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IVDD 到 IVDR:第 110 条过渡框架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IVDD(98/79/EC)已随第 112 条自 2022-05-26 起废止,但第 110 条为遗留器械保留了过渡通道:在 2022-05-26 前已依 IVDD 投放市场、且在 IVDR 下需要公告机构介入的器械,可在满足条件的期间内继续投放。该过渡框架经 Regulation (EU) 2022/112(2022-01-25)、Regulation (EU) 2023/607(2023-03-15)与 Regulation (EU) 2024/1860(2024-06-13,生效 2024-07-09)三次修订。

二、法规依据

法规/文件条款号日期出处
Regulation (EU) 2017/746(IVDR)第 110 条(过渡条款);第 112 条(废止 IVDD)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EUR-Lex
Regulation (EU) 2022/112修订第 110 条,引入按等级分段的过渡期通过 2022-01-25;OJ L 19, 28.1.2022EUR-Lex
Regulation (EU) 2023/607修订 MDR 与 IVDR 过渡条款,删除 sell-off 安排通过 2023-03-15;OJ L 80, 20.3.2023EUR-Lex
Regulation (EU) 2024/1860再次延长过渡期,并规定 EUDAMED 渐进启用与第 10a 条通过 2024-06-13;生效 2024-07-09EUR-Lex
MDCG 2022-8遗留器械如何适用 IVDR 第 VII 章义务(解释性)2022欧盟委员会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过渡通道针对的是「IVDR 下首次需要公告机构」的器械。

欧盟委员会问答文件的表述是:适用于 2022-05-26 前依 IVDD 完成符合性声明、且依 IVDR 的符合性评估程序(与 IVDD 不同)需要公告机构介入的器械。依 IVDD 已由公告机构发证的产品(约占 IVDD 存量的一小部分)走的是证书延续路径,两类路径的条件与终点不同。

看点二:过渡期不是「暂停合规」,只是「延后符合性评估」。

依 MDCG 2022-8,IVDR 第 VII 章的上市后监督、市场监管与警戒义务对遗留器械同样适用:制造商须建立基于 PMS 计划的上市后监督体系(第 78、79 条),并适用附件 XIII Part B 的上市后性能跟踪(PMPF)要求。合规缺口通常出现在 PMS,而不是技术文档。

看点三:三次修订的方向是「延长 + 分级 + 去销售期」。

2022/112 首次引入按等级分段的过渡期;2023/607 删除了 sell-off(卖完期)条款;2024/1860 在延长分级期限的同时,新增第 10a 条供应中断通知义务,并改写 EUDAMED 的启用机制。三次修订叠加后的具体日期见第 06 篇。

看点四:过渡资格是「条件持续满足」,不是一次取得永久有效。

按欧盟委员会问答,遗留器械须持续符合原指令、未发生设计与预期目的的重大变更、不对患者或公众健康构成不可接受风险,并满足质量管理体系与申请、书面协议的时点要求。任一条件中断,过渡期即在该时点结束。

四、实务建议

  1. 按器械条目列出「是否已取得过渡资格」的判定表,逐条记录依据时点(2022-05-26 前投放市场)。
  2. 把 PMS 与警戒体系按 IVDR 第 VII 章先建起来,这是过渡期内即生效的义务。
  3. 把过渡资格条件写入变更控制流程:任何设计或预期目的变更先做「重大变更」判定。
  4. 用书面协议与申请递交凭证固化资格证据,避免日后无法举证。
  5. 对无过渡资格的产品(如新上市型号)直接走 IVDR 全路径,不要在过渡条款上消耗时间。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产品在 2022-05-26 前依 IVDD 合法投放市场
  • □ 已确认该产品在 IVDR 下是否需要公告机构介入(决定适用哪条过渡路径)
  • □ 已取得/保存申请递交与书面协议证据
  • □ 已按第 VII 章建立 PMS 与警戒体系
  • □ 已在变更控制流程中嵌入「重大变更」判定节点
  • □ 已跟踪第 110 条是否被后续修订条例再次改动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所引法规为 Regulation (EU) 2017/746(OJ L 117, 5.5.2017, p. 176;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第 110、112 条;修订条例 Regulation (EU) 2022/112(2022-01-25)、Regulation (EU) 2023/607(2023-03-15)、Regulation (EU) 2024/1860(2024-06-13,生效 2024-07-09);解释性文件 MDCG 2022-8 不具法律约束力。第 110 条各款的具体编号以官方合并文本为准。以 EUR-Lex 最新文本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六国设有自营主体,可为客户担任当地持证人、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欧盟市场由国瑞中安注册团队与欧洲本地持照伙伴协同交付。我们提供欧盟 IVDR 下的器械属性与 IVD 判定、分类(附件 VIII)与符合性路径设计(第 48 条)、技术文档(附件 II、III)与 GSPR(附件 I)符合性矩阵、性能评价与性能研究(第 56–58 条)、UDI(第 24、25 条)与 EUDAMED 注册(SRN、UDI/DEV)、欧盟授权代表(第 11 条)委任、质量管理体系(第 10(8) 条)与法规责任人(第 15 条)支持、公告机构对接与 Class D 欧盟参比实验室(第 100 条)衔接、遗留器械过渡期(第 110 条)路径规划、上市后监督与警戒(第 78–83 条)及 PSUR(第 81 条)的全流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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