- 每年至少一次回收演练:演练记录本身也是制度有效运行的证明。
五、核验清单
- □ 产品追溯制度已建立,可按批次定位流向
- □ 回收制度已建立并经演练验证
- □ 「及时通知 ISAF」的独立流程与责任人已明确
- □ 第 50 条六类预防及控制措施的应对预案已编制
- □ 注册中止/注销/失效(第 22 条)的回收义务已纳入流程
- □ 备案被取消(第 27 条)的回收义务已纳入流程
- □ 制造活动(第 71 条)与经营活动(第 72 条)登记及存档已日常维护
- □ 保存及供应(第 69 条)要求已在场所管理中落实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所述法规、指引与生效日期,均以上文「法规依据」所列官方来源在该日的公布内容为限;官方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 中国澳门本地资源:国瑞中安可协助内地及境外厂商对接中国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的注册与备案程序,包括申请人正当性方案设计(自行制造路径与经营准照持有人路径)、技术主管配置、委托制造许可与 GMP 体系文件准备,并协同办理进口准照与对外贸易经营人安排。
- 服务能力:产品属性判定与风险分级(第 I 类、第 IIa 类、第 IIb 类、第 III 类)、程序前咨询支持、注册与备案卷宗编制、临床评价与豁免论证、标签说明书本地化(中文/葡文/英文)、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与通报机制搭建。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官方法规文件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投资建议或具体申报承诺。产品追溯及回收制度的具体要求以第 12/2025 号法律第 16 条第(5)项、第 50 条及药物监督管理局的现行规定为准;涉及商业决策的,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咨询具备中国澳门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合规服务的专业机构,业务覆盖中国 NMPA、欧盟 EU MDR/IVDR、美国 FDA、中国香港 MDACS、中国澳门 ISAF、东南亚及中东等多个市场,为国内器械厂商提供从产品分类判定、技术文档编制、临床评价、体系辅导到上市后警戒的全链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