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符合性声明(EU DoC):第 19 条与附件 IV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依 MDR 第 19 条,制造商须为每件器械编制欧盟符合性声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EU DoC) 并保持更新,声明其内容符合 MDR 要求。附件 IV 规定了声明必须包含的信息项,包括制造商名称与地址、Basic UDI-DI、器械名称与预期用途、风险等级、所遵循的符合性评估程序、公告机构名称与编号(如适用)等。

二、法规依据

法规/文件条款日期出处
Regulation (EU) 2017/745第 19 条(EU DoC);附件 IV(声明内容);第 10(7) 条(声明与 CE 标志)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EUR-Lex
Regulation (EU) 2017/745第 10(8) 条(保存 10 年/15 年);第 20 条(CE 标志);附件 V同上EUR-Lex
Regulation (EU) 2017/745第 16 条(重新贴标/重新包装者的制造商地位)同上EUR-Lex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EU DoC 是制造商的”自证文件”,不是公告机构签发的文件。

第 19 条把编制与更新声明的义务放在制造商身上。公告机构签发的是证书,不是声明。两者在文件清单中并列存在:证书证明第三方评估已通过,声明证明制造商完成自我宣告并承担合规责任。

看点二:Basic UDI-DI 进入声明内容是 MDR 的新增项。

附件 IV 要求声明包含 Basic UDI-DI。这一项把声明与 EUDAMED 数据库记录、技术文档和证书绑定在同一主键上,使监管方可以通过一个标识追溯整条证据链。声明中 Basic UDI-DI 与数据库不一致,是市场监管检查的直接发现项。

看点三:声明须保持更新,保存期限与文件保存期限一致。

依第 10(8) 条,欧盟符合性声明须与技术文档一并保存:至少 10 年;植入器械至少 15 年,自最后一件器械投放市场之日起算。器械发生变更、证书换版、Basic UDI-DI 调整时,声明须同步更新并留档旧版本。

看点四:第 16 条情形下的”新制造商”须出具自己的声明。

进口商或分销商依第 16 条被视为制造商的(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上市、重新贴标、重新包装等),须自行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并承担第 10 条义务。这类主体常误以为”沿用原厂声明即可”,构成实质性违规。

四、实务建议

  1. 按附件 IV 制作声明模板,逐项设置必填校验,避免漏项。
  2. 声明中的 Basic UDI-DI、器械名称与预期用途与 EUDAMED 记录逐字核对。
  3. 建立声明的版本管理:变更触发更新,旧版本归档并保留。
  4. 保存期限按 10 年/15 年配置,起算点记录为最后一件器械投放市场之日。
  5. 第 16 条情形下的主体单独出具声明,不沿用原厂文件。

五、核验清单

  • □ 声明已按附件 IV 逐项编制,无漏项
  • □ Basic UDI-DI 与 EUDAMED 记录一致
  • □ 公告机构名称与编号已列入(如适用)
  • □ 声明版本管理机制已建立
  • □ 保存期限已按 10 年/15 年配置
  • □ 第 16 条情形下的主体已单独出具声明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文中引用 Regulation (EU) 2017/745 第 19 条、第 10(7) 条、第 10(8) 条(保存 10 年/15 年)、第 16 条、第 20 条与附件 IV、V(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经验性整理,已在文中标注,不作为法定依据。实际申报请以 EUR-Lex 与欧盟委员会官网最新文本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六国设有自营主体,可为客户担任当地持证人、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欧盟市场由国瑞中安注册团队与欧洲本地持照伙伴协同交付。我们提供欧盟 MDR 下的器械属性与分类判定(附件 VIII 22 条规则与规则 11 软件分类)、符合性评估路径设计(附件 IX/X/XI)与公告机构对接、技术文档(附件 II)与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附件 I)符合性矩阵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第 10(9) 条)与 ISO 13485 衔接、临床评价(第 61 条与附件 XIV)与上市后临床随访(PMCF)、UDI(第 27 条)与 Basic UDI-DI 分配、EUDAMED 经济营运者注册与单一注册号(第 30、31 条)及器械注册、欧盟授权代表(EC REP)委任与连带责任管理、法规责任人(PRRC,第 15 条)支持、警戒与趋势报告(第 87、88 条)及定期安全更新报告(第 86 条)、遗留证书过渡期(第 120 条,经 (EU) 2023/607 修订)路径规划的全流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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