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报告时限:第 87 条 15 日、2 日与 10 日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依 MDR 第 87 条,制造商须通过第 92 条所指电子系统报告严重事件与现场安全纠正措施。三个时限按后果分档:其他严重事件——立即且不迟于知悉之日起 15 日;涉及死亡或当事人健康状况出现非预期严重恶化的严重事件——立即且不迟于知悉之日起 10 日;严重公共健康威胁——立即且不迟于知悉该威胁之日起 2 日。

二、法规依据

法规/文件条款/编号日期出处
Regulation (EU) 2017/745第 87(1)–(7) 条;第 87(3) 条(15 日);第 87(4) 条(2 日);第 87(5) 条(10 日);第 87(6) 条(可先提交不完整报告);第 87(7) 条(不确定时仍须报告)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EUR-Lex
Regulation (EU) 2017/745第 2(65) 条(严重事件定义);第 2(66) 条(严重公共健康威胁定义);第 92 条同上EUR-Lex
MDCG 2023-3 Rev.2警戒问答;期限计算引用 Regulation (EEC, Euratom) No 1182/71现行欧盟委员会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三档时限的判据是”后果”,且时限可能随事实变化而收紧。

第 87(3)–(5) 条按事件后果分档给时限。MDCG 的示例指出:一件严重事件最初被评估为非致命,适用 15 日;其后制造商得知患者死亡,适用时限变为 10 日(自最初知悉该严重事件之日起算)。也就是说时钟不会因新事实而重启,只会收紧,应以最早的报告日期为准。

看点二:不确定不是延迟报告的理由。

依第 87(7) 条,制造商不确定事件是否应予报告的,仍须在第 87(2)–(5) 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报告。依第 87(6) 条,初始报告可以不完整,之后提交完整报告。这两条合起来的操作口径是”先报后补”,而不是”查清再报”。

看点三:期限按欧盟通用时限规则计算,日历上可能超过名义天数。

MDCG 2023-3 Rev.2 援引 Regulation (EEC, Euratom) No 1182/71 计算警戒期限:期间自触发事件次日起算(第 3(3) 条);期间最后一日为星期六、星期日或公共假日的,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最后一小时届满(第 3(4)、(5) 条)。因此”15 日“在日历上可能落在第 17、18 日。

看点四:严重事件的定义含”可能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

依第 2(65) 条,严重事件指直接或间接导致、可能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以下后果的事件:患者、使用者或他人死亡;健康状况暂时或永久性严重恶化;严重公共健康威胁。”可能已经导致”的含义是:具有严重后果潜力的”险情(near miss)”同样须报告。判定须通过反事实检验——若不能排除在稍不利情形下会导向第 2(65)(a)–(c) 项后果,就应按严重事件处理(实务口径,依 MDCG 的示例逻辑)。

四、实务建议

  1. 建立投诉受理的”24–72 小时分诊”流程,固定知悉时点与时间戳(实务口径)。
  2. 建立严重性判定决策树,含”可能已经导致”的反事实检验。
  3. 报告模板预先准备,含可先提交不完整版本的机制(第 87(6) 条)。
  4. 指定报告决策人与其替补,避免责任人在休假时无人可报。
  5. 期限计算按 Regulation (EEC, Euratom) No 1182/71 的通用规则执行,并记录计算过程。
  6. 把 PRRC 的核验角色嵌入流程(第 15 条),而非事后补签。

五、核验清单

  • □ 已建立三档时限判定表(15 日/10 日/2 日)
  • □ 投诉分诊与知悉时点记录流程已建立
  • □ 严重性判定决策树含”可能已经导致”的反事实检验
  • □ 不完整初始报告 + 后续完整报告机制已建立(第 87(6) 条)
  • □ 报告决策人与替补已指定
  • □ 期限计算已按 Regulation (EEC, Euratom) No 1182/71 执行并记录
  • □ PRRC 核验环节已嵌入报告流程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或临床意见或承诺。文中引用 Regulation (EU) 2017/745 第 87(1)–(7) 条(15 日/10 日/2 日)、第 2(65) 条、第 2(66) 条、第 92 条(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与 MDCG 2023-3 Rev.2(解释性文件,法律位阶低于条例);期限计算规则引自 Regulation (EEC, Euratom) No 1182/71 第 3(3)–(5) 条;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经验性整理,已在文中标注,不作为法定依据。实际申报请以 EUR-Lex 与欧盟委员会官网最新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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