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试验与验证:第 28 号决定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吉尔吉斯斯坦的技术试验,明文转致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6 年 2 月 12 日第 28 号决定《医疗器械技术试验实施规则》,依据为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第 4 项。这是证据三段式的第一层次——回答”器械能否按预期正常工作”。它也是八国简化通道中未被完全免除的一层,即便持有欧盟、美国、日本等批件,技术试验的证据判断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

二、法规依据

  1. 内阁第 513 号决议,2024 年 8 月 27 日,第 2 条第 4 项:技术试验依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6 年 2 月 12 日第 28 号决定《医疗器械技术试验实施规则》执行。
  2. 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第 3 项:生物效应评价研究依理事会 2016-05-16 第 38 号决定执行。
  3. 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2 条第 5 项:临床与临床实验室试验依理事会 2016-02-12 第 29 号决定执行。
  4. 内阁第 513 号决议附件 1第 2 条:定义 verification(确认规定要求已实现)与 validation(确认特定用途或使用要求已满足)。
  5. 多边机构国别调研报告(日本国际协力机构,2025 年 11 月):按联盟规则注册时,须将实物设备送至俄罗斯或哈萨克斯坦的检测机构,运输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技术试验是”证据三段式”的地基,也是唯一不被简化通道完全免除的层次。

我们在第 13 篇讲过,简化通道可免交符合性标准清单、有效性与安全性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含药品/灭菌/软件的文件。比对三项决定可以看出:免除的主要是生物效应评价(第 38 号)与临床(第 29 号)层次的文件,技术试验(第 28 号)的证据判断仍在。 这一结构提示:即便走简化通道,产品的技术性能证据也应准备充分。

看点二:验证与确认两个概念,决定了技术试验报告的结构。

附件 1 第 2 条把 verification 与 validation 分别定义。落到技术试验上,两者的分工是:验证回答”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如尺寸、性能参数、电气安全);确认回答”产品在预期使用条件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如模拟使用场景下的性能)。建议技术试验报告按这两部分分别组织,与程序定义咬合。

看点三:实物送检是联盟轨的现实约束,本国轨的压力相对较小。

多边机构国别调研报告明确记载:按联盟规则注册时,须将实物设备送至俄罗斯或哈萨克斯坦的检测机构,运输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对大型设备而言,这是一笔可观的直接与时间成本。对本国轨项目,建议在试验方案编制阶段即与授权代表确认试验地点与样品要求,避免方案做完后才发现样品无法按要求送达。

看点四:试验方案先审后做,是控制成本的关键。

考虑到样品运输与试验费用,事后补方案的代价极高。建议在开展试验前,把方案对照第 28 号决定的要求编制完成,并由授权代表或本地顾问预审(见第 19 篇)。这一条对有源设备与大型设备尤其重要。

看点五:技术试验与符合性证据表互为支撑。

符合性证据表(第 24 篇)中”符合方式”一栏若填写为”技术试验”,则应当指向本报告。两张文件互相引用,可以让评审专家快速建立”要求—证据”的对应关系,减少澄清往返。

四、实务建议

第一,技术试验报告按验证与确认两部分组织。 建议在报告目录中明确区分:验证部分覆盖规定技术要求的符合性;确认部分覆盖预期使用条件下的性能。

第二,试验方案在前,样品发运在后。 建议先完成方案编制与预审,再安排样品发运。对大型设备,提前确认检测机构、运输方式与清关安排。

第三,为样品进口准备用途说明。 为注册与鉴定目的进口样品属于法律允许的情形(第 216 号法律第 30 条)。建议提前准备样品名称与型号、数量、用途、检测机构与处理方式说明(详见第 37 篇)。

第四,技术试验报告与符合性证据表交叉索引。 建议在证据表中标注报告编号与章节,在报告中标注所支撑的第 27 号决定条目。

五、核验清单

  • □ 取得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 28 号决定(2016-02-12)现行文本;
  • □ 技术试验报告按验证与确认两部分组织;
  • □ 试验方案已在样品发运前完成编制与预审;
  • □ 样品进口用途说明已准备(名称与型号、数量、用途、检测机构、处理方式);
  • □ 技术试验报告与符合性证据表已交叉索引;
  • □ 大型设备项目已提前确认检测机构、运输方式与清关安排。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我们的服务涵盖:上市前路径选型与可行性评估、注册档案编制与递交、授权代表安排、本地检测与临床试验组织、生产现场检查协调、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辅导、上市后监测与器械警戒体系搭建、进口与流通合规、规费测算与项目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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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为国瑞中安基于公开渠道获取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法规资料所作的整理与专业解读,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在规划市场准入时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产品注册结论的承诺,亦不作为法律意见。技术试验要求须以第 28 号决定现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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