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报告:第 83 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83(1) 条要求制造商通过第 87 条电子系统报告两类趋势:一是不构成严重事件、但可能对附件 I 第 1 节与第 5 节的受益—风险分析产生重大影响、且已经或可能导致患者、使用者或他人健康与安全面临不可接受风险的事件,其频率或严重程度出现统计学显著增加;二是相对于器械既定性能的预期错误结果出现显著增加(对照附件 I 第 9.1(a)(b) 节,并在技术文档与产品信息中载明)。
二、法规依据
| 法规/文件 | 条款号 | 日期 | 出处 |
|---|---|---|---|
| Regulation (EU) 2017/746(IVDR) | 第 83(1)(2) 条(趋势报告;主管机关可自行评估并要求采取措施) | 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 | EUR-Lex |
| 同上 | 第 82(1)(a) 条(预期错误结果排除在严重事件报告之外);第 79 条(PMS 计划);第 87 条(警戒与上市后监督电子系统);附件 I 第 1、5、9.1 节 | 2017-04-05 | EUR-Lex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83 条没有规定固定天数,这是与第 82 条的关键差别。
第 83 条的行文只要求「report by means of the electronic system」,未设定 15 日/2 日/10 日式的固定时限。市面上常见的「趋势报告也是 15 天」说法在法源上找不到依据,本系列不予采用。趋势报告的节奏由 PMS 计划中的观察期与方法决定。
看点二:判定方法必须预先写进 PMS 计划。
第 83(1) 条第二小段要求制造商在 PMS 计划中写明:如何管理该类事件、判定频率或严重程度出现统计学显著增加(或性能变化)所使用的方法,以及观察期。也就是说,「显著」是企业在计划中自行定义并经主管机关可复核的阈值,不是事后解释。
看点三:主管机关可以反向要求采取措施。
第 83(2) 条允许主管机关自行对趋势报告开展评估,并要求制造商依本条例采取适当措施以保障公众健康与患者安全;每一主管机关须将评估结果与所采取措施告知委员会、其他主管机关以及签发证书的公告机构。趋势报告因此会直接进入监管视野,而非内部记录。
看点四:趋势报告与严重事件报告是互补而非重叠。
第 82(1)(a) 条把「已在产品信息与技术文件中明确记载并量化、并按第 83 条走趋势报告的预期错误结果」排除在严重事件报告之外。判断顺序应为:先判断是否构成严重事件(是 → 第 82 条);若属预期错误结果,则看是否出现显著增加(是 → 第 83 条)。
四、实务建议
- 在 PMS 计划中定义每类事件的基线、统计方法与观察期,并随产品与数据量变化复核。
- 把「预期错误结果」清单写进产品信息与技术文档,作为第 82(1)(a) 条排除项的依据。
- 建立趋势报告与严重事件报告的通道判定流程,避免误分类。
- 趋势报告发出后同步评估是否需要第 10(11) 条的纠正措施与第 82(8) 条的 FSCA。
- 与主管机关、公告机构的沟通记录归档(第 83(2) 条)。
五、核验清单
- □ PMS 计划已定义趋势判定方法、阈值与观察期(第 83(1) 条)
- □ 「预期错误结果」清单已载入产品信息与技术文档(第 82(1)(a) 条)
- □ 趋势报告与严重事件报告的通道判定流程已建立
- □ 报告已通过第 87 条电子系统提交(第 83(1) 条)
- □ 报告后已评估是否需要纠正措施与 FSCA(第 10(11)、82(8) 条)
- □ 与主管机关、公告机构的沟通记录已归档(第 83(2) 条)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所引法规为 Regulation (EU) 2017/746(OJ L 117, 5.5.2017, p. 176;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第 10(11) 条、第 79 条、第 82(1)(a)(8) 条、第 83(1)(2) 条、第 87 条及附件 I 第 1、5、9.1 节。第 83 条未规定固定报告天数,本系列不引用任何无官方出处的「天」数。以 EUR-Lex 最新文本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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