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器械的可用性文件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4.2.11 条要求:对已使用过的器械(二手器械),提交制造商出具的器械可用性文件的复印件。这是 11 项卷宗的最后一项,也是唯一针对”二手”这一特殊状态的条款。
在进口端,《药品法》第 9-1.10 条另有一处配套规定:进口已使用过的器械时,除第 9-1.9 条的文件外,还须附制造商(销售方)出具的器械可用性文件的复印件。也就是说,二手器械在注册与进口两个环节都要提交可用性文件。
二、法规依据
-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 2024 年 7 月 18 日第 345 号决议《药品、药物物质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纳入国家注册簿与国家注册簿维护规则》(2024 年 7 月 19 日生效;《Xalq qəzeti》2024 年 7 月 20 日第 151 期;《立法汇编》2024 年第 7 号第 906 条;自 2024 年 7 月 20 日起废止 2007 年 7 月 13 日第 108 号决议):第 4.2.11 条(二手器械可用性文件)、第 4.2 条(11 项卷宗)、第 4.3 条(豁免清单不含 4.2.11)、第 2.1.1 条(申请人定义)。
- 《阿塞拜疆共和国药品法》(“Dərman vasitələri haqqında” 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nın Qanunu,第 208-IIIQ 号,2006 年 12 月 22 日通过、2007 年 2 月 28 日生效,《阿塞拜疆共和国立法汇编》2007 年第 2 号第 70 条),经 2023 年 7 月 14 日第 979-VIQD 号法律修订(以新条文新增第 1-1 条与第 9-1 条,《立法汇编》2023 年第 8 号第 1127 条):第 9-1.9 条(器械进口申请文件 7 项)、第 9-1.10 条(二手器械进口追加可用性文件)、第 9-1.2 条(进口许可一证一批)、第 6.1 条(未注册不得进口、生产、销售与使用)。
-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 2024 年 7 月 18 日第 345 号决议《药品、药物物质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纳入国家注册簿与国家注册簿维护规则》(2024 年 7 月 19 日生效;《Xalq qəzeti》2024 年 7 月 20 日第 151 期;《立法汇编》2024 年第 7 号第 906 条;自 2024 年 7 月 20 日起废止 2007 年 7 月 13 日第 108 号决议):第 2.1.4 条(配件定义)、第 7.10 条(配件随整套登记)。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第 4.2.11 条没有豁免,且适用条件是”已使用过”而非”已注册过”。 第 4.3 条的三项豁免都不涉及 4.2.11。条文的适用条件是”istifadə edilmiş tibb vasitələrinə münasibətdə”(针对已使用过的器械),指的是器械状态的”二手”,不是指是否曾在他国注册。翻新机、展后样机转销售、租赁退回设备都可能落入这一条。
看点 2:注册端与进口端各要一次,是二手器械的双重文件负担。 第 4.2.11 条(注册卷宗)与第 9-1.10 条(进口申请)都要求可用性文件的复印件,但出具主体表述略有差异:注册端为”制造商出具”,进口端为”制造商(销售方)出具”。实务口径:准备由制造商出具的原件,进口端若由销售方出具需确认是否被接受(待核验)。
看点 3:可用性文件的实质内容规则未细化。 条文只说”可用性文件”(istifadəyə yararlılığına dair sənəd),未规定须载明哪些内容。实务口径:建议包含器械识别信息(型号、序列号)、已使用时长或状态、维护保养与校准记录、剩余使用寿命评估、制造商确认其仍可按预期用途使用的结论。具体以 AEC 要求为准。
看点 4:二手器械仍要完整走 11 项卷宗。 第 4.2.11 条是”追加项”而非”替代项”。二手器械不因为已使用过而减免 4.2.1 至 4.2.10 中的任何一项,尤其是 4.2.1(生产权)与 4.2.9(QMS 证书)——即便器械已停产多年,仍要找原制造商出具或提供历史文件。这是二手器械项目最大的可行性风险。
四、实务建议
- 项目启动阶段先确认能否从原制造商取得可用性文件;无法取得的,评估项目可行性再报价。
- 可用性文件由制造商出具,载明型号、序列号、使用状态、维护与校准记录、剩余寿命评估与可用性结论。
- 注册端与进口端各准备一份复印件,进口端若由销售方出具先向 AEC 书面确认。
- 二手器械按完整 11 项卷宗准备,不因”已使用过”减项。
- 翻新机、展后样机转销售、租赁退回设备一律按二手器械处理。
- 把”能否取得制造商文件”写入合同先决条件,避免中途卡单。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可从原制造商取得可用性文件。
- □ 可用性文件已载明型号、序列号、状态、维护记录与可用性结论。
- □ 注册端与进口端各备一份(第 4.2.11 条与第 9-1.10 条)。
- □ 进口端由销售方出具的情形已向 AEC 书面确认。
- □ 二手器械已按完整 11 项卷宗准备。
- □ 合同已写入”取得制造商文件”为先决条件。
本篇相关阅读
- 《第 13 篇 卷宗 11 项逐项拆解:4.2.1 至 4.2.11》:https://www.grzanglobal.com/azerbaijan-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dossier-11-items-breakdown/
- 《第 29 篇 许可与许可证法第 18.2.1 至 18.2.3 条的三份文件》:https://www.grzanglobal.com/azerbaijan-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licenses-and-permits-law-18-2-documents/
- 《第 40 篇 二手器械的进口追加文件》:https://www.grzanglobal.com/azerbaijan-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additional-import-documents-used-devices/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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