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器械的进口追加文件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药品法》第 9-1.10 条规定:进口已使用过的器械时,除第 9-1.9 条所列文件外,还须随申请附制造商(销售方)出具的器械可用性文件的复印件。

第 9-1.9 条的常规 7 项文件是:9-1.9.1 法人国家登记簿摘要或身份证明;9-1.9.2 税号证明;9-1.9.3 实施进口的场地(仓库、区域)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租赁权证明;9-1.9.4 经公证的买卖合同副本(外文合同另附阿塞拜疆语公证译本);9-1.9.5 纸质与电子发票副本(发票未载明时另附完整名称、序列号、使用或有效期限信息);9-1.9.6 证明每一批次符合其规格的制造商质量指标结果文件;9-1.9.7 原产地证书。

二手器械的可用性文件是追加项,不替代上述任何一项。

二、法规依据

  • 《阿塞拜疆共和国药品法》(“Dərman vasitələri haqqında” 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nın Qanunu,第 208-IIIQ 号,2006 年 12 月 22 日通过、2007 年 2 月 28 日生效,《阿塞拜疆共和国立法汇编》2007 年第 2 号第 70 条),经 2023 年 7 月 14 日第 979-VIQD 号法律修订(以新条文新增第 1-1 条与第 9-1 条,《立法汇编》2023 年第 8 号第 1127 条):第 9-1.9.1 至 9-1.9.7 条(器械进口 7 项文件)、第 9-1.10 条(二手器械追加可用性文件)、第 9-1.2 条(一证一批)、第 9-1.4 条(入关前申请)、第 9-1.12 条(审查期限依《许可与许可证法》第 19.9 条)、第 6.1 条(未注册不得进口)。
  •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 2024 年 7 月 18 日第 345 号决议《药品、药物物质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纳入国家注册簿与国家注册簿维护规则》(2024 年 7 月 19 日生效;《Xalq qəzeti》2024 年 7 月 20 日第 151 期;《立法汇编》2024 年第 7 号第 906 条;自 2024 年 7 月 20 日起废止 2007 年 7 月 13 日第 108 号决议):第 4.2.11 条(二手器械注册卷宗的可用性文件)、第 4.3 条(豁免清单不含 4.2.11)、第 2.1.1 条(申请人定义)。
  • 《阿塞拜疆共和国许可与许可证法》(“Lisenziyalar və icazələr haqqında” 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nın Qanunu,2016 年 3 月 15 日第 176-VQ 号)第 18.2.1–18.2.3 条、第 19.9 条、第 25 条、第 26.1 条:第 19.9 条(7 个工作日)、第 19.10 条(送达与缴规费告知)。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二手器械在注册端与进口端各要一次可用性文件。 第 4.2.11 条(注册卷宗)与第 9-1.10 条(进口申请)分别要求。注册端表述为”制造商出具”,进口端表述为”制造商(销售方)出具”——出具主体的表述略有差异,实务口径:以制造商出具的原件为准,若由销售方出具需先向 AEC 确认是否接受(待核验)。

看点 2:第 9-1.9.5 条对二手器械的信息要求更重。 该条要求发票载明每一件进口器械的完整名称、序列号、使用或有效期限;发票未载明的,须由制造商(销售方)另行提供。对逐台编号的二手设备而言,这实际上是一份逐台清单,工作量随台数线性增长。

看点 3:第 9-1.9.6 条要求”每批次符合其规格的制造商质量指标结果”。 二手设备很难提供”出厂时”的质量指标结果,实务上通常由制造商或服务方出具一份当前状态的检测/校准结果(实务口径:规则未细化,按 AEC 要求执行)。这是二手设备项目最大的文件瓶颈。

看点 4:一证一批对二手设备尤其苛刻。 第 9-1.2 条的”一个货物批次”对单台大型设备而言就是”一台一许可”。若同时进口多台同型号设备,是否可按一个批次申请取决于 AEC 对”批次”的认定(待核验:建议在发货前书面确认)。

看点 5:二手器械仍要满足第 6.1 条的总要求。 除法定情形外,未取得国家注册不得进口。二手设备若属需注册区间(中/高/更高风险),必须先完成国家注册,再办理进口许可;不能用”二手”作为免注册理由。

四、实务建议

  1. 二手设备项目启动时先确认能否取得制造商出具的可用性文件,以及当前状态的检测/校准结果。
  2. 按第 9-1.9 条 7 项 + 第 9-1.10 条追加项准备单批文件包,逐台清单单独成册。
  3. 属需注册区间的二手设备,先完成国家注册(含第 4.2.11 条可用性文件),再办进口许可。
  4. 多台同型号设备是否可按一个批次申请,发货前向 AEC 书面确认。
  5. 可用性文件由销售方出具的情形,先向 AEC 确认是否接受。
  6. 把”取得制造商文件”写入合同先决条件与报价前提。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可取得制造商可用性文件与当前状态检测/校准结果。
  • □ 已按 7 + 1 项准备二手设备单批文件包。
  • □ 需注册的二手设备已先完成国家注册。
  • □ 多台设备的批次认定已向 AEC 书面确认。
  • □ 销售方出具可用性文件的可接受性已确认。
  • □ 合同已写入取得制造商文件的先决条件。

本篇相关阅读

  • 《第 37 篇 进口许可:一证一批与 7 个工作日》:https://www.grzanglobal.com/azerbaijan-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import-permit-one-per-consignment/
  • 《第 39 篇 费用口径:国家规费、鉴定费与 5 个工作日缴款》:https://www.grzanglobal.com/azerbaijan-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state-duty-and-examination-fees/
  • 《第 30 篇 二手器械的可用性文件》:https://www.grzanglobal.com/azerbaijan-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usability-document-for-used-devices/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阿塞拜疆官方公布的法规与主管机构公告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阿塞拜疆卫生部与分析鉴定中心(AEC)可能发布新的决议、决定或通知,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 AEC 的最新要求与缴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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