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分类判定、监管主体、法规生命周期与更新跟踪
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本主题速查表
| 关键结论 | 说明 |
|---|---|
| 单一轨 | 塔吉克斯坦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亦非观察员,联盟轨 0 条、可选路径 1 条;第 17 条第 1 款使生产、销售与使用均以国家注册为前提。 |
| 双机关分工 | 卫生部定规则、监督机关办注册:第 8 条列卫生部 22 项职权,第 9 条列监督机关 10 项职权,第 9 条第 8 项由监督机关实施注册与重新注册。 |
| 现行法版本 | 现行《药品、医疗用品与药品活动法》为 2022 年 7 月 19 日第 1893 号法(下议院第 726 号、上议院第 298 号决议),第 49 条废止 2001 年 8 月 6 日旧法;现行文本经第 2181 号法重新颁布。 |
| 品类边界 | 第 1 条第 11 项把医疗用品切为材料与医疗器械 2 类,器械为下位概念;敷料、缝线与监护仪走同一套注册程序,第 17、26、43、45、21 条均写在医疗用品层。 |
| 持证主体 | 第 17 条第 2 款由制造商或其授权人递交,第 17 条第 6 款签发五年期注册证并令持有人担质量、有效性与安全性三责;坊间「3 年」不予采用。 |
本主题全部 10 篇按页面顺序排列
01
塔吉克斯坦不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医疗器械准入只有本国轨
02
两个授权机关怎么分:卫生部定规则,药品活动国家监督机关办注册
03
「医疗器械」不是独立门类:第 1893 号法第 1 条第 11 项的医疗用品结构
04
从 2001 年旧法到 2025 年第 2181 号法:塔吉克斯坦药品与医疗用品立法沿革
05
申请人、注册证持有人与境外制造商:三类主体的资格与边界
06
注册证五年有效期:法律层级的出处与持证人的法定责任
07
九类不需要国家注册的情形:从定制器械到展会样品
08
两类注册禁止:同名不同配方与一方多名
09
简化国家注册通道:战时、紧急状态与疫情情形
10
国家药品登记册与注册信息公开:第 17 条第 8 款与第 44 条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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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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