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一证一批与 7 个工作日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阿塞拜疆的器械进口许可制度写在《药品法》第 9-1 条,四个要点:

9-1.2 进口许可针对”以一个货物批次形式进口的货物”签发,仅对该批货物有效(一证一批);

9-1.4 申请人须在货物进入阿塞拜疆海关领土之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9-1.9 进口器械时须随申请附 7 项文件(法人登记摘要或身份证、税号证明、仓储场地权属或使用租赁证明、经公证的买卖合同副本及阿塞拜疆语公证译本、纸质与电子发票副本、每批次符合规格的制造商质量指标结果、原产地证书);

9-1.12 审查期限:药品与药物物质依鉴定结果为 23 个工作日、简化鉴定为 13 个工作日,器械则依《许可与许可证法》第 19.9 条规定的期限。第 19.9 条规定:除《行政程序法》外的其他法律未规定更短期限的,自申请登记之日起不迟于 7 个工作日发证或作出驳回的行政决定。

第 9-1.3 条另规定,第 9-1 条不适用于第 6.5.4、6.5.6、6.5.9、9.2、9.3、9.6 条所列药品,以及由相关执行机关确定的机关(机构)实施的药品进口情形。

二、法规依据

  • 《阿塞拜疆共和国药品法》(“Dərman vasitələri haqqında” 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nın Qanunu,第 208-IIIQ 号,2006 年 12 月 22 日通过、2007 年 2 月 28 日生效,《阿塞拜疆共和国立法汇编》2007 年第 2 号第 70 条),经 2023 年 7 月 14 日第 979-VIQD 号法律修订(以新条文新增第 1-1 条与第 9-1 条,《立法汇编》2023 年第 8 号第 1127 条):第 9-1.1 条(进口许可的签发、副本、重新办理、中止、恢复与撤销依《许可与许可证法》与《行政程序法》)、第 9-1.2 条(一证一批)、第 9-1.3 条(不适用情形)、第 9-1.4 条(货物入关前提出申请)、第 9-1.9.1 至 9-1.9.7 条(器械进口 7 项文件)、第 9-1.12 条(器械依《许可与许可证法》第 19.9 条的期限)、第 6.1 条(未注册不得进口)、第 9-1.11 条(审查时适用第 6-2.3、6-2.5 至 6-2.9 条要求)。
  • 《阿塞拜疆共和国许可与许可证法》(“Lisenziyalar və icazələr haqqında” 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nın Qanunu,2016 年 3 月 15 日第 176-VQ 号)第 18.2.1–18.2.3 条、第 19.9 条、第 25 条、第 26.1 条:第 19.9 条(7 个工作日)、第 19.10 条(送达与缴规费告知)、第 19.11 条(缴费证明提交后 2 个工作日内发证)、第 18.2.1 至 18.2.3 条(主体资格文件)。
  • 《阿塞拜疆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第 31 条(申请的受理与登记)、第 52 条(缺陷的补正):第 31 条(申请的受理与登记)、第 52 条(缺陷的补正)。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一证一批,是器械进口的真实运营成本。 第 9-1.2 条的”以一个货物批次形式进口的货物”与”仅对该批货物有效”,意味着每批货物都要重新申请一次许可,7 项文件每批都要重新准备一遍,其中买卖合同公证副本、发票、每批次质量指标结果、原产地证书是每批必换的。做渠道成本模型时必须按批次数计。

看点 2:第 9-1.4 条把申请时点锁死在”入关之前”。 货物进入阿塞拜疆海关领土之前就要提出申请。结合第 9-1.12 条的 7 个工作日审查期,实务上意味着:发货前至少留出 7 个工作日 + 文件准备时间,否则货物到港也无法清关。

看点 3:第 9-1.9.3 条要求仓储场地的权属或使用租赁证明。 这一项对没有本地仓储的境外制造商是实质门槛——必须证明在阿塞拜疆有可用于实施进口的仓库或场地,且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租赁权。这也从侧面说明:进口许可的申请人通常是在阿塞拜疆有实体经营场所的主体。

看点 4:第 9-1.9.5 条对发票的信息密度要求很高。 若发票上未载明,还须提供制造商(销售方)出具的、载明所进口器械的完整名称、序列号、使用或有效期限的信息。这一条与第 9-1.9.6 条(每批次符合规格的制造商质量指标结果)配合,实际上要求每批货物都有一份可追溯到批次的质量档案。

看点 5:第 9-1.11 条与第 1-1 条之间存在与第 9-1 条类似的文本张力。 第 9-1.11 条规定审查进口许可申请时适用第 6-2.3、6-2.5 至 6-2.9 条的要求,而《药品法》第 1-1 条把第 6-2 条列入了对器械不适用的条款清单。实务口径:以 AEC 公布的操作要求为准执行,并向 AEC 书面确认,不自行主张条款不适用。

四、实务建议

  1. 按”批次数 × 单批成本”编制进口预算,不为一张许可做年度摊销。
  2. 发货前至少预留 7 个工作日审查期 + 文件准备时间,货物到港前完成申请(第 9-1.4 条)。
  3. 提前落实阿塞拜境内的仓储场地并准备好权属或使用租赁证明(第 9-1.9.3 条)。
  4. 每批货物的质量档案(制造商质量指标结果、序列号、有效期限)随发票一并准备。
  5. 买卖合同为外文的,同时准备阿塞拜疆语公证译本(第 9-1.9.4 条)。
  6. 就第 9-1.11 条与第 1-1 条的张力向 AEC 书面确认操作口径。

五、核验清单

  • □ 进口预算已按批次数编制。
  • □ 发货排期已预留 7 个工作日审查期。
  • □ 已落实境内仓储场地并取得权属或使用租赁证明。
  • □ 每批质量档案(质量指标结果、序列号、有效期限)已模板化。
  • □ 外文买卖合同的阿塞拜疆语公证译本已纳入单批文件包。
  • □ 已就第 9-1.11 条与第 1-1 条的张力向 AEC 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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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阿塞拜疆官方公布的法规与主管机构公告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阿塞拜疆卫生部与分析鉴定中心(AEC)可能发布新的决议、决定或通知,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 AEC 的最新要求与缴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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