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三个硬条件:QMS、提交申请、书面协议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想继续享有第 110 条过渡期,须同时满足两类条件:持续条件(继续符合原指令、无设计与预期目的的重大变更、不对健康与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与时点条件——建立符合第 10(8) 条的 IVDR 质量管理体系(2025-05-26 前)、向公告机构递交 IVDR 认证申请(Class D 2025-05-26、Class C 2026-05-26、Class B 与 Class A 无菌 2027-05-26)、并签署书面协议(Class D 2025-09-26、Class C 2026-09-26、Class B 与 Class A 无菌 2027-09-26)。
二、法规依据
| 法规/文件 | 条款号 | 日期 | 出处 |
|---|---|---|---|
| Regulation (EU) 2017/746(IVDR) | 第 110 条(过渡条款,经修订);第 10(8) 条(质量管理体系) | 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 | EUR-Lex |
| Regulation (EU) 2024/1860 | 修订第 110 条,设定 QMS、申请与书面协议时点 | 通过 2024-06-13;生效 2024-07-09 | EUR-Lex |
| 爱尔兰 HPRA 官方页面 | 过渡条件与时点表(QMS 2025-05-26;申请 2025/2026/2027-05-26;书面协议 2025/2026/2027-09-26) | 2026 年现行版本 | 成员国主管机关官网 |
| 欧盟委员会 MDR/IVDR 延期问答(官方) | 符合条件与条件的解释 | 2024 | 欧盟委员会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QMS 时点是唯一的「统一时点」,且已到期。
按主管机关公布的条件表,建立符合 IVDR 第 10(8) 条的 QMS 的时点为 2025-05-26,不分级。委员会问答进一步说明:对于 IVDD 下自我声明(未由公告机构发证)的器械,若希望享有过渡期,也必须自 2025-05-26 起建立 IVDR 合规的 QMS;未建立的,过渡期在该日结束。这是当前最大的存量合规风险点。
看点二:递交申请与书面协议是两个独立时点,相差约 4 个月。
申请时点与书面协议时点按等级分列,Class D 为 2025-05-26 与 2025-09-26,Class C 为 2026-05-26 与 2026-09-26,Class B 与 Class A 无菌为 2027-05-26 与 2027-09-26。只递交申请而未在窗口内签妥书面协议,同样不满足条件。
看点三:「不申请」也是被允许的选择,但后果明确。
委员会问答明确:制造商没有义务为其遗留器械申请 IVDR 认证。若证书在 2024-07-09 之后、2025-05-26 之前到期,仍可在满足条件的情形下享有一段延长;但制造商若不递交符合性评估申请,过渡期即在申请时点结束。企业应对每条产品线作出「申请/退出」的显式决策。
看点四:QMS 的范围必须与 IVDR 第 10(8) 条的 13 个方面对齐。
第 10(8) 条列出 QMS 至少应覆盖 (a) 法规合规策略与变更管理、(b) 适用 GSPR 的识别与应对方案、(c) 管理层责任、(d) 资源管理、(e) 风险管理、(f) 含 PMPF 的性能评价、(g) 产品实现、(h) UDI 赋值核验、(i) 上市后监督体系、(j) 沟通、(k) 警戒报告、(l) 纠正预防措施、(m) 输出监测与数据分析。仅把 ISO 13485 证书当作 QMS 证据通常不足。
四、实务建议
- 先做 QMS 差距分析:以第 10(8) 条 13 项为检查表,逐项补齐程序文件与记录。
- 按等级排出「递交申请—书面协议」双节点甘特图,并把公告机构排期作为前置依赖。
- 对部分申请情形做逐条目影响分析,避免未覆盖条目提前失效。
- 建立证据包:QMS 生效记录、申请递交回执、书面协议正本、证书副本。
- 对决定退出的产品线,提前启动第 10a 条供应中断通知评估与客户端沟通(见第 45 篇)。
五、核验清单
- □ 已建立符合第 10(8) 条的 QMS,并留存 2025-05-26 前的生效证据
- □ 已按等级在 2025/2026/2027-05-26 前递交 IVDR 认证申请
- □ 已按等级在 2025/2026/2027-09-26 前签署书面协议
- □ 已就「仅部分申请」情形完成逐条目影响分析
- □ 持续合规、无重大变更、无不可接受风险的持续条件已纳入内审
- □ 证据包已归档并可随时向主管机关出示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所引法规为 Regulation (EU) 2017/746(OJ L 117, 5.5.2017, p. 176;适用 2022-05-26)第 10(8) 条、第 110 条;修订条例 Regulation (EU) 2024/1860(2024-06-13,生效 2024-07-09);时点表经爱尔兰 HPRA 官方页面与欧盟委员会官方问答交叉核对。第 110 条各款字母编号以官方合并文本为准。以 EUR-Lex 最新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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