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会议第 592 号决定(2026):低于估算成本 20% 以内的授标例外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 一、结论先行

依 KIMADIA 2026-10-27 公告,部长会议第 592 号决定(2026)授权卫生部/KIMADIA 接受「知名专业外国制造公司」(الشركات الأجنبية المصنعة الرصينة المختصة)低于估算成本、差距在 20% 以内的授标(إحالة),作为《政府合同执行指令第 1 号(2025)》第 13 条第三款 A 项的例外,并依该指令第 37 条第六款作出。这条把 2025 年新指令的授标门槛撕开一个口子,且明确指向「外国制造公司」——对中国制造商是实质利好;但「الرصينة المختصة」的认定标准未见公开定义(见看点)。

####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KIMADIA 公告《接受低于 20% 之通知》تنويه قبول أقل من 20%(阿拉伯语+英文同页对照)无编号(官网公告)发布页 2026-10-27;PDF 上传于 2026 年 10 月全文|【一手·已核验(公告)】
部长会议第 592 号决定(2026)第 592 号决定原件未在官方域名取得—|【一手·间接核验】
《政府合同执行指令》تعليمات تنفيذ العقود العامة第 1 号(2025)《伊拉克官方公报》第 4849 期,2025-11-17第 13 条第三款 A 项(被例外援引);第 37 条第六款(授权通道)|【一手·已核验】

来源等级说明: 公告为 KIMADIA 官网官方 PDF,判为【一手·已核验】;第 592 号决定原件本次未在官方域名取得,判为【一手·间接核验】。

条款原文摘引(阿拉伯语原文 + 中文译释):

  • «تُعلن الشركة العامة لتسويق الأدوية والمستلزمات الطبية (كيماديا) عن صدور قرار مجلس الوزراء رقم (592) لسنة 2026، المتضمن تخويل وزارة الصحة / الشركة العامة لتسويق الادوية والمستلزمات الطبية (كيماديا) صلاحية قبول الإحالات للعطاءات التي تقل عن (20%) من الكلفة التخمينية للشركات الأجنبية المصنعة الرصينة المختصة، استثناءً من أحكام الفقرة (13/ثالثاً/أ) من تعليمات تنفيذ العقود العامة رقم (1) لسنة 2025، واستناداً إلى أحكام المادة (37/سادساً) من التعليمات المذكورة آنفاً»

→ 部长会议第 592 号决定(2026)授权卫生部/KIMADIA 接受「知名专业外国制造公司」低于估算成本 20% 的授标,作为 2025 年第 1 号指令第 13 条第三款 A 项的例外,并依该指令第 37 条第六款。

  • 第 13 条第三款:围绕估算成本(الكلفة التخمينية)设定 20% 阈值与超出处理规则;B 项允许建议议价。
  • 第 37 条第六款:部长会议可在极端必要情形下对部分政府合同作出例外——第 592 号决定的法律通道。
  • 第 37 条本地产品优先条款:附加值不低于 30% 且符合质量规格的本国产品可获得竞争机会与优待。注意:该款编号在影印件中因排版难以确认,引用前须按原页校核。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被撕开的是「估算成本」这条线。 评标委员会对相对估算成本偏离 20% 的投标有专门处理规则(第 13 条第三款),B 项允许议价把价格拉回允许范围。第 592 号决定给出例外通道:对「知名专业外国制造公司」,可接受低于估算成本、差距在 20% 以内的授标。对报价结构偏低的中国制造商,这是从「可能被议价或排除」变为「可被接受」的变化。

看点 2|阿拉伯语表述存在两种读法,必须书面确认。 原文 «…تقل عن (20%) من الكلفة التخمينية» 既可理解为「报价低于估算成本的 20%」,也可理解为「低于估算成本、差距在 20% 以内」,两种读法的价格空间差别巨大。国瑞中安的处理是:投标前以书面形式向 KIMADIA 确认计算方式并存档,不按任一读法自行定价。

看点 3|「الرصينة المختصة」是本案的门槛,也是本案的空白。 受益主体被限定为「知名专业外国制造公司」,但未见该资格的认定标准或材料清单。国瑞中安建议把资格认定当作前置沟通任务:提交制造商资质、产能与参考国证书,争取投标前取得书面认可。

看点 4|横向对照:中国禁止低于成本竞标,伊拉克在特定条件下接受略低于估算成本的授标。 中国《招标投标法》第 33 条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伊拉克这条决定方向相反——在「极端必要情形」下(第 37 条第六款)允许接受低于估算成本一定幅度的授标。差异在于:伊拉克的价格约束服务于预算可执行性,而非防止低价竞争。

看点 5|同一部指令里还有本地产品优先条款,两张牌并存。 第 37 条载有本地产品优先:附加值不低于 30% 且符合质量规格的本国产品可获得竞争机会。这不是矛盾,而是政策工具的双向配置:外国制造商的利好来自特定例外通道,不能据此推定伊拉克放开了价格门槛。

看点|官方英文译文可直接引,而且它把门槛写成了两个未定义的形容词。 该公告自带官方英译全文:> 「The State Company for Marketing Drugs and Medical Appliances (KIMADIA) announces the issuance of Council of Ministers Decision No. (592) of 2026, which authorizes the Ministry of Health / … (KIMADIA) to accept bids submitted by reputable specialized foreign manufacturing companies at prices below the estimated cost by less than 20%, as an exception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3/Third/A) of the Instruc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ment Contracts No. (1) of 2025,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7/Sixth)」——官方英译把本指令译作 Government Contracts,与全站统一的中译《政府合同执行指令》一致;对应阿拉伯语 «الشركات الأجنبية المصنعة الرصينة المختصة»。★ 关键在于:「رصينة(信誉良好)」与「المختصة(专业)」两个限定词,在公告与 2025 年第 1 号指令中都没有给出认定标准——由谁认定、依什么材料认定、是否需要事先备案,官方均未说明。对有意走这条通道的中国制造商,这个未定义地带不是可以绕过的缝,而是必须在投标前与招标方书面确认的点。

#### 四、实务建议

  1. 国瑞中安处理伊拉克公立招标项目时,把第 592 号决定的适用性作为报价前的第一项判断:确认缔约实体是否为卫生部/KIMADIA、本企业是否被认定为「知名专业外国制造公司」。
  2. 就 20% 的计算方式向 KIMADIA 书面确认并存档;投标文件中注明所依据的计算口径。
  3. 提前准备「知名专业」资格材料包:制造商资质、质量体系证书、参考国批准证明与产能记录。实务口径:该清单未在任何官方文件中公布,属按公告措辞推定(未找到官方条文)。
  4. 不与本地产品优先条款对冲:若招标标的存在附加值不低于 30% 的本国同类产品,须评估优待规则的适用。
  5. 跟踪第 592 号决定原件。截至本文核验基准日其原件未在官方域名取得,效力与细节以 KIMADIA 公告转述为准;取得后须重新核对受益主体范围与有效期。

#### 五、核验清单

☐ 直连公告 PDF(/2026/10/),复核 592 号决定与 20% 阈值。

☐ 检索第 592 号决定(2026)原件,补齐依据并核对有效期。

☐ 复核 2025 年第 1 号指令第 13 条第三款原文,确认 20% 阈值的适用对象。

☐ 复核第 37 条第六款的例外通道与本地产品优先条款(附加值 30%),按公报原页校核编号。

☐ 就「الرصينة المختصة」的认定标准与材料清单,向卫生部/KIMADIA 书面询问并留存答复。

☐ 就 20% 的计算方式取得书面确认(两种读法见看点 2)。

☐ 复核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是否已被后续指令/决议替代(本文核验基准日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核验的官方法规文件与政府公告整理,仅用于行业交流与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伊拉克法规体系以阿拉伯语官方公报文本为准,部颁指令与行政通知更新频繁且部分未集中公开,实际办理口径以伊拉克卫生部、计划部、KIMADIA 及海关当局的最新要求为准。企业在做出注册、投标、进口或上市后决策前,应就具体产品与具体时点向主管部门或专业顾问进行独立确认。国瑞中安不对任何人依据本文内容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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